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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度与试验:羁押决定与变更中的律师参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逮捕及羁押剥夺公民自由是最严重的强制措施,亟需法律控制,也需引入辩护力量防止其滥用。我国羁押决定与变更是职权化的,基本排斥律师参与.嫌疑人取保候审很困难。律师参与试验启示我们,它能显著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并让侦检机关得到更多理解。欲提高我国侦查法治化程度,减少刑讯、长期羁押及冤假错案,需要一方面完善与强制措施法定、比例原则的相关保障,另一方面需吸纳律师参与,并在时机成熟时对羁押适用进行中立审查。  相似文献   
2.
公民诉讼权:宪法与司法保障研究   总被引:59,自引:0,他引:59  
本文在对法治国家公民诉讼权宪法化和国际化考察的基础上,指出了公民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人权的重要内容,我国诉讼和司法制度之设计与改革应对公民诉讼权予以关注。文章对诉讼权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初步界定,并探讨了公民诉讼权宪法和司法保障的具体机制。  相似文献   
3.
在不断发展的立法、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职权已突破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的授权范围,履行着一些新的必要职权.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的公开发布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职权最值得关注.这一新职权行使过程中遇到案例较少、适用不足等问题,而让其及时地获得《组织法》的正式授权,提高其法律依据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建议即将修改的《组织法》将那些最高人民检察院独有的职权专条规定,并在其中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公开发布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提供指导和参考.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可以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领导、督促各级检察机关的案例指导工作.  相似文献   
4.
在场权的功能预测与制约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场权的功能主要有遏制刑讯、保障口供自愿性、提高嫌疑人防御能力和律师辩护能力、防止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等。现阶段的在场权试验及将来确立的在场权,能起的作用可能只是防止翻供,这将与改革初衷背离。现阶段及将来长时间内,确立在场权产生的消极影响可能更多。制约在场权功能发挥的因素有:刑事程序和组织上的行政治罪式设计、社会控制和刑事政策要求、官本位、办案激励与办案压力及物质科技限制。下一步刑事诉讼改革的重点应当置于条件建设和权力配置方面,而不是扩张在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等权利。  相似文献   
5.
谁为主体 如何正义——对司法之主体性理念的论证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司法之主体性理念是人的主体性要求在法律和司法制度领域的具体落实。它又与民主、人权理念相互启发和论证。它要求我们在司法中以公民为主体,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志、尊严以及行动自由,它将对司法和诉讼制度均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使其更加便利和有效,服务于公民,不辱使命。本文详尽分析了主体性理念的内涵、要求,揭示和论证了它成立的理由,考察了它在司法与诉讼中的演变以及在当今世界的现状。最后,以之为标准对中国司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指出了以之为价值指导而进行的改革进路,希望对当下的司法改革与建设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无罪判决,尤其是证据不足判无罪判决的抑制,与案外因素介入审判有关。在公检法配合大于制约的司法体制下,在公检法进行绩效考核的管理体制下,再结合独特的被害人反应及舆论导向,以及独特的刑事政策与社会控制手段,法官及法院对证据不足案件的裁量并不是机械的事实发现与法律适用的过程。作为重要司法技术的情理推断,也让案外因素有了进入心证并产生作用的空间。实现疑罪从无的两个关键点是刑事政策的舒缓化调整,以及通过积累判例,促养法官修为达成丰富而精准的裁量共识。  相似文献   
7.
社会学对冲突的积极功能的肯定是建立在冲突解决过程及解决效果上的,是整体性的观察,但并不适用于法的视野。从法的立场出发,需要对冲突作出否定评价并予以排解。法学关乎人的主观意图的特质决定了计量化、科学化的努力在其领域内的进展较为艰难。这也说明法学具有自主性,尤其在人们对规范法学与法解释学仍有巨大需求的趋势下,其自主与自足性并未受到冲击。既然法学不可能过多地从人文学科获得知识资源,也不属于严格的社会科学,那么法学就是法学,属于科学的第四极。  相似文献   
8.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辩护权及保障逐步强化;辩护权的涵盖阶段与关照重点也在不断扩展,逐步从审判阶段延伸至侦查阶段;而辩护形态也经历了从实体辩护到程序辩护的过程。在这些发展过程中,程序辩护与侦查辩护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与不可忽视的独立价值也得以显现。侦查辩护的独立价值在于,提高嫌疑人防御能力、提高律师辩护权能、避免冤假错案及促进侦查结构的“诉讼化”。  相似文献   
9.
在场权的功能主要有遏制刑讯、保障口供自愿性、提高嫌疑人防御能力和律师辩护能力、防止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等。现阶段的在场权试验及将来确立的在场权,能起的作用可能只是防止翻供,这将与改革初衷背离。现阶段及将来长时间内,确立在场权产生的消极影响可能更多。制约在场权功能发挥的因素有:刑事程序和组织上的行政治罪式设计、社会控制和刑事政策要求、官本位、办案激励与办案压力及物质科技限制。下一步刑事诉讼改革的重点应当置于条件建设和权力配置方面,而不是扩张在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等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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