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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86,(5)
一、审判长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程序法对审判长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条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或者若干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合议庭是人民法院为审判案件而组成的审判机构;合议庭的活动由审判长主持。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对审判长的概念可以作这样的表述:审判长是在人民法院为审判案件而组成的合议庭中处于领导地位,负责组织、指挥合议庭进行审判活动的组织、指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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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长的法律地位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审判长是在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的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员。其法律涵义有三: (一)从任职时间看,审判长是依合议庭的组成而存在,合议庭于案件受理后至开庭审理前组成,在案件审结时解散,审判长的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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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及表现 法院行政领导的权力不当扩张。实行审判长选任制的初衷,是将遴选出来的优秀法官推至审判第一线,强化合议庭的功能。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侵夺审判长、合议庭审判权的现象。有的法院将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的审核签发权,不是赋予审判长,而是交给庭长、院长。有的法院授权庭长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责令合议庭停止案件的审理活动,更换审判人员。还有的法院没有具体规定院长、庭长参加案件审理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院长、庭长可以随意进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剥夺选任审判长的职权。 审判长的职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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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指出,人民法院改革,耍强化合议庭和法官的职责,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充分发挥审判长和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的指挥、协调作用。《纲要》明确了今后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加强审判的独立性,把审判权还给合议庭,逐步弱化院长、庭长具体审批审件的作法。去年起我省各级法院根据《纲要》的规定,先后建立起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并制定规章制度,明确了审判长和合议庭的职责、权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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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的探讨》一文在《法学杂志》上发表以后,在司法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至今认识很不一致。院、庭长究竟有没有审批案件的合法权力?把这个问题讨论清楚,在理论上、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什么是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呢?就是院、庭长对合议庭的评议决定进行审查和核定。长期的审判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审批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完全必要的。有的同志把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全对立起来,认为审批案件就是个人否决合议庭的决定,把审批权和个人否决权划上了等号。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院、庭长审批案件是不是都是个人说了算,直接否定合议庭的评议决定呢?据我了解,这种情况是个别的。多数的情况是:或者同意、肯定合议庭的意见,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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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正常地开展审判工作。1983年9月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其中第9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陪审制度”删去。第10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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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办案制度对策和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审判》2007,(5)
实行院、庭长参加合议庭办案制度,是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的办案机制,强化合议庭职权,解决"判者不审、审者不判"问题的必然要求。院、庭长亲自承办案件或参加合议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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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北省部分法院院长、庭长办案情况的调查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司法》2007,(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第26条明确规定:"要加强干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和落实好院、庭长办案制度.积极探索保障院、庭长办案的审判组织和运行机制保障办法,确定院、庭长每年直接参加合议庭办案数量的硬指标。并列入岗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院、庭长必须排除一切困难和干扰,切实承担起审判职责。"《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进一步强调:"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自此,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了院、庭长办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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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4)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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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在深入进行审判方式的改革,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是要将案件的“拍板定案权”,即裁判权放权(亦称还权)给独任庭审判员和合议庭。对于“放权后庭长、院长干什么?”这是司法界最为关心和认真研究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热门课题。为适应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笔者自今年6月以来设计了《经济纠纷案件庭长批办单》(以下称《庭长批办单》),这个《庭长批办单》是目前审判方式改革中出现的庭长对案件实施事先监督的一项新举措。它主要包括4项内容:一是批办人签名和批办日期,如庭长因公外出可由副庭长批办;二是案号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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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合议庭职责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我国法律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早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采取的是类似于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即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无权决定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裁判要由领导决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只审不判,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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