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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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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应当在科学认识森林资源价值的基础上,根据森林生态规律和林业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立足于我国森林资源和林业产业发展的现实国情,借鉴俄、德、日等国家森林立法的先进经验,重构我国森林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而言一是优化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国土利用空间秩序,加强生态建设,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环境权益,建设生态文明;二是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应对气候变化、改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三是调整林业产业机构,优化林业发展方式,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和可持续发展;四是维护林农和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增加林农收入,增进社会公平。  相似文献   

2.
张雨 《中国律师》2004,(8):81-82
我国公司法目前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强调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虽对公司的增减资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在公司的实际运营过程中,出资不实、抽逃了资、违法减资等各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公司立法显得相对滞后。这对我国经济安全快速发展十分不利。  相似文献   

3.
侯文琪 《中国公证》2006,(11):49-50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股东会议的权利,并明确了公司股东提议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为公证机构介入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股东会会议,办理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笔者在学习新《公司法》时,对几年前办理公证接触到的一项临时股东大会的公证事项感受颇多。  相似文献   

4.
备受关注的富士康再次爆发负面新闻。继"N连跳"后,近日又发生员工大规模冲突事件。正规企业竟然在短短几年间频发惨剧,令人深思。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是否应重视社会责任,而《公司法》是否在此方面有所缺位?本文对此将作探讨。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层次性、多元性和变动性三大属性。以此检视现有目的理论,可以发现其存在以下缺陷:第一,未能合理体现层次架构;第二,未能全面囊括多重要素;第三,未能及时顺应制度发展。刑事诉讼的目的体系应当涵盖直接目的、中间目的和最终目的三个层次。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解决刑事案件。在解决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教化国民、抚慰被害人和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的中间目的得以实现,社会和谐的最终目的方能达成。  相似文献   

6.
经济全球化对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公司法提出了挑战。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公司法》也做出了相应修改,意图使之更加符合国际通行范式,更具实践操作性。但是,《公司法》的健全和完善并不是一次或者数次修改就可以实现的,也不是单纯的条文增删或者制度的罗列就可以完成的,它更需要一种理论上的创新。诸如自由与管制、股东资本主义与经济国家主义、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以及竞争效率与路径依赖等理论范畴都应纳入公司法研究之中,并为未来公司法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引。  相似文献   

7.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债权人在法定情形下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通过法院指定方式进行公司清算,而股东无此权利,不利于保护有关股东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司法理,应当赋予股东在公司解散后,符合一定条件时向法院要求清算公司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刘桂清 《法学评论》2006,24(3):70-74
按新公司法第153条的规定,当董事职务行为违法而造成股东利益损害时,应向股东直接承担责任,股东有权针对董事直接提起诉讼。该制度虽然与传统法律理论不相吻合,但却共同存在于两大法系的公司法之中。大陆法系从制度的功能意义与公司机关构造的特点的角度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英美法系则从信赖关系的事实出发构造义务——责任体系。英美法系特定情形下董事对股东之信义义务理论更值借鉴,应该明确其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法理基础地位。  相似文献   

9.
魏庆坡 《法制与社会》2011,(10):104-105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直是中外公司法领域研究的一个热点,而我国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一直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这不仅阻碍了公司的良性发展,也从根本上影响了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本文依我国2005年10月的新《公司法》中体现出对中小股东的理念为平台,总结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其权利遭受侵害的原因、保护的现实意义、其权利遭受侵害的原因、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制度,结合当下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见解,以期待对我国公司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公司自治与裁判宽容——新《公司法》视野下的裁判思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蒋大兴 《法学家》2006,2(6):70-78
新<公司法>秉持自由主义的逻辑,对公司进行松绑.此种立法逻辑要求司法者调整长期以来的管制主义裁判思维,坚持裁判宽容.裁判宽容要求在审理公司法案件时,充分尊重股东自治和公司自治;谨慎解释自治与强制的界限,理解强制性规范设定的基准,理解公司法并非推行公共政策的合适领域;法官要充分尊重公司的商业判断,不对公司实体营运过多干预;公司诉讼要采取更为宽缓和灵活的方式,有些案型要将调解设置为必经程序,有些案型要主动压缩审理周期.  相似文献   

11.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兼论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其他人违法侵害公司的利益 ,而公司被控制不能正常行使诉权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时 ,公司其他股东如何寻求司法保护 ?本文提出了我国公司法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构建起自己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 ,以便解决当前司法审判实践提出的这一全新课题。  相似文献   

