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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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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阿计 《中国律师》2004,(11):41-43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连袂通过了《刑法》等7部重要法律,这是改革开放后结出的第一批法律硕果,标志着被“文革”彻底摧毁的国家法制重新启动了建设步伐。1982年,随着新《宪法》的诞生,共和国正式确立了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此后,地方立法权又有所扩大),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从此,立法权成为上述各级人大最经常运用的首要职权,一个崭新的“立法时代”开始了。正视“数量”奇迹,反思质量危机据统计:自1979年恢复和…  相似文献   

2.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富有中国特色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这襄所说的违宪违法审查,主要是指立法领域内,对各级有权制定法规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规范的违宪违法的审查。这应该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3.
童之伟 《中国法学》2007,3(1):19-30
梁慧星先生的《不宜》一文认定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立法抵触和违背人大制度的论点没有根据。《不宜》立论的逻辑前提不能成立,对西方国家依据宪法立法的原因的理解有误,对中国制宪过程的阐释有违史实、不合宪理。人大制度不是依任何法律产生的论断违背历史真实。全国人大行使的立法权源于宪法,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修宪但不可违宪。《不宜》理论上陷入了严重自相矛盾的状态。主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不受宪法限制”反映的是国家主义、绝对权力的落伍观念。如果此说付诸实践,不仅将毁灭宪法、毁坏法制的基础,也将剥夺市民社会存在的空间,造成否定私法自治和严重侵犯公民私权利的法律后果。目前情况下在基本的法律中规定“根据宪法”的内容是必要而正确的举措。  相似文献   

4.
宪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宪法第67条第2项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89条第1项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  相似文献   

5.
行政立法要有“根据”,这是宪法和组织法(指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同)规定的。但在行政立法实践中,没有“根据”而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权监督的机关似乎也没有制止。有些学者还认为,对某些事项,没有“根据”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些事项,有的指“具体行政管理性事务”,①有的指“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事项”,②有的指“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用法律规定的事项”等。③这就提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行政立法是否都要有“根据”?正确地回答这个问题,对…  相似文献   

6.
有一个想法老是在我心里呕着,挥之不去,还是讲出来吧。这就是,我想建议全国人大在适当时机对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作出修正案,将“修改宪法”修改为“制定或修改宪法”。  相似文献   

7.
我国为了加强全国人大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便于全国人大依照民主、法定的程事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总结中国共产党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工作的实践经验,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而制定了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开宗明义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  相似文献   

8.
有关基本法律及其修改权的现有研究,乃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律修改权为关注重点,但全国人大的基本法律修改权同样不应忽视。作为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修改权在“五四宪法”中由全国人大独享。鉴于全国人大存在的一些客观情况,“八二宪法”决定由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享基本法律修改权。《宪法》和《立法法》有关国家立法权的规定,构成全国人大基本法律修改权的概括依据;某些特定法律中的“修改权条款”,则为全国人大行使基本法律修改权提供了具体依据。在既往的实践中,全国人大修改的基本法律主要是“宪法相关法”。虽然全国人大基本法律修改权的行使频次不高,且呈现出下降趋势,但由全国人大进行的修改通常是较大幅度的修改。为确保全国人大更好地依宪行使基本法律修改权,既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基本法律修改问题上保持谦抑,亦应划定全国人大专属的基本法律修改事项,还要提高全国人大修改基本法律的能力。  相似文献   

