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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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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合同定性的不同 ,直接决定其适用规则与救济渠道的差异。我国现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 ,就总体而言 ,偏于抽象 ,操作性不强。西方国家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标准多元且具有成文化趋势。借鉴西方经验 ,我国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 ,应以合同是否具有公法性质为判断中心 ,以公权力因素与公益因素作为主要判断基准 ,建立多元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2.
PPP的实现过程中最为核心的法律关系即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PPP协议中反映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对于公共服务的买卖合同关系,还反映了私人部门作为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与公共部门作为公共服务市场的监管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PPP协议形成的是以私人部门参与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为内容的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新型法律关系,应属于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混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受到公法和私法原则的约束。在PPP模式中,政府至少承担着三重角色的责任和义务:规则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公共服务的采购者和提供者、公共服务的监管者等。特许经营协议履行过程中,除行政主体方通过行政行为方式侵害私人部门权益等个别情形外,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通过公法或者私法方式来解决由此引发的法律争议,包括选择仲裁和调解方式。中国可借鉴英美等国家的经验,尝试依法设立一些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监管机构,由其履行公用事业的监管及相关法律纠纷的裁决职能。  相似文献   

3.
在行政法理论和司法审查中,辨别行政协议(行政合同)的通用标准是一个具有综合性质的要件标准,其在针对具体问题时并非得心应手。只能以"一案一议"的方式,建立具体合同关系法律属性的判断。在行政私法契约中,并未发生公权力的作用;在行政主体隐身的合同关系中,公权力恰恰可能发挥了作用。删繁就简,可将"公权力的作用"作为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区别的核心标准,它是二者之间最小的公倍数。契约合意则是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之间最大的公约数。英美法上的政府合同并不区分公法与私法,并未影响其法治发达现状。中国正在兴起的公私合作行政中,逐渐使用了政府合同概念。与政府合同理念相契合,从难而易,在立法和司法政策上,可以考虑将含有公共权力、公共任务目的、公共财物等因素之一的合同形态,纳入行政诉讼解纷渠道。  相似文献   

4.
杨欣  李文沛 《河北法学》2011,29(1):92-98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民营化发展到第二阶段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此种类型的民营化包含着经济学与公法上的双重价值,单纯依靠市场竞争已不足以实现其复合的责任目标。当合同存在较大"剩余权力",或者合同的消费者为弱势群体之时,有必要将公法规则扩展适用于与政府签订合同的私人主体,以维护合同外包中的公法利益。此种适用将导致"民营化"与"公共化"的统合,这亦是民营化发展的趋向之一。  相似文献   

5.
建构政府合同制度──以美国模式为例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一、引言当论及政府合同或在中国所称的行政合同时 ,我们所指的是这样一种制度 ,在此制度下行政机关在开放的市场上采购、获取服务 ,将财产权转移给非政府实体 ,或者通过使用合同方式实施政府活动。尽管政府合同制度汲取了诸多民事合同法原则 ,但它却是在一套与私法合同相异的优先规则下运作的 ,而且也远比私法合同制度规则严格 ,这皆是由于政府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所带来的特殊条件所使然。在所有的政府合同中 ,都需要在公共利益──即正当使用纳税人所纳税款和确保公法合同制度的正当性 (integrity)──与政府订立合同的另一方当事…  相似文献   

6.
行政合同纠纷几个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合同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合同内容是否受公法调整。非行政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具有实体上的请求权,与行政主体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无权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合同起诉期限应当借鉴民事合同诉讼时效的规定,区分有效和无效行政合同,采取不同的起诉期限计算方法。行政合同违约赔偿,是一种行政赔偿,在赔偿范围上应以原告实际经济损失为限。  相似文献   

7.
论政府职能合同外包中的公法约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欣 《法学论坛》2007,22(5):112-116
合同外包是政府应用私法手段履行公共职能.政府职能所具有的"公共性"特质决定了合同外包要受到某种程度的公法约束.这种公法约束首先体现在合同的边界,干预行政的外包要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制约;其次体现在合同的缔结阶段,涉及大宗资金的合同外包,必须严格遵循程序规则,同时给予合同竞争者以异议机会;最后,对于合同的履行,政府负有监管与后备担保责任,以保证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与提供的连续性.  相似文献   

8.
作为晚近中国政府改革的措施之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逐渐为各地政府所推崇。这其中,民事责任已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需要公法责任的补足。此时,公法责任的基础、主体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其基础强调科层制和市场的耦合,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服务提供商)、私主体(服务购买商)两个维度。同时,内容上包括监管责任、保护性责任、担保责任等。由此,可对公私责任的分配窥见一斑,这也是未来行政法学研究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9.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究竟属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契约,理论界观点不一,其争议根本上源于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本身的界限不清。本文在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形式进行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主体的特定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目的的公益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适用规则的公法属性入手,分析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认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性(或公法上的)契约,是借助契约手段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10.
行政合同法律适用的原理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公法合同,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属于公法行为,应由公法调整。同时,行政合同是发生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契约,是民事合同制度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均有私法理念的贯彻。由此便产生了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是用行政法(公法)调整行政合同行为,还是用民事法(私法)调整行政合同行为成了困难的选择。英美法系国家以适用一般契约法为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态度则刚好相反。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此问题也争议颇多。我国并没有行政合同的明确概念,更没有建立行政合同制度,但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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