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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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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回归之前内地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需要到香港执行的得到了顺利的协助,香港回归之后,由于历史地位的变化,香港不再把内地的仲裁裁决视为“公约裁决”,承认与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发生了变化,香港法院中止了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程序。这是“一国两制”贯彻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两地终审法院应迅速建立协议关系,进行司法协助,解决好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2.
通过分析国内外有关公共政策的立法与实践,特别是我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庭就永宁公司案作出的裁决,从中显示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领域,公共政策的实质在于限制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包括《纽约公约》在内的国内外立法对公共政策均未作出明确的定义,在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轻易动用公共政策作为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凡是能够将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理由归咎于公共政策以外的其他理由时,应当援引其他理由,只有在极为特殊情况下法院才援引公共政策的条款。ICC仲裁庭就永宁公司案作出的裁决之所以被我国法院以裁决违反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而拒绝执行,归根到底是该裁决无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犯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专属于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相似文献   

3.
《现代法学》2016,(3):181-193
要确定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真实状况,除了应考察我国实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实践中的外国仲裁裁决案件,还需要对在中国有过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经历的亲历者们进行调查以获取调研数据。基于案例梳理和对所收集数据的统计分析,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具有履行国际承诺的意愿与能力,但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逃避履行的被执行人的监管、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建设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是区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在1997年之前按照《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1997年以后按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承认和执行。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在目前按照《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承认和执行。内地与台湾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根据1992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承认和执行,但是该条例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相似文献   

5.
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均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专门设置了公共秩序条款,规定对于违背公共秩序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可予以撤销或拒绝承认与执行。同时公共秩序条款与其他司法审查的条件不同,法院援用公共秩序条款一般可依职权裁定,而其他司法审查的条件法院往往只能在当事人提出抗辩时得以援用。如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的规定,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如果查明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时,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因此,公共秩序是法院在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实  相似文献   

6.
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依照我国参加的联合国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二是依据我国缔结的双边协定的规定进行,三是依照互惠原则办理.由于我国参加的1958年<纽约公约>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因而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主要依据该公约进行.但是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法院对仲裁制度的审查已由严格的监督走向更多的支持与协助,这种趋势在承认执行裁决阶段表现得十分突出.  相似文献   

7.
姚银伟 《法制与社会》2011,(28):145-146
公共政策是一国法院用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本文从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出发,提出了我国适用公共政策的具体标准,以便我国能够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中更好、更合理地运用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8.
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审查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我国法院执行涉外案件必须体现国家主权原则。根据国际上公认的原则,法院办理涉外执行案件,在程序方面只能适用法院地法。国外仲裁裁决非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裁定承认其效力,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执行力。涉外执行中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必须委托中国律师,有关需从中国领域外递交的文书必须履行中国认可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二)国际公约(条约)优于国内法及参用国际惯例原则。我国目前已加入了一系列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国际公约。如1958年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  相似文献   

9.
相互承认与执行没收裁决主要内容是赃款流出国与赃款实际所在国依据双边协定、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律法规进行司法合作,通过判决或登记等方式承认资产流出国签发的没收令的法律效力,并对所涉资产予以没收。这是国家之间追回外流赃款的一种方式,属于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范畴。与其他跨国追赃方式相比较,具有通约化、便利性、效率高、成本低的独特优势。充分发挥跨国追赃没收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的功能是构建中国特色追赃机制的应有之义。受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以及司法理念的制约,具有中国特色的境外追赃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尚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全面性、科学性、实用性和权威性,加之相关法律依据不够明晰,实践困境与障碍仍然存在。跨国追赃没收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治化必然要求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保障机制,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更新或重构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0.
赵秀文 《法学家》2005,4(2):154-160
本文结合中国法院和英国法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出的福克公司仲裁案的裁决所实施的监督,阐述了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裁决地法院撤销其本国裁决和执行地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作者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上,无论是仲裁地法院依法撤销或者执行在其境内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还是执行地法院依法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均不对裁决所涉及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与监督一般仅涉及程序方面的事项.  相似文献   

11.
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委托他国法院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而被请求委托国家的法院,按照外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它包括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代办调查取证和诉讼保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等。它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根据是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各国之间进行司法协助以互惠、对等为原则。  相似文献   

12.
在传统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仲裁裁决被撤销即丧失效力而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以至美国法院与法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被埃及法院撤销的仲裁庭对Chromalloy案的裁决在仲裁界引起了巨大反响。在商事仲裁日益国际化与趋同化的形势下,探讨《纽约公约》框架下第5条第1款(e)项与更优惠权利条款的适用,对被裁决地国撤销的仲裁裁决能否在被申请国承认与执行问题的解决与我国司法实践的指导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我国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法律渊源及其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法律渊源及其适用●陈治东沈伟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蓬勃发展,商事仲裁日益成为解决涉外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国际商事仲裁主体、客体的跨国性使仲裁裁决效力的实现需要裁决执行地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本文就我国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法院对《纽约公约》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纽约公约>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以其合法性为前提的.充分认识和理解审查公约裁决的必要性和依据是我国法院准确适用<纽约公约>的条件.对公约裁决的合法性审查应依据公约的规定和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审查内容包括公约裁决、仲裁协议、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和证据,以及我国法院对裁定不予执行的预先报告制度.参考其他的国际立法和规范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5.
随着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经济合作的加强,经济纠纷也不断增多,而仲裁日渐成为解决内地与港澳经贸争议的一种主要手段。在"一国两制"政策之下,内地和港、澳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域,三者之间必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在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方面也是如此。文章比较了回归前后有关内地与港澳间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方面的现状和法律规范,着重分析了如今内地与港澳地区间达成的有关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区际司法协助法律文件。  相似文献   

16.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最高法院通过内部报告制度、公布请示案件等措施统一司法审查标准,减少承认和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错误。本文对2000年以来我国法院适用《纽约公约》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回顾,通过深入剖析十余年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案例,反映我国法院以"有利于执行"的理念履行公约义务的基本立场,并从公约的裁决范围、适用公约的程序条件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的事由三大方面总结司法实践中建立起来的具体规则,同时指出现存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与程序蒋志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有着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已同法国、波兰等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  相似文献   

18.
尉宁 《法制与社会》2014,(13):156-157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加速,仲裁作为国际民商事活动中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对解决民商事纠纷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出现,使仲裁庭的裁决才能在执行地过法院的协助下在全球多数国家得到执行,可以说是"国际仲裁大厦赖以存在的最重要的擎天玉柱",是"整个商法史上最为有效的国际立法"。我国自1986年加入该公约以来,严格遵守《纽约公约》的规定和我国在加入公约时作出的两项保留声明,按照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但由于我国商事仲裁体制起步晚,司法环境影响等各方面原因,我国在执行《纽约公约》中还是又诸多问题。本文以初学者眼光试看如上所说的问题,希望对后来者有所帮助和启发。  相似文献   

19.
赵秀文 《法学》2005,(6):67-72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由仲裁地点所在国决定。ICC仲裁院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且将仲裁地点定在我国内地时的裁决为我国裁决。鉴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裁决的性质尚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此项裁决时,尚无依据我国国内法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依据,而应当适用《纽约公约》第1条(1)款第二个句子有关“非内国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按照《纽约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该ICC裁决。  相似文献   

20.
公共政策是《纽约公约》框架下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传统抗辩事由,但由于其理论具有一定模糊性,导致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安排》引入了公共政策机制,以调整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程序。在各国法院对公共政策进行严格解释的大趋势下,由于两地道德观念相通、国家主权相同,为了更有效地促进两地司法协助的开展,两地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中应取消公共政策机制的束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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