9.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但是,哪一类社会关系应由法律来调整?哪一类社会关系可以由行政法规来规范?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分工。这是多年来一直困绕着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试图对此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10.
预算的法律保留是指预算立法权的法律保留,其并非传统的“侵害保留”,也不是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以及“绝对保留”。我国《立法法》第11条关于“专属立法权”条款实质上确立了法律保留的原则,因而其中包括预算在内的“财政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并不排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这些事项的授权立法。当然,“专属立法权”属于立法权的保留,我国《宪法》规定的有关预算条款却是国家机关的事项权。因此,《宪法》有关预算条款不能成为预算立法权法律保留的宪法依据。《预算法》第98条关于“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授权明确性要件,从根本上解决预算法律保留及其授权立法的明确性问题还要诉诸宪法,并在《立法法》授权明确性规范基准上,由《预算法》在授权立法条款中予以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1.
论司法改革的理论基础及方向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目前的司法改革理论是以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为背景展开的 ,其所提出的方案不能解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司法”公正问题。建立宪法审判制度 ,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 ,把人大的个案监督变成宪法诉讼 ,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12.
张圆 《法学杂志》2020,(1):132-140
针对地方事务的初次分配(设定),长期由国务院等中央行政机关负责的实践传统不能取代有限制性规定的现行法律。按照这些合法性要件,在设定主体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经授权的国务院有权设定地方事务。同时,为适应综合治理的需求,1985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授权决定应及时增补其他领域。在规范形式上,只有宪法、法律与依行政法规程序制定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可以胜任;并且要以宪法为依据,以法律为主体,提高人大立法的比重,控制授权立法。在制修程序上,代表团得充分行使提案权,为地方事务的设定发声;“中央和地方协商办事”的治理原则须转化为法定程序,以便地方意见的收集。  相似文献   

13.
胡健 《政府法制》2012,(34):4-7
30年前的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四部宪法,与广纳民意的1954年宪法一脉相承,同“文革”色彩鲜明的1975年宪法、“左”的思想尚未彻底清除的1978年宪法果断切割,  相似文献   

14.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制定“**法”和作出“决议”或“决定”两种方式行使立法权。梳理历史发现,当创设局部性、临时性或应急性制度,或处理一次性事项时,未以制定“**法”而以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以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可能影响《宪法》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制定程序的严肃性,模糊立法权与其他权力的区别,使得难以有效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行使。立法权的历史起源和实践经验表明,立法可以处理一次性事项;根据法治要求,有些一次性事项的处理只能行使立法权。为避免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可能造成的问题,应当统一立法权行使的程序;从长远看,应统一立法的名称为“**法”。  相似文献   

15.
梅兴润 《中国司法》2002,(11):69-70
武警部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的重要力量。《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指挥下,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执勤是武警部队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武警部队养兵千日,用兵千日,天天执勤,必须依照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行政与军事法规、武警总部制定的军事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完成以执勤和处置突发事件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和体会,我认为…  相似文献   

16.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构成。至2011年2月份,包括现行宪法在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9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超过690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超过8600件,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7.
对宪法性质及相关问题的重新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魏宏 《法学论坛》2003,18(1):35-40
本文讨论了宪法的性质、内容和效力阶位等涉及宪法本质特征的一系列问题。认为 ,宪法不是母法 ,而是关于国家政治生活准则的部门法 ,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契约 ;有关国家权力的来源与性质、配置与运作、制约与监督等问题是一个国家宪法的核心内容 ,而关于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思想教育、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问题不是宪法应有的内容 ;宪法虽然作为一种政治契约 ,应当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但根据本文提出的“对外承诺对内具有约束力”的原则及其相关规则 ,宪法实际上的效力阶位从制定机关的角度看 ,则取决于其在一个国家整个权力结构体系中的级别 ,因而我国宪法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实际上处于同一效力阶位 ,而要使它成为效力最高的法律 ,就有必要进行立宪体制上的创新。  相似文献   

18.
选举是我国宪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说来,我国宪法与其他许多国家宪法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外国的宪法大多在普通法院有适用性,法官有权解释宪法;而我国宪法在法院却不具有直接适用性,宪法的适用依赖于依据宪法制定的部门法来间接地产生法律效力,我国的法官无权解释宪法,无权直接适用宪法规范(广义的宪法包括选举法等宪法性文件),  相似文献   

19.
一、情况与问题 新宪法施行以来,宪法实施保障问题受到了一定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立法(广义上而言)方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严格依照宪法规定的职权,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制定了一系列基本法律及对某些基本法律作的补充与修改;制定了法律;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内容繁多的地方性法规。所有这些,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  相似文献   

20.
是否一定要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我国宪法——对一种修改宪法意见的质疑黄如桐90年代初期,有的经济学家、党政干部及私营企业主就明确提出过修改宪法的要求,极力主张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条文写进我国宪法。然而,党和政府、全国人大并没有采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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