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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总数为单数的若干人组成.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审判中享有同等权利;审判长组织和指挥合议庭的审判活动. 审判长由谁担任呢?我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4款、《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5款、《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担任审判长的人选必须是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即普通审判员、院长、庭长.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在没有审判员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经院长、庭长指定,助理审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 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场所。为了维护法庭的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或者若干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并且负责指挥值庭人员、  相似文献   

3.
一、审判长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程序法对审判长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条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或者若干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合议庭是人民法院为审判案件而组成的审判机构;合议庭的活动由审判长主持。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对审判长的概念可以作这样的表述:审判长是在人民法院为审判案件而组成的合议庭中处于领导地位,负责组织、指挥合议庭进行审判活动的组织、指挥  相似文献   

4.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六款、《民事诉讼法》第42条也作出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同的规定。这就说明审判长不是一个固定的职称,而是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在组成合议庭时由院长或庭长临时指定其中一名审判人员担任的职务。因此,审判长是相对于合议庭而存在,它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负责组织庭前、庭审和案件评议等活动的审判人员。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长的主要职责是。  相似文献   

5.
一、审判长的法律地位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审判长是在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的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员。其法律涵义有三: (一)从任职时间看,审判长是依合议庭的组成而存在,合议庭于案件受理后至开庭审理前组成,在案件审结时解散,审判长的任  相似文献   

6.
审判员与助审员组成合议庭时由谁担任审判长?编辑同志:审判实践中,常有审判员与助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情况,对此由谁来担任审判长,有两种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助理审判员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可以担任审判长。也有人认为,助理审判员是协助审判员工作的,审判长应由...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发现某市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两个审判员和一个书记员署名,我认为是不合法的。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同时,在第一百二十条中规定:“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我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人民陪审员的人数问题,一直存有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三人中应保持两人,不能是一人陪审;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在合议庭中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就是合法的,无需两名。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均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具体人数,我院一直按照第一种意见执行。请问哪种意见正确?内蒙古自治区克石市人民法院杜景龙杜景龙同志: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根…  相似文献   

9.
一、问题及表现  法院行政领导的权力不当扩张。实行审判长选任制的初衷,是将遴选出来的优秀法官推至审判第一线,强化合议庭的功能。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侵夺审判长、合议庭审判权的现象。有的法院将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审核签发权,不是赋予审判长,而是交给庭长、院长。有的法院授权庭长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责令合议庭停止案件的审理活动,更换审判人员。还有的法院没有具体规定院长、庭长参加案件审理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院长、庭长可以随意进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剥夺选任审判长的职权。  审判长的职权性…  相似文献   

10.
黄少平 《特区法坛》2002,(71):49-50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指出,人民法院改革,耍强化合议庭和法官的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充分发挥审判长和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纲要》明确了今后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加强审判的独立性,把审判权还给合议庭,逐步弱化院长、庭长具体审批审件的作法。去年起我省各级法院根据《纲要》的规定,先后建立起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并制定规章制度,明确了审判长和合议庭的职责、权限。  相似文献   

11.
《对法院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的探讨》一文在《法学杂志》上发表以后,在司法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至今认识很不一致。院、庭长究竟有没有审批案件的合法权力?把这个问题讨论清楚,在理论上、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什么是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呢?就是院、庭长对合议庭的评议决定进行审查和核定。长期的审判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审批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完全必要的。有的同志把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全对立起来,认为审批案件就是个人否决合议庭的决定,把审批权和个人否决权划上了等号。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院、庭长审批案件是不是都是个人说了算,直接否定合议庭的评议决定呢?据我了解,这种情况是个别的。多数的情况是:或者同意、肯定合议庭的意见,或者  相似文献   

12.
为了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正常地开展审判工作。1983年9月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其中第9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陪审制度”删去。第10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  相似文献   

13.
司法信箱     
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除规定独任审判的以外,是否只能由一名审判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编辑同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应当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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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办案制度对策和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行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办案制度,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的办案机制,强化合议庭职权,解决"判者不审、审者不判"问题的必然要求。院、庭长亲自承办案件或参加合议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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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北省部分法院院长、庭长办案情况的调查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第26条明确规定:"要加强干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和落实好院、庭长办案制度.积极探索保障院、庭长办案的审判组织和运行机制保障办法,确定院、庭长每年直接参加合议庭办案数量的硬指标。并列入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院、庭长必须排除一切困难和干扰,切实承担起审判职责。"《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进一步强调:"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自此,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院、庭长办案制度。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相似文献   

17.
当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在深入进行审判方式的改革,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要将案件的“拍板定案权”,即裁判权放权(亦称还权)给独任庭审判员和合议庭。对于“放权后庭长、院长干什么?”这是司法界最为关心和认真研究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热门课题。为适应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笔者自今年6月以来设计了《经济纠纷案件庭长批办单》(以下称《庭长批办单》),这个《庭长批办单》是目前审判方式改革中出现的庭长对案件实施事先监督的一项新举措。它主要包括4项内容:一是批办人签名和批办日期,如庭长因公外出可由副庭长批办;二是案号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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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合议庭职责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我国法律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早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采取的是类似于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即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无权决定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裁判要由领导决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只审不判,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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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法官责任制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基本框架 主审法官责任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指定的思想、业务素质高的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为主审法官,或由主审法官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对承办的案件全面负责审理,并直接享有对除涉外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适用类推定罪案件外的大多数案件的裁判权或处置权的一种工作制度。其基本内涵是;1.在独任审判的案件中,由独任主审法官直接决定一般案件的审判结果;2.在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根据合议庭多数意见对一般案件直接予以裁判或处置,无需经庭、院长、审判委员会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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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执法监督是严肃执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审判监督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中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已初步形成一套独具特色的监督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监督制度。目前,审判监督体系大致由审判机关自身执法监督体系和其他方面的外部执法监督体系构成,其主要形式分别是:(-)审判机关自身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1.组织监督。由审判庭庭长(设立人民法庭的由法庭庭长)、主管院长对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通过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审判程序是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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