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犤基本案情犦方某与刘某系恋爱关系,因两人发生性关系致方某怀孕,一日上午,在刘某家的卫生间内,方某生下一男婴,男婴出生时没有啼哭,方以为系死婴,该时有人敲门,方某因恐惧便将男婴扔入卫生间的通风管道内(刘某家住五楼),婴儿顺管道滑落至一楼后开始啼哭,方某和室内的刘某听到后也没有理睬,而是离开家中躲避,后有人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人员将婴儿救出脱险。犤分歧意见犦对该案的定性有如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该案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理由是认定一个人的死亡应当由相关部门检验后出具证明,而本案中的方某、刘某在没有履行该手续时就将婴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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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而未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主要案情王某,男,原系某市建设银行行长。1998年5月,王某准备在本市为其个人购置商品房,由于缺少资金,便指使本单位会计李某取出公款10万元现金,以备购房时使用。由于种种原因,虽经王某多方联系,房子最终没有买成,其间王某一直将该款存放于自己办公室的保险柜内,后于同年11月全部退还单位。二、分歧意见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挪用公款属条件结果犯。挪用公款只有达到法定的挪用结果条件后,才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三种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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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清简介1995年4月15日,20岁的蒋某在赌博中输掉了刚发的工资500元。蒋某害怕回家无法交待,便向赢者王某索要此款。王某不给,蒋某即打王某右眼部一拳,从王某衣袋内抢回自己赌输的500元而离开。后王某经法医鉴定为:右眼视网膜撕裂伤,属轻伤,系外力所致。二、分歧意见及分析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蒋某偶尔赌博,其行为不构成赌博罪。蒋某也没有占有他人财产和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仅是为抢回自己所输的赌资,致人轻伤是蒋某没有预料到的,是过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所以蒋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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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方某与刘某系恋爱关系,因两人发生性关系致方某怀孕。一日上午,在刘某家的卫生间内,方某生下一男婴,男婴出生时没有啼哭,方以为系死婴,该时有人敲门,方某因恐惧便将男婴扔人卫生间的通风管道内(刘某家住五楼),婴儿顺管道滑落至一楼后开始啼哭,方某和室内的刘某听到后也没有理睬,而是离开家中躲避,后有人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人员将婴儿救出脱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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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李某盗窃王某1997年7月以6600元的价格购买的南方55型摩托车一辆,后案发被逮捕。李某家属通过关系找到王某,请求王想办法减轻李某的罪责。王遂向司法机关提供了自己填写的一份1992年购车的发票,并称自己被盗的摩托车系1992年7月购买。据此,县物价所将该车折旧后估价为900元。此事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被检察机关识破,后经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作价为3550元。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干扰司法活动的违法行为。理由是: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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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经人介绍认识王某。王某向李某借款3000元,双方言明3个月后归还。3个月后,王无钱归还李某,并四处躲避。李某得知王借宿在女友方某处后,在晚上来到方某家,向王索要欠款。王因身无分文,要求李某宽限一段时间。李坚决不允,欲将方家的彩电搬走作为抵押。方某见状即申明房内所有财物为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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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第3期刊登《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案例,我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理由是:1、王某在代表某冶炼厂发送价值3万余元的货物后,就私下与李某约定,用该批货物抵偿王某个人欠李某的债务(不可否认王某在发货前就有预谋)。显然,王某具有直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2、王某发出货物后,为能“合法”占有货物(款),冶炼厂不会向王某(或李某)追要贷款,就自己出具甲企业负责偿还的“证明条”(是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骗取方法)交冶炼厂财务科人账,蒙编冶炼厂,使其以为贷款能安全收回。简而言之,王某是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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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第3期刊登的讨论案例,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如下:一、王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系将单位应收货款冲抵个人债务,应同挪用公环的行为。但是,与纯粹的劝用公款偿还个人债务又有一定的区别。究其实质,不难看出,这笔货款难以收回是因王某的无效民事行为引起。王某是单位职工,无权自行处分单位货款,更不能私下与李约定冲抵个人债务,其擅自转移单位债权的行为无效。二、王某的行为如称得上锁用的话,也属于挪用了扭权债务关系,而不是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公款。在事实上,王某并没有挪用一分钱公款。由于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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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碰到这样的情况:检察机关就某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如侮辱妇女案件),经法院审理认定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在案件定性上,法院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不一致(如起诉指控被告人犯侮辱妇女罪,法院认定被告人犯侮辱罪),而且法院认定的罪名又不属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直接改变指控罪名,以侮辱罪作出有罪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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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又构成犯罪这一问题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如何进行处理更没有明确。本文基于这一背景,对中止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进行了认定。并且对于这一情形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认定。在这一过程中,将成立紧急避险的可能性予以排除,并且在处罚原则上排除了适用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而认为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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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因为受贿9.5万元,同时还有10万元违法所得,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和其他受贿案件不一样的是.余斌承认自己收过他人钱财,却证明其中的lO余万元已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余斌认为这部分钱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案情经媒体披露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热烈讨沦:有人认为,余斌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也有人认为,像余斌这样将别人送来的贿赂款用于公益事业,是难能可贵的“好官”。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还有人把讨论的话题延伸到一些社会弊端,而许多观点是建立在对案情本身并不完全了解的基础上的。为正视听,记者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在湖南岳阳对本窠审判长和余斌本人进行了采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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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今年第一期发表的《应如何认定李某行为的性质》(作者杨巍,下称“杨文”)一文中认为:李某奸淫方某是流氓行为。笔者认为,“杨文”的分析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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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王某先后于1995年3月盗窃财物1000元,2000年4月盗窃财物4000元。对王某的两次盗窃行为是否处于连续状态,有不同意见。按照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不认为其盗窃行为处于连续状态,那么,王某1995年3月的盗窃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不再追诉,只能认定其后一次盗窃4000元的行为,属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若认为王某的两次盗窃行为处于连续状态,那么,其追诉期限应从2000年4月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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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因生活放荡而患上严重性病。其女友王某得知后遂与之断绝恋爱关系。李某怀恨在心并寻机报复。一日,李某持刀闯入王某家中,恰逢王某一人在家,李某说:“今天让你也尝尝梅毒的滋味!”然后实施暴力将王某奸淫。事后,经医院诊断,王某已身染性病。对此案如何定性,有以下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疾病而特性病传播于她人,构成传播性病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手某出于报复动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应构成强奸罪。由于强奸行为使王某染上性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