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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了要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是在我国《公司法》基础上的突破,但是改革推进的同时又为我国带来了新的挑战。公司资本制度涉及公司发起人及股东公司债权人等诸多利益相关者权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怎样与现行的制度相融合,如何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需要在实践中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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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论》2021,(5)
2013年12月28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本次《公司法》的修改,对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具有深远意义。《公司法》将分期缴纳的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制的公司资本制度,一方面降低了公司设立时的门槛,激发了投资热情,激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增加了国内就业,获得了公司股东广泛赞誉;另一方面却增加了公司债权人维权成本,使得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与公司的偿债能力呈现反向生长之感。公司、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股东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有鉴于此,从构建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以建立"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为目标,通过探寻现有法律条文中加速到期制度痕迹,强化我国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行政干预,重新构建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公司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解决认缴制带来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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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资本制度在承担信用功能时,存在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弊端,加之制度设计简单,难以预防欺诈和投机行为,更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新修正的《公司法》实质上是对资本信用的质疑,也是对公司信用实现效率与安全价值平衡的博弈。在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的背景下,以公司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为出发点,为完善公司信用机制提出要: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债权求偿权救济体系;加强保障公司债权人知情权制度;建立合理的公司投资和运营风险的分配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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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全面付诸实施,此次修订《公司法》引入许多新的制度,一人公司制度的引入即为一例。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使得投资人在投资时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但是,由于一人公司股东单一、治理结构特殊等特点,容易导致其唯一股东在有限责任制和公司独立人格的保护下冒险经营、滥用权力,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规定相应的规制措施以防止一人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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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新《公司法》中引进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对公司法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补充和矫正,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过程中,应当以必要为限,并且应当经过审判程序,保障相关股东充分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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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1993年《公司法》没有规定在对公司利益进行侵害从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下,对股东利益进行最终保护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中出现了许多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从而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事件,严重挫伤了广大投资者投资信心。2005年新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是该规定过于简单粗糙。要使其在保护股东利益上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从诉讼主体、前置程序、诉讼时效、案件管辖、诉讼费用等方面加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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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成立和存续最重要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而形成公司资本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是股东出资。但在我国,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引发的诉讼也层出不穷。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动因来入手,分析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本身、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与承担形式,并结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关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方面的规定进行理解和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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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是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引擎,自2005年我国修订《公司法》以来,在新《公司法》规定多项鼓励投资措施的作用下,我国注册公司数量大幅增加。由于《公司法》在许多重大制度创新方面预先规定了粗线条的基本法律制度,导致《公司法》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困难重重",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就是其中典型代表。如何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不断完善该理论,对保护法律的契约精神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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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中对股份制企业定义为:“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制是人类社会在近百年的社会化生产的进程中,经过各种企业形式进行比较和鉴别后,认为是适合企业生存发展,并在市场经济中得以不断完善的一种企业形式。一、股份制企业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规范和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科学的组织制度为代表的新型企业制度。其基本特征:一是产权关系明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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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本文结合法律的公平理念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对忡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目前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规定之不足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建议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缺失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其他一些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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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静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6):50-53
在资本多数决原则基础上建立的公司权力运行规则在给公司决策带来效率的同时,也形成了对少数股东的不平等,即不得不按照公司法服从多数股东决定的合并、章程修改等公司行动。如何保护这些少数股东的权利是公司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我国公司法虽规定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但却在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如:异议股东在回顾请求权的公司适用问题、异议股东的确定问题、股份回购请求权的法定适用情形问题等等,都需要在实践中进行研究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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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派生诉讼,是中小股东对抗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一项救济措施。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修订时也引进了该项制度。但是,综观法条,却发现法律对该项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粗化,其中对于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应当处于什么法律地位的问题也没有明确,这导致了审判机关在实务中无法可依。本文试图从构建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需考虑的几个参数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来认定其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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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制度是化解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纷争的重要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引入了该机制,并将"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确定为除名事由,由此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股东除名事由规则。该规则的确立一方面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基于"资本信用"理念将股东除名制度的功能限定为解决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法院当前处理公司内部纷争的能力不足,以致无法控制股东除名制度的滥用风险。这导致那种以境外一些国家公司法上的股东除名制度为蓝本来构建我国股东除名事由规则的立法建议难以为立法者所接受。当然,随着"资产信用"理念在我国公司法上的确立以及我国法院介入公司内部纷争能力的提高,我国股东除名事由规则将会逐步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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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问题,理论上存在实质说、形式说及区别说等不同观点。形式说符合《公司法》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而实质说和区别说则各有不足,因此应根据形式说否认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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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收购股权制度是指在公司僵局发生时,由被收购方向法院提出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强制收购其股权,或是由一方股东提出要求强制收购其他股东股权的救济方式。它可以使得无心经营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打破股东会或董事会僵持的局面从而化解公司僵局。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公司僵局下的强制收购股权制度进行规定,结合国内外立法及理论研究现状,对该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构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