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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上诉条件的现状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程序机制的科学建构对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至关重要。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上诉审运行现状中,对上诉的不加限制业已造成了诸多弊端,需要改苹和完善。作法主要是对上诉条件的完善并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改革,确保一审事实审的中心地位,并充分发挥二审本应具有的功能,以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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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一种传统观点:当事人在一审民事诉讼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而在二审民事诉讼程序(上诉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其中上诉人是在一审程序中的原告或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上诉人是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见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教程》第356—357页)。笔者认为,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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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刑事第二审程序作为刑事普通救济程序的上诉审程序,在诉讼中占有无可替代的地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又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就将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审程序的建构进行分析与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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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上诉审的作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新设了上诉审程序.常设上诉机构的职责是维持、修改或推翻一审中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裁决和结论.在数年的实践中,上诉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较好地协调国际贸易与其它世界性事务的关系;广开言路,增加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力图在争端解决中全面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与此同时,亦暴露出一些不足,需随着实践的发展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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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其他刑事案件一样,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样必须坚持两审终审的原则,即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在法定时间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抗诉。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比较简单(只有两个条文),且内容主要是关于一审程序,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及其抗诉程序基本上没有涉及,这就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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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上诉程序 ,应当理顺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 ,将一、二审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 ,并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确立附带上诉制度 ;完善上诉程序中的反诉 ,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 ,在第二审同意他方提起反诉的 ,上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 ,对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 ,而不应当发回重审。改进第二审的裁判 ,规定“移送裁判” ,即如果第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明确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二审法院不得变更第一审判决 ,导致对当事人更加不利 ;改进“发回重审”之裁判 :其一 ,以“第一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事由 ,其二 ,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 ,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 ,第二审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 ,其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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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什么时间提起,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未作具体规定,二审程序中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且目前尚无定论。对此问题,目前审判实践中广为通用的一种观点认为:上诉审固然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但如果允许被害人在上诉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势必导致二审法院的裁判出现刑事部分为终审,民事部分为一市的矛盾,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只限于一审判决之前的诉讼阶段提出,不能在二审中提起。笔者认为,这种指导审判实践的通说,值得商榷。我们主张二审程序中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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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活动中,一些一审人民法院对有影响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常常要派员到上诉审法院去征求意见,在取得二审法院的基本态度后再开庭审理。笔者认为,这种作法背离了诉讼程序,也混淆了工作监督与行政领导的界限。审判,顾名思义是先审后判。一审案件,在开庭前或判决、裁定作出前去征求上诉审法院的意见,然后依据上诉审法院的基本意见作出判决或裁定,实质上就是先判后审。在这种情况下。一审程序也只能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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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制度对于保障权利意义重大,从宪政角度看具有权利救济功能和权力规制功能.目前我国审级制度方面存在着一、二审程序权利保障功能弱化,死刑复核程序基本上被搁置,以及审判监督程序定位失当等问题,形成了在司法资源、司法公正、法制统一和司法权威方面的负面效应.究其原因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错位.为此,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审级制度改造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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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诉讼案件对诉讼程序的"需要"与诉讼程序"供给"之间的规律和实现诉讼效率价值目标的需要,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在现有立法基础上扩大一审终审的适用范围.对民事纠纷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的标准及范围应由立法按诉讼标的额确定一个基本的幅度,再由各高级法院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在法定幅度范围内确定本省小额案件的标的额.但小额民事案件具有法定情形时不得实行一审终审制,同时,立法不宜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审级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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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全面审查制度应当废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二审全面审查原则。这个原则作为一种制度,使二审法院必须要对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的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部分或法律适用部分进行全面的审理。这个制度,既不符合刑事诉讼中控审分离的基本原理,违背了现代司法制度中审判中立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因此,应当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废除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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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民事诉讼附带上诉制度刍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对二审案件的审理,民事诉讼立法从"全面审理"改变为"在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内审理",体现了我们诉讼理念的转变,但是,仅此改革似乎是不完善的,它忽略了对被上诉人的公平保护,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建立附带上诉制度,给被上诉人以程序方面的救济,使上诉案件更大程度上得到尽可能理想的裁判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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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在我国的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处理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适用关系时,采纳的是附带诉讼的原则,其基本的理念是公益优先。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注重私权保护的背景下,追诉犯罪与权利保护应被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刑优于民"的解纷格局因利益的变迁而受到冲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此,有必要强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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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见大:我国小额诉讼立法之透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立的小额诉讼的“二元标准”,决定了“对简单的小额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并一审终审,对非简单的小额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并两审终审”的“双轨机制”的必然采用.这既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提出了挑战,也大为抑制了设置小额诉讼机制的目标和意义,难以有效解决由于我国第一审程序区分性能薄弱而导致的诉讼拥堵和司法效率低下、品质低劣的状况.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建构与纠纷自身及解纷诉求更具匹配性的司法替代性解纷机制,以真正体现其人性关怀和程序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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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建构刑事第三审程序的合理性,目前存在着不少质疑之声,主要有司法资源有限论、最高法院无力负担论、第三审程序无效论以及当事人滥用诉权论。实际上,这些观点要么过于武断,要么属于因噎废食,要么对刑事第三审程序的性质存在明显的误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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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程序永恒的价值诉求,也是衡量审级制度设置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当然评判标准。基于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种类设置多元的审级制度是全面实现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合理要求。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应当定位为效率优位,刑事简易程序一审终审制的确立必然以一审程序的公正性为前提。限制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赋予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的选择权、强化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以及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落到实处,是实现刑事简易程序一审终审制的基本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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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二审死刑案件的公开审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开审判与司法公正,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二审死刑案件普遍实行公开审判,不仅在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程序人权上具有重要意义,在限制死刑的适用,彰显对生命权的特别尊重方面,也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而开庭审理是公开审判最基本的要求。目前司法实践以《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作为法律依据,对死刑二审案件实行所谓的“书面审理”的做法,不仅是对该法律规定的误解,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生命至上与程序公正理念的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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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程序应当具有权利救济功能和裁判过滤功能。我国现行的全面审理模式严重制约了刑事二审程序功能的发挥,有必要加以改造。我国刑事二审审判范围的确定应当采取复审与复查并行的双轨制,实行有限审理与全面审查相结合,以保障刑事二审程序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