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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携带凶器抢夺”认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新刑法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处罚。而对“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却存在很大的分歧,这直接影响了法律的适用。本文在剖析了各种不同观点的基础上,主要从凶器的认定、携带一词的理解、携带凶器抢夺与直接抢劫的区别等方面,对“携带凶器抢夺”在理论上的理解及实践中的把握谈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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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的刑法解析——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携带凶器盗窃按基本刑档处罚的条款。立法的规范目的在保障人权与保护法益中显然更为注重后者,即在侵害财产之外,因携带凶器盗窃可能对人身权利造成侵害,而将其独立规定为一种盗窃罪的特殊形态,但不能因它对人身造成的侵害危险,而将其认定为危险犯。携带凶器盗窃属于行为犯,依然是对财产的犯罪。应当在行为犯的框架下,判断携带凶器盗窃的未遂形态,并严格界定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抢夺的法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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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是抢劫罪,因此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款是修订后刑法的新增条款,其立法本意在于携带凶器的行为本身是一种胁迫行为,携带凶器抢夺会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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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的理解与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列为与"入户盗窃"、"扒窃"相并列的犯罪类型,不受盗窃数额限制。这一规定对司法实践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如何理解与适用"携带凶器盗窃"作一浅谈。一、对"携带"的理解(一)"携带凶器"是否要求向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明示"携带"本身并没有要求行为人将凶器对外明示或者让被害人知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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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凶器盗窃”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立法新增的盗窃罪行为方式,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不少值得探讨的新问题。凶器是指打人或者杀人用的器具,以具有人身侵害危险性为其特征。应当对凶器作限制解释,将纯粹打算用于破除财物防护设施或者其他便利盗窃实行用途的器械排除在"凶器"之外。携带凶器的情节应当限定于盗窃实行阶段。携带凶器必须产生人身侵害的具体危险。应当注意区分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抢夺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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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刑法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界定为抢劫,旨在从重打击携带凶器的犯罪,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凶器的内涵,认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以及充分把握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着重大意义。一、“凶器”的定义‘汹器”,常见的有匕首、折叠刀、三棱刀等。携带凶器抢夺具有很强的暴力胁迫性,立法者将该行为界定为抢劫,也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理由:1.携带“凶器”抢夺,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与抢劫罪(特指携带凶器抢夺)的竞合;2.携带‘必器”抢夺不仅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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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独立规定为盗窃罪入罪标准,合理界定携带凶器盗窃行为须根据最新两高盗窃司法解释。凶器是指在客观上能够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认定用法上的凶器,须从三方面加以把握。携带具有随身性,行为人不能明示或暗示凶器,携带凶器行为应限定在盗窃的实行阶段。行为人必须是有意携带凶器,主观目的是为了排除或者阻止他人反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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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四条就“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携带凶器抢夺按抢劫罪处罚,并对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一种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另一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唯一一种带器械抢夺不定为抢劫的情况是:“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这一司法解释在法学界和社会有关方面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鸣,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争议。例如发生在今年6月黑龙江首例没有使用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仍按抢劫处罚的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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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携带权既具有便利个人数据移转、推动数据自由流通与共享、促进数据产业公平竞争与创新的功能,也可能因其适用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而面临着加剧反竞争效应、隐私侵犯与知识产权侵权、互操作性困难等挑战。应当构建集体携带权制度、强化数据携带权的身份验证与数据分层安全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建立DTP解决互操作性等来平衡个人数据安全、平台数据权益与数据市场的竞争秩序。我国构建本土化的数据携带权制度应明确其适用范围与携带场景,多措并举实现数据安全与流通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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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由于该法条对罪状的叙述过于简单,给人们理解的外延就更加宽泛。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4条就“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一种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另一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唯一一种携带器械抢夺不定为抢劫的情况是:“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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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立法之所以将"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罪,是因为两者侵害的法益与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同或相似,也即两者之间在法益侵害、客观危险、主观恶性上存在相当性。在具体认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时,应结合"凶器"本身对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携带凶器行为"的客观危险性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携带凶器并用于实施抢夺行为的主观目的而作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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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携带挪用公款以贪污罪论处",认为对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重在研究行为的本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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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车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这一款的规定,一些专家解释为:在抢夺他人财物的过程中,只要携带了凶器,则不论情况如何,都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c理由是:携带凶器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携带凶器往往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或者精神强制,不敢反抗,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胁迫行为。即使行为人未公然使用凶器,但行为人往往因携带凶器而有恃无恐,一旦遇到被害人进行反抗,或者被抓捕时,则会使用凶器,因此可以说这种行为是以暴力作后盾的。由于携带凶器抢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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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60条第2款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对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致使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和遏制.铁路法把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的具体补充.但是没有具体规定科什么刑,只是规定“比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实质上是立法上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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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扒窃”的规定解读为“携带凶器扒窃”,普通“扒窃”即入罪的解读是不正确的.因为“携带凶器扒窃”的界定符合我们的语言习惯及立法原义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够和“携带凶器盗窃”的规定保持平衡,同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携带凶器扒窃”是举动犯,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因而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态,但存在着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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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HIV阳性者隐私权的边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HIV阳性者对携带HIV的信息享有隐私权,直接面临被传染危险者对HIV阳性者携带HIV的信息应享有知情权。以基于知情权的公众卫生安全为标准,HIV阳性者隐私权的边界可被合理界定。在边界之内,是一个如何保护HIV阳性者隐私权的问题;在边界之外,则是如何披露HIV阳性者携带HIV信息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