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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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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规定:“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证券,或将能随即兑现的证券销毁的,不宜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以作为情节予以考虑。”笔者认为,对于销毁支票、存折这样处理是合适的,对于销毁国库券的就有些不妥了。因为失盗了支票和存折,在犯罪分子尚未支取的情况下,可以挂失,即使犯罪分子将盗得的支票、存  相似文献   

2.
盗窃设密码的活期存折行为的认定梁浩如何认定盗窃活期存折的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了规定,即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计算,但对于盗窃设有...  相似文献   

3.
汪钢 《法学》1992,(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盗窃股票的,一般应当按照票面数额计算。笔者对此表示异议,如按其票面数额计算价值有以下弊端:1.背离了股票的特有属性,无法真正体现股票的实际价值。股票市场的风险性,导致股票价格的多变性,而一种股票的交易价格长期稳定在票面  相似文献   

4.
《人民司法》一九八六年第十期刊登了刘国贞同志《窃取转帐支票骗购物品应定何罪》一文(下称《刘文》),认为被告人蔡胜窃得印鉴齐全的空白转帐支票,去某经销公司批发部骗购一千五百条价值六千八百一十七元五角的香烟,已提取五百条,销赃得款二千一百七十元的行为应定诈骗罪。笔者对此有不同认识。 《刘文》认为此案应定诈骗罪的理由是:蔡胜所窃的空白转帐支票可视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所指的“不能随即兑现的证券”,“因为转帐支票一无数额(无数额可计),二不能随即兑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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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盗窃违禁品杨柏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和解释了第三条第九款规定:『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笔者认为《解释》基于违禁品国家不允许买...  相似文献   

6.
近几年来,盗窃粮票案件持续增多,如河南省1988年发案700余起,1989年上升为900余起,今年上半年就高达500余起。对盗窃粮票如何定罪量刑,1984年“两高”在《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曾专门规定,“盗窃粮票等无价证券的,视数额与具体情节,处罚时应予适当考虑。”此规定太原则,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粮票是国家计划供应票证,属无价证券,但事实上它在实际生活中是有“价格”的,这个价格产生于国家凭票供应的平价粮与市场议价粮之间的差价。因此,对盗窃粮票的数额计算及处罚问题,拟可采用如下办法: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以下简称《解答》)第六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既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又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因此,正确掌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正确认定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前提。但是,审判实践中对于怎样确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认识尚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一般共同盗窃犯,通常是指犯罪情节尚不够“特别严重”,不属于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其他共同盗窃犯。一般共同盗窃犯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第151、152条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相应的量刑幅度?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即:  相似文献   

9.
盗窃伪劣商品应当如何计算盗窃数额?编辑同志:某被告人明知某商店经营伪劣商品而进行盗窃。对于计算其盗窃数额,我们有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盗窃同类非伪劣商品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被盗物既是伪劣商品,则不能计算其数额,该案应根据犯罪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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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的认定和盗窃数额的累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多次盗窃” ,并将其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相并列。这说明“多次盗窃”并不以达到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要件。但是 ,在司法实践中 ,人们对“多次盗窃”又有不同的理解 ,有人认为 ,刑法取消了惯窃的规定 ,取而代之规定了“多次盗窃” ,因而在一定时间内 (如一年 )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也有人认为 ,认定多次盗窃既要看盗窃的次数 ,也要看每次盗窃的数额和盗窃的情节等 ,比如不能将多次一般的小偷小摸行为视为犯罪。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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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所规定的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已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现将原来规定的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如下修改: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标准;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标准。  相似文献   

12.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近几年来不但发案数居高不下,而且盗窃数额越来越大,关系更加复杂,给司法实践提出了新的问题,为了准确有力地打击盗窃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有必要对盗窃案件中的几个问题加以探。一、正确理解和认定盗窃案件的“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152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1项的规定,盗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何谓“情节特别严重”?法律未作规定,以致各地在执行中理解不同,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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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既是数额犯,亦可以是情节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实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累犯”情形的,可以分别认定为盗窃案中存在“其他严重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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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依法判处死刑。”以此为根据,各地司法机关对个人盗窃三万元以上财物的犯罪分子都判了死刑。并且有的地区还一概立即执行了死刑。我们认为,不宜把盗窃三万元以上财物的犯罪分子都判死刑,更不能都立即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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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关于共同盗窃案件中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现行刑法及有关刑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只是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于共同盗窃犯,应按照个人参与盗窃和分赃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依法分别处罚。对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共同故意盗窃总额依法处罚。”由于现行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把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较大”还是“巨大”,作为适用不同法定刑的标准,并且“两高”又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和“巨大”的起点分别为200元和2000元,因此,“两高”的上述司法解释仅仅解决了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共同故意盗窃总额”处罚的问题,并未具体明确地回答对一般共同盗窃犯应按何种数额标准适用法条及法定刑的问题。这样,各级法院在审理一般共同盗窃案件中,对于共同盗窃犯的量刑标准很不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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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盗窃未遂案件非常多,关于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理论界各执一词,司法实践中相同的情节因执法者认识不同而产生了差别悬殊的处理结果,按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盗窃未遂,如不以数额巨大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不应定罪处罚,而上海市公检法司《关于本市办理盗窃未遂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则规定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标,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或者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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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内部股权证如何计算数额张淑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股份制企业也随之增多。内部股权证作为持有人代表拥有股份制企业资产的一种新兴有价证券,以其独有的特点,成为盗窃案件数额计算的难点。一、内部股权证并非正式股票,没有发案当日证券交易所的平均价格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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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巍 《天津检察》2009,(1):35-35
笔者认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盗窃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三:一是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二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之所以将上述三种情形的盗窃犯罪作为相对刑事责任的追诉范畴,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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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该条对盗窃的数额累计计算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条在具体适用上,很多人将其与盗窃罪连续犯的数额计算问题发生混淆,以致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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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数额型盗窃罪,是指以非数额情节作为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一种盗窃罪类型。我国《刑法》原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仅规定了多次盗窃一种非数额型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文章从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出发,着重探讨上述四种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理解及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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