构建社会保障权法律救济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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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姝.构建社会保障权法律救济制度[J].长白学刊,2007(4):5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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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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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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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6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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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没有完善的法律救济,就没有真正的社会保障权。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来看,目前只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和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可以得到司法救济,而这种救济是不完整的和有限的,亟待完善。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有两种思路可供参考:一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探索处理社会保障争议的理论和原则,补充和完善法律规定,使社会保障权作为一般权利得到救济;二是积极探索将宪法作为法院审判案件的直接依据或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使社会保障权作为宪法权利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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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保障权 效力 救济 |
文章编号: | 1003-5478(2007)04-0050-03 |
修稿时间: | 2007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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