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法治视野下的我国行政机关权力之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先雄 《河北法学》2006,24(7):21-25
当前,我国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争议现象大量存在,由于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的解决渠道,这些争议往往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我们必须不断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一方面明确规定各行政机关的权限、尽可能减少行政机关之间权力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赋予权力争议机关寻求争议解决的法律责任、建立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行政系统内部权力争议解决机制、完善行政机关第三人诉讼制度和构建机关诉讼,将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争议"绳之以法",以促进法治政府的早日实现.  相似文献   

2.
吕明杰 《中国司法》2005,33(6):100-102
“有权力必有制约,有权利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实践中,由于军事行政争议并没有纳入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对拥有行政权力的军事行政主体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被军事行政行为侵害的合法权益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这显然违背现代法治基本要求,与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总体目标不一致。但是,论及军事行政争议是否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在很多人的思想上还存在着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他们认为:军队作为武装集团,其对军人的行政管理是军队实现军事目的和维扩内部秩序的需要,军人只能服从,无权考虑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因此,军…  相似文献   

3.
当前,随着行政权力不断扩张和膨胀,行政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加之公民法律意识和诉讼意识日益增强,一些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选择一个诉讼点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关联案件越来越多。  相似文献   

4.
和谐社会建设需要行政裁决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行政裁决制度的范围呈缩小趋势,这一方面与误认为行政裁决制度破坏了权力分工原则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行政裁决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关。行政裁决制度符合我国宪法上的权力分工原则。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有必要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在解决私法争议中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强,效率高、成本低、解决争议彻底等优势,保留行政裁决制度并对其进行合理构建。应当借鉴日本的当事人诉讼制度来建立我国的行政裁决诉讼制度,以解决行政裁决争议。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因行政争议而引起。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行使行政决定、许可、执行、处罚、强制等行政权力时与管理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复核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它是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间的行政监督,其监督形式借鉴了司法机关的工作原则及方式,具有准司法性质。  相似文献   

6.
王阳 《政府法制》2014,(34):31-31
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烟台市政府决定分四个阶段在全市建立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于12月底前全面完成。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10类,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努力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相似文献   

7.
龙婧婧 《人民检察》2022,(19):69-70
<正>2021年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要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检察机关该如何做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是必须系统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一、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地位生成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推动法治现代化、有效实施法律、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使命所在。  相似文献   

8.
机关诉讼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权限是国家行政体制内的权力分工,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之间会在权限方面发生争议,权限争议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加以解决。我国需要引进机关诉讼这一权限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加强行政法治化建设,促进依法治国。  相似文献   

9.
论行政审判权的政治性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胡玉鸿 《法学》2004,(5):20-32
与其他类型的审判权力形态相比 ,行政审判权是国家政治中设定由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权力制约的权力形态 ,因而为一种具有较为明显的政治性的司法权力。本文通过行政审判权的产生、行政权力的特性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分析了行政审判权政治性的成因 ,并通过“政治问题”和“公共政策”问题的分析 ,探讨了行政审判权政治性的实际表征  相似文献   

10.
行政公益诉讼所解决问题属于行政争议的范畴,其与一般的行政争议只是在争议主体、争议的问题以及争议的解决程序上有所区别,但究其本质,其是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的监督不足的情况。从行政公益诉讼的“双阶构造”理论出发,针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诉前程序实施领域模糊、案件处理困境以及监督机制缺位的问题,基于检察视野,对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扩大提请主体和提请受案范围、构建诉前程序分流模式以及落实诉前程序的后续监督机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此外,行政权的行使有其独立性,因此通过检察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时,公益诉讼具有与其他行政诉讼不同的诉讼构造,但监督的目的在于公益的保护和实现,因此除了一般的裁判解决外,通过诉前的督促程序,促使行政主体依法履职尽责,是公益诉讼制度发挥其应有价值的实现途径之一。  相似文献   

11.
试论行政诉讼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存在大量行政纠纷,行政诉讼具有促进社会和谐的多项功能。当前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充分发挥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中的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12.
从人民的自由权来阐释行政应急权核心,从公法学原理来剖析行政应急权本质,都可以发现应急权的反宪法特性。然而,衡量其所依据的紧急自卫和国家理性的正当基础,却又使得人们在理解行政应急权与宪法的关系时变换立场。但在理论交锋和实证分析之后,我们便会从合宪性控制这一根本点出发来规范行政应急权,因为宪法的规范功能应该不仅在平时,而且在危机时,也要被证明是可靠的。我们只有对反宪法的行政应急权进行本质分析才能找回危机时的宪法效力,并通过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的审慎设计来最终构建现代法治国家中合乎宪法控制的行政应急权。  相似文献   

