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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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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但未明确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对此,学理界对此众说纷纭,主要有双重罪过说、过失说和故意说三种观点。从法律文理性、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和责任主义方面考虑,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故意,符合我国刑法处罚过失犯的原则,有利于实现刑法上的公平正义,同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本罪在适用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均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双重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排污行为,过失说着力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为严密刑事法网,提高追诉效率,应认为无论故意排污还是过失泄漏,不管对结果持故意还是过失态度,均成立污染环境罪,即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为一种模糊罪过,类似于结果加重犯中的至少过失。法定犯的故意与过失之间的伦理谴责性差异不大,故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传统观点已经不能适应法定犯时代的要求。法定犯中“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之类的规定,是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以及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处罚模式的特殊体现,旨在限制刑罚处罚范围。如果无需处罚过失违规的情形,可以认为罪过形式属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丢失枪支不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值得规制过失违规的情形,罪过形式则为行为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污染环境罪、滥用职权罪。  相似文献   

3.
郭恒 《法制与社会》2012,(8):244-245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问题,围绕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学界大致有单一罪过说、选择罪过说、复合罪过说和模糊罪过说等观点.本文认同选择罪过说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相似文献   

4.
重大责任事故罪罪过形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守芬  申柳华 《法学论坛》2006,21(1):101-107
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得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国外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以及我国刑法理论界学说争议的分析研究,提出我国现行刑法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间接故意、复合罪过都不宜成为该罪的罪过形式的观点。罪过形式之争的根源在于我国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理论自身的缺陷,导致的罪过交叉现象———罪过“模糊”。最后,根据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标准”和“关系类型”,对该罪过失类型进行了分类。  相似文献   

5.
刘群薇 《法制与社会》2011,(20):297-297
在刑法领域,故意是基本的归责型态。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罪的,法律有规定的才负责任"。但是有些条文主观罪过是难以认定,因此有人提出客观的超过的要素,以解决理论以及实践的难题。本文着重从危害结果的角度分析,客观超过要素在现行法中是存有疑问的。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明确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正是由于我国刑事立法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在法学理论研究界和司法实践界都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这种状况是不利于立法理论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因此,明确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特别是关于罪过形式的规定,通过修正案、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必要的细化从而减少在生产、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作业的安全.  相似文献   

7.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虽然认识各异,但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个问题上,即本罪主观方面是否包括过失。笔者认为,正确理解这一问题必须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相结合。本文拟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进行研析,以期能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8.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刑法学界主要有七种观点:过失说、间接故意与过失说、间接故意说、直接故意说、故意与过失并存说、故意说等。本文在对刑法学界有关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的各种观点进行简略评述的基础上,通过从刑法总则的层面、立法意图、法定刑以及与类似罪状的比较四方面的分析,得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而不是故意。  相似文献   

9.
在危害环境罪中,往往存在两个相互联系的危害后果,对这两个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也多有不同.因而,危害环境罪存在复杂罪过的情形.我国也应在刑法典中对危害环境罪的因过形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同一罪名中应当分别规定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10.
李富友 《时代法学》2003,1(2):52-56
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存有诸多观点 ,在评议诸说的基础上认为从法律的规定来看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包含了故意和过失两种 ,但从应然的角度予以考察 ,则应将过失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11.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国强 《知识产权》2002,12(3):34-36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现行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妨碍了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以下笔者拟就此问题略作探讨,以就教于方家。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争议及探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1)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因间接故意、过失而泄露商业秘密的,则不构成本罪;①(2)认为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②(3)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③(4)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前者主观  相似文献   

12.
论《刑法》第397条的罪过形式归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1997年《刑法》在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并共同适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中一些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存在极大争议,我国学者提出了严格责任说、复合罪过说、客观超过要素说、罪体—罪责—罪量说、主要罪过说等理论方案加以应对,但是仍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复杂罪过形式认定难题的症结之一在于整体分析方法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其无法实现罪责的精确化,也存在着罪过形式认定基准的混乱.美国《模范刑法典》的罪过立法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要素分析新路径.在中国刑法的特定语境下,应当采取要素分析法与整体分析法相结合的模式,以更好地应对主观罪过形式的认定难题.  相似文献   

14.
黎旸 《法学杂志》2012,33(4):168-173
《刑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行为,和《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外延完全相同,只不过《刑法》进一步要求"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中的"情节"既包含客观行为的情节,也包括结果内容,但仅限于客观违法方面的情节。只有将表明法益侵害严重的整体评价要素之"情节严重",定性为客观的超过要素,才能准确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罪。  相似文献   

15.
我国1997年在刑法中增设滥用职权犯罪,但没有明确规定其罪过形式,刑法学界对此观点不一。本文拟对这些不同的学说进行评析,充分阐明作者关于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同属过失犯罪的观点。  相似文献   

16.
姜俊山 《法学杂志》2014,(3):98-105
《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刑法》第338条罪状部分的内容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相应地该条规定的罪名也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为"污染环境罪"。立法者期冀通过对《刑法》的运用加强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我国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但从犯罪论的角度进行分析,污染环境罪的现行立法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的作用仍难以发挥。本文旨在对污染环境罪的现行立法进行犯罪论上的结构重构,力求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完善我国污染环境罪的刑事立法,以期对环境犯罪立法和环境犯罪理论均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韩哲 《法学评论》2005,23(5):116-123
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丢失枪支不报罪罪过形式判断的困难。丢失枪支不报罪归责的根据是客观归责理论,其能够解释行为与结果之间遥远、复杂的因果关系的归责问题。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绝对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关于主观罪过的新理论各有利弊,复合罪过形式比较合理,但尚须进一步深入研究。该罪的行为人不适用刑法第65条累犯的规定,也不适用刑法第50条死缓犯执行死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就受贿罪的主观要素进行分析,探讨受贿罪故意的认识和意志因素的内容,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纳入主观要素的范畴,并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该类犯罪的隐性超过要素,进而得出在受贿罪的故意中,存在两元主观超过要素的结论,以期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19.
胡东飞 《法学评论》2008,26(6):152-157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与对正当防卫是否必须具备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的认识密切关联:如果站在行为无价值的立场,坚持防卫意识必要说,则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宜确定为过失,其具体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反之,如果站在结果无价值的立场,采取防卫意识不要说,则在偶然防卫的场合,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其具体罪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20.
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属于污染环境罪的违法要素,对其认定应当按照法秩序统一性的逻辑进行,必须顾及前置法。行为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形式转移、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于本罪中排放、倾倒、处置等实行行为的判断,需要考虑刑法固有的违法性,且不能离开客观归责的法理。在行为人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场合,如果其不关心受托人的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转移并任由受托人倾倒废物的,可以构成本罪共犯;但行为人因对方违约而拒绝将废物运回的,其犯罪故意可能被阻却。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理解与本罪的保护法益有关,将生态学的人类中心论理解为生态学的法益与人类中心的法益不相抵触;认为本罪既可以是行为犯也可以是结果犯,既可以是抽象危险犯也可以是侵害犯的主张,未必具有合理性,且实益极其有限。对于“外环境”的确认要在本罪保护法益的指导下进行,避免出现保护不力的局面。对于实务中确定严重污染环境时不当运用鉴定方法,导致损害被放大的问题,也应给予充分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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