12.
叶林 《法学研究》2020,(3):61-81
股东会决议无效是公司法上的特殊现象,在立法上宜做缜密细致的特别规定。然而,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四”表述简约,在决议无效判断标准上诱发众多理论和实务分歧。我国就股东会决议效力规制,经历了从英美法向大陆法模式的转型。前者以1993年公司法第111条为代表,关注对股东会决议实施的控制;后者以公司法第22条为核心,强调对股东会决议形成的控制。在现行法下,对股东会决议无效规则的解释,不应采用概念法学分析路径,不宜搬用法律行为规则或侵权责任法的分析路径,应当尽力回归公司法解释路径,也即,斟酌公司关系的安定性、决议形成的程序性和效力控制的时间性,达成维护公司关系安定性与消除决议违法性的双重目标。在认定股东会决议违法无效时,应当从决议无效的本质出发,重视决议无效与撤销规则在适用中的交叉和互动,将违反公司本质、违反公司民主参与规则、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一般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13.
公司法立法结构关乎公司法的立法质量、成本以及公司运行效率。我国采用统一公司法的立法模式,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目标公司,并以股份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衍生品。这种立法结构扭曲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互关系,造成了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的诸多困难。在未来修改公司法时,我国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例外,重新构建公司法的结构。  相似文献   

14.
公司立法理念的选择——以中西法律传统比较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曾被反反复复地提出,又由严肃的思想家们以形形色色、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1〕然而由于中西社会文明、文化传统、历史发展的不同,法的概念似乎难成定论,法律所内涵的精神也各有不同。在中西公司立法中,法律条文更多地或强调国家强制,或彰显私法自治,不同法律理念的选择正是不同法律文化传统的必然产物。一、中国的礼法文化与公司立法中的国家强制(一)追溯中国法律传统中的礼法文化礼主宰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命脉。尽管礼源自古老的祭祀仪式,但是在长期的封建统治中,礼成为维系国家秩序的工具。从法的角度说…  相似文献   

15.
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建伟 《政法学刊》2005,22(5):55-58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公司法》立法之初就明确规 定了其立法宗旨之一是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我国公司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很多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于小股东的保护 更是存在较大的空白,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成为所有公司形式小股东保护问题中迫切性最强,涉及面最广的一个问题。就 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以强化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优化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法律结构及法人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16.
公司契约理论为我们认识公司法和一系列公司制度提供了新的视角。以公司契约理论来解读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我们可知,我国公司法应属于私法,以授权性、任意性规范为主;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契约自由;作为对契约"缝隙"的弥补,司法对公司运作应是有限介入。  相似文献   

17.
民事立案程序之立法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伍贤华 《行政与法》2004,(10):80-82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设置的立案程序存在弊端,难以适应加强诉权保障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时代要求,故应认真审视与重构民事立案程序。笔者认为,民事立案程序在逻辑结构上是由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接收程序、审查程序、决定程序及救济程序构成的“子程序”系统,每个“子程序”均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功能,均应予以认真探讨和精心设计。  相似文献   

18.
姜敬红 《行政与法》2005,(1):117-119,123
以立法的方式对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加以保护,是尊重人类文明的体现和社会进步的要求。国际社会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以立法的方式对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加以保护。我国在此方面作了大量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乃原则性规范保护中国世界遗产难以起到实效。而中国仅有的两个保护世界遗产的专门法:《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均为地方性法规,仅能在所属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且地方立法不可能有全国立法应有的全局意识。因此通过立法制定全国性的、具体的、可操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遗产保护法》来对中国的世界遗产加以保护势在必行。笔者构想,《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遗产保护法》拟分为:一、总则;二、规划与管理;三、文化遗产保护;四、自然遗产保护;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六、法律责任等六个部分。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施行可以视为建国以来最为著名的法制事件之一.在立法技术上,它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主要表现在:在结构形式上采用了总则、分则、附则的营造模式,与<物权法>二百余条的规模而言大体协调和谐;体系较为清晰,内容充实,文字凝炼,少有虚言.但其立法技术上的缺陷亦同样明显,具体表现在:其一,总则中基本原则用语和范围失当,原则与规则不分;其二,不谙概念使用规则,一方面有应使用概念而未使用概念之处,另一方面又存在对已经下定义的概念却未能很好利用的情况;其三,语言文字瑕疵随处可见;另外,还存在调整范围不明、条文不均、违背一条一义等诸多技术性问题.造成这些技术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物权法的起草工作为民法学界所垄断,未能重视起草小组成员全面的重要性,未能实行开门立法.  相似文献   

20.
我国公司法修改后的公司合并规则探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公司法》的公司合并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公司对已知的债权人应当进行个别通知,要建立规范的公告制度,并强调任何在通知或公告中为债权人设定答复义务或以此限制债权人清偿权利的做法都是违法无效的。未到期的债权人在举证证明其清偿利益因公司合并而确实受到损害时应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并主张在合并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时,立法应当规定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合并公司各方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债权人因公司合并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障善意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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