13.
因行政复议的低使用率和应对当前行政争议形势的不尽人意,要求用复议前置替代已实行20多年的自由选择模式,进而促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的主张开始出现。然而,把复议前置作为改革方向值得商榷,其理由亦缺乏说服力。塑造行政复议公正性的品性,通过公正性赢得公众和当事人的信任并由此确立行政复议主渠道的地位,才是行政复议改革的根本之策。  相似文献   

14.
公益诉讼与和谐社会——以群体诉讼为考察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和谐社会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公益诉讼与和谐社会休戚相关。囿于公益诉讼的特性,公益诉讼必须通过群体诉讼达致社会的和谐。群体诉讼的扩散性纠纷解决功能、公共政策形成功能以及程序保障功能都契合和谐社会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程序衔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的衔接关系的设置缺乏统一标准,不仅无助于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甚至还会引发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互侵蚀。各国对此存在较大差别,并呈现出三种各具特色的模式,但设置标准的明确、设置目标的正当、司法与行政优势的发挥以及司法最终原则的保障是各国制度演进所表现出的共性规律。我国应当在借鉴域外模式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复议终局型,重新设定复议前置型,严格限定迳行起诉型,并大力推行自由选择型。  相似文献   

16.
中国法体系语境下的行刑诉讼交叉案件的产生,既源自违法与犯罪二元化处理机制中临界点的模糊性,又来自行政机关与刑事诉讼机关职权的交叉重叠,而最根本原因乃在于实体法中行政权与刑罚权的双重法律关系,即行政处罚权与刑罚权在惩罚严厉程度上的递进关系以及刑罚权对行政管理权(狭义)的保障关系。据此,行刑诉讼交叉案件可分为两类:一是以行政处罚行为为诉讼标的的行刑诉讼交叉案件;二是以行政管理行为(狭义)为诉讼标的的行刑诉讼交叉案件。前者的处理应秉持“刑事先行,先刑后行”的规则,后者的处断则应坚持“行政先行,刑事后理”的规则。  相似文献   

17.
继续确认诉讼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程序中,因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被诉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已经解决,但法院并不终结诉讼而继续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类型。继续确认诉讼必须具备合法的原始诉讼、被诉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消灭、原行为违法性不明以及原告的申请四个必要条件。在继续进行的诉讼中,法院视乎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以及原告是否具有诉讼利益而适用驳回请求判决和确认违法判决。  相似文献   

18.
和为贵——论行政协调的法制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狭义上的行政协调包括行政程序之协调和行政诉讼协调。行政程序之协调指行政机关与人民在相关人民权利义务方面所进行的协商与沟通。行政诉讼的协调目的也是终结行政争议,以协议的方式终止诉讼。对于行政程序之协调,现行的若干制度均不能消除争议。而在行政诉讼协调中,行政诉讼不得调解原则并不存在于台湾和日本。必须在行政协调中建立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的连贯性机制。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以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都是对行政诉讼不得调解原则的挑战。  相似文献   

19.
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来考察,不难发现脱离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审查,理论上无法构建体系化的诉讼模式,实务上也充斥着程序空转的“陪跑”悖论。昔时掺杂浓厚司法与行政两权对抗的司法审查技术,可以尝试以请求权基础来构建一套较为统一与温和的行政诉讼法体系,即对以《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起始的诉讼目的进行全新的解释学阐微。相对弱化而非否定合法性审查作为诉讼要件的地位,将诉讼请求作为一独立的诉讼标的予以分析,可消解监督行政异化为权力衡平之术的质变,亦定分止争而尘埃落定。与第1条休戚相关的第2条与第12条也应做出相应解读,前述两条中的“认为”句式表征了此处应一致解释为原告的诉讼理由,或者是第49条所指明的拥有具体诉讼请求的表现。而第6条可限缩解释为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诉讼请求框定了案件审理范围,是诉讼类型化的依据,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根源于此、受制于此,而不是来自监督行政的需要。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的纠纷解决模式可容纳司法审查的裁判模式来直面争议,促进实现案结事了的诉讼新格局。  相似文献   

20.
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兼与朱新力教授商榷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法院调解现象,这与《行政诉讼法》禁止调解的规定形成冲突。实践表明,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行政诉讼法》应当适时加以修改,确立有条件适用调解的原则,同时明确规定调解适用的原则和范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