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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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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中国股东权制度的立法完善——以公司契约理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契约理论的契约自由精神在我国新《公司法》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公司法》提高了授权性规范在条文中的比例,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股东及其他公司参与者的自由空间。然而,从公司契约理论的视角来看,我国股东权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此,建议《公司法》修订中应使用规范用语、正确区分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进一步减少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权制度以及表决权制度。未来的股东权制度有待于建立《公司法》的动态适应机制,以保持《公司法》的高度适应性。  相似文献   

2.
新《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增进公司运行效率,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也为律师拓展业务带来了新的机遇。然而,不可回避的是——由于新《公司法》的一些规则和条款有待细化和明确,从而也带来实践中的困惑和难题。对此,法律界人士给予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3.
现行《公司法》上的股东名册制度,因为制度设计缺陷,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仍是公司实务纠纷的难点。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现行制度尚不健全的背景下,仓促引入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更激化了现行法规定上的矛盾。本文试图以股东资格取得之基础关系为理论建构的起点,区分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在公司运行程式与股东资格争议情形下的不同意义,厘清股东名册制度在《公司法》第32条第2款的规范意旨,进而在股权善意取得视角下,就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之关系,主张改造现行的股东名册制度,赋予其"股东资格证明功能",并探讨其可能的"权利外观功能"。  相似文献   

4.
现行《公司法》是以鼓励投资为立法目的,以公司股东合法权益为出发点而构建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新《公司法》的颁布,增强了对公司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本文从公司法角度出发,简要的分析了关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论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加强对于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法》确立了对中小股东的民事赔偿制度和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有效监督制度,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予以规范。从而强化了公司和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完善了公司法人制度,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6.
以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为目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法中均有规定。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后确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现实需要都有合理性,但制度的内容在某种程度上还具有一定的缺陷性,仍需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7.
公司司法解散:《公司法》中说不出的痛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缺钙缺铁的《公司法》 公司是由股东们依据《公司法》之规定合意创造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通常公司的存在有股东们事先确定的期限(某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规定公司可以无期限地存在,法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长寿命为99 年并于届时可申请延长),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就意味着公司寿命的终结。在《公司法》上,公司因各种原因彻底结束其存在状态的事实或行为被称为解散。由于公司在存在期间,负载了众多的社会关系,公司除通过正常的途径解散(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  相似文献   

8.
王真真 《清华法学》2023,(2):105-124
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多次出现,但如何定性则存在争议,全体股东约定可以构成股东治理协议,在比较法上有其特殊内容和成立条件。股东治理协议虽具有协议的属性,但不同于一般的股东协议,其在内容上通常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事项,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大调整,目的在于约束全体股东和公司的行为,因此是公司治理协议。公司治理好比一张拼图,协议、决议和章程共同组成公司治理拼图,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我国公司法缺乏对股东治理协议的系统性规范,治理工具之间的互动关系也不甚清晰。股东治理协议可以构成特殊的股东会决议,二者之间可以相互替代和转化,在解释时应当以动态的视角观察决议、股东治理协议在公司法体系中的位置,从而进行妥当的价值评判。  相似文献   

9.
赵旭东 《法律适用》2011,(10):44-47
自我国在《公司法》中明文规定了法人格否认规则以来,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有了规范的依据,各级法院也据此作出了一些判决。在这些判决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以股东出资不足为由否认公司的人格,从而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0.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新《公司法》设立的一项新的重要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公司立法,规范公司和股东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公司法》对这一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种种滥用现象,如不对此加以规范,则可能会损害《公司法》的立法根基——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和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本文从《公司法》的立法根基、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滥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现象的分析,强调规范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11.
杨署东 《法律科学》2012,(2):122-129
正视封闭公司股东所面临的不同于公众公司的现实,美国公司法律实践日益信赖股东合理期待,常常以小股东权益为中心来界定压制行为,创设和发展了以股东合理期待为基础的股东权益救济制度,并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合理期待认定标准,尽可能地为受到不公平待遇的股东提供广泛的救济,以有效地保护受侵害股东的权益。基于合理期待落空而对股东权益进行救济的美国公司法理念与法律实践值得我们借鉴以完善我国股东权益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2.
仇晓光  杨硕 《行政与法》2013,(12):101-105
职工参与共同决策是公司资本民主化和管理民主化的主要实现途径,起源于德国共同体文化的这一制度旨在保护职工权益、协调企业中劳资关系.寻找两者利益的平衡点,通过对不同企业的探索性调研,借助职工满意评价工具分析共同决策制度实施与职工满意之间的联系,探索我国公司法共同决策制度的引入模式.  相似文献   

