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人民检察》2005,(4):63-64
编辑同志: 犯罪嫌疑人甲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逮捕后羁押二个月期满,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后被改变为取保候审。后因案情变化,检察机关再次决定将其逮捕。但是,在两次逮捕羁押期限如何计算的问题上,办案人员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第二次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可以重新计算,理由是案情变化,重新逮捕理应重新计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在一起窝藏案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未执行逮捕,而将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通知原批准人民检察院。后因犯罪嫌疑人经传唤不到案,公安机关未重新提请批捕,而将其直接逮捕。本案中,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并通知检察机关符合法定程序,但变更后,原批准逮捕决定是否仍然有效?公安机关又认为需要逮捕,是否需要重新提请批捕?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而法律法规未作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在处理上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后,原批准逮…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撤销、变更强制措施不当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如何办理重新收监手续?对此,实践中认识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直接收监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原逮捕措施被改变后,即使是后改变的强制措施被撤销,原逮捕决定也不能自然生效,应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逮捕手续。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办理收监手续?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张豫美张豫美同志: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决定逮捕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但为了尽可能地防止公民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刑…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逮捕、羁神以后,可以依法转为取保候审。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同时也规定了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但是对于应由哪个司法机关来行使捕后转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刑事诉讼法却未做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除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的应由人民法院决定之外…  相似文献   

5.
逮捕是一种并非由司法机关单方意志决定的策略行为。是否适用逮捕取决于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双方的博弈。目前逮捕率过高在于逮捕是博弈中犯罪嫌疑人占优条件下的次优选择。监视居住和人保方式的取保候审并非理性的选择。财保取保候审中最小保证金数额是司法机关发现查获嫌疑人妨害诉讼的概率和犯罪嫌疑人妨害诉讼最大可能收益的一个函数。降低逮捕率是可能的。  相似文献   

6.
一、轻罪不捕直诉的概念与类型 轻罪不捕直诉.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轻罪的犯罪嫌疑人不经提请批捕程序,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后直接移送起诉,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轻罪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移送起诉的一种非羁押性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法出于保障人权及对诉讼效率的考虑,对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作出了明确的限制。但对嫌疑人未捕的案件,却未规定相应的侦查终结期限,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嫌疑人未捕的案件目前虽说不多,但随着扩大取保候审等措施适用范围的呼声不断高涨,其未来有进一步增加之势。笔者以为,嫌疑人未捕的案件也应规定侦查终结期限。司法实践中,嫌疑人未捕源于以下二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采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本条的理解和适用,各地存在较大差别。有的坚持依法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有的则认为重新办理多此一举,没有实际意义。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由侦查阶段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依法变更为逮捕等其他强制实施。主要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9.
由于法律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改变羁押处所时,是否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没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一些侦查部门便以此为由,对被逮捕的人改变羁押处所后,不将变更后的羁押处所通知被羁押人的家属或者单位。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立法原义。首先,不利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  相似文献   

10.
王清同志: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即犯罪嫌疑人甲因同一犯罪而再次被逮捕羁押期限应当累计计算,不能重新计算。因为:第一,刑事诉讼法对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作了十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不能采用抓了放,放了抓的形式来达到延长羁押期限的目的,否则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就将形同虚设。第二,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说来,  相似文献   

11.
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在我国是一项强制措施,其使用范围、保证方式、决定程序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履行等均受诟病,羁押的实质是拘留、逮捕措施的必然状态。羁押是常态,取保候审是例外。遵循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有关保释的精神,借鉴法制发达国家保释制度之长,以改革和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从而使取保候审成为一项保护公民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相似文献   

12.
陈亮 《法制与社会》2012,(34):108-109
西方各国中逮捕和审前羁押程序相互分离,逮捕是为了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的一种措施,它一般只会带来较短时间的人身监禁;而羁押是在一定期限内,以在专门场所关押的方式,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本文将以西方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德国为例,列举两国的逮捕和羁押条件,并对其与我国逮捕条件的联系和区别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但对公安机关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否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未作规定。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逮捕措施适用较多、羁押率过高的问题,与无罪推定和国际准则的要求不符,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降低羁押率,建议一方面从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三个方面严格掌握逮捕条件;另一方面寻求逮捕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途径,增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羁押后的变更适用,从而达到缩短羁押期限,最大限度地减少羁押的不利后果之目的。  相似文献   

15.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本应对其适用的条件严格限定 ,确定明确、科学的标准。但目前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却是混乱的 ,主要表现在由逮捕向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变通和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向逮捕的变更之中。一、由应当逮捕变通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存在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如果患有严重疾病 ,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不能在本法规定…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在适用逮捕措施时,是否还应同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条件?一种观点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只要达  相似文献   

17.
张超 《犯罪研究》2011,(4):52-57
狭义羁押是指逮捕(抓捕)犯罪嫌疑人后经由法庭或法官审查批准后决定的羁押,我国的狭义羁押指的是侦查机关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羁押。羁押的启动应当是在充分遵循羁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羁押启动条件,并经过必要的司法审查的刑事诉讼程序。各国在捕押分离的前提下对羁押的条件和司法审查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的羁押制度,保障人权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逮捕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逮捕,将意味着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最严格的、较长时间的限制。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其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逮捕的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一般认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同时具备三项条件: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  相似文献   

19.
制度与试验:羁押决定与变更中的律师参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逮捕及羁押剥夺公民自由是最严重的强制措施,亟需法律控制,也需引入辩护力量防止其滥用。我国羁押决定与变更是职权化的,基本排斥律师参与.嫌疑人取保候审很困难。律师参与试验启示我们,它能显著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并让侦检机关得到更多理解。欲提高我国侦查法治化程度,减少刑讯、长期羁押及冤假错案,需要一方面完善与强制措施法定、比例原则的相关保障,另一方面需吸纳律师参与,并在时机成熟时对羁押适用进行中立审查。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在一起强迫卖淫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限未满前,公安机关将此案侦查终结未经提请批捕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受案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此案办结并移送法院审理。但从拘留之日起到法院开庭审理时已超过了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三十天),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属超期羁押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刑事拘留后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来说,羁押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十天,否则,就超期羁押。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拘留和逮捕都是强制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诉法第七十四条的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