13.
徐浩 《北方法学》2013,(2):54-61
股权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后是否直接取得股东资格而成为股东,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发生股权转让后公司尽管有义务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但只在股权受让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公司后,才产生公司的变更义务。通知公司后即产生变更义务。在公司实务中,股权出让人在出让股权前向其他股东发出的通知有时可以认定为通知公司,应该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股东名册法理上的对抗效力与明文规定的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相互矛盾,而且只有公司才能申请变更登记,这会影响股权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损害股权转让双方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股东诉讼制度作为股东权益的主要救济路径,是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新公司法修订以来,我国开始涉足以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为基本内容的股东诉讼制度。在涉及公司内部纠纷的诉讼中,虽然很大部分是公司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或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损害了股东的权益,但是股东之间的纠纷还是时有发生。因此,股东间诉讼问题的研究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15.
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目标与价值取向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赵旭东 《法学论坛》2004,19(6):11-15
公司法修订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发展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先进公司法理念和制度。公司法修订应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和对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调整,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应给予公司法正确的定性和定位,对其强制性和任意性加以合理界定;应关注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应梳理整合现行立法,以统一的公司法对所有公司企业予以法律调整。  相似文献   

16.
冯果  李安安 《法律科学》2012,(2):112-121
投资者革命和股东积极主义不仅重塑了公司法的制度环境,而且催醒了股东民主意识,使公司法的传统制度安排面临挑战。为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强化公司法的时代适应性品格,我国应当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并将其吸收到公司治理当中,鼓励和引导网络环境下的股东积极主义行为,进一步弘扬股东民主和股东主权理念,加强和改善机构投资者的公司治理,不断强化其外部监管。  相似文献   

17.
信息、资产与责任是公司内外部利益群体利益博弈所借重的重要工具,更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信息将资产向外传递的效率与质量,需要借由规制高管与审计师的责任对其"保驾护航",以此为连结,法治理念的树立、严法以治的方向、高管对债权人信义义务的规制以及案例法经验的借鉴与吸收,有利于强化高管与审计师责任,更加有利于保障信息可以全面、高效地将公司资产情况向公司债权人传递,继而保护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18.
邓敏贞 《现代法学》2012,34(3):71-78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是国家规范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活动的重要法律工具,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应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规制。就公法规制来说,政府应保留一定的公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私人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其部分私权利要接受公法的限制。就私法规制来看,主要体现在基于契约精神对政府公权力进行限制,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合作风险,以及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时候,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9.
张凝 《北方法学》2011,5(5):66-71
日本判例学说基于会议体制运营的一般原则,一直肯定董事等在股东大会上的说明义务,1981年更以立法形式将该义务明确,并在之后30年中进一步完善。相比之下,我国公司法虽以股东质询权的形式明确了董事等的说明义务,但忽略了其与股东大会会议体制之间的理论关系,这将导致很多具体问题难以合理解释和操作,鉴于此,有必要在今后的解释或立法中明确这项义务在股东大会会议体制中的定位。  相似文献   

20.
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资格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嫱 《政法学刊》2008,25(3):80-84
在近几年的公司诉讼实践中,股权纠纷不断涌现,其中因为股东未出资引起的股权纠纷也颇多。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认定,在实务界与理论界的争议较大,而其在处理实践纠纷中的重要性却是毋庸置疑的。一方面,股东资格是股东权行使的依据,对于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否认了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对其责任的追究也就失去了根据。从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资本形成制度的转变、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的关系可以推导出:股东未实际出资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其不应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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