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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对有关精神病人和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司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霆宇 《法学家》2002,(4):77-81
我国刑法(1997)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条文从立法上确立了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法”,较之旧刑法(1979)的“两分法”……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又规定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还规定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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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第18条是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与1979年《刑法》第15条相比,修订补充的内容有三点:一是增加了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条件,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才不负刑事责任。二是规定了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三是承认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等级,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  相似文献   

5.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理论评析姜伟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某些人不是精神病人,也可能暂时丧失辨...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明确规定了无责任能力和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承担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标准。但对鉴定结论为有部分责任能力(或称限制责任能力)的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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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作为与刑法相配套的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很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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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对于正确掌握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精神病人有无责任能力,防止对精神病人的错判错杀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条文规定的比较概括,而司法实践中有关精  相似文献   

9.
新刑事诉讼法基于对精神病人权利保障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并重原则,在特别程序专章中纳入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初步确立于现行《刑法》第18条的规定中,该条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  相似文献   

10.
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是司法人员特别是审判人员的职责。但是,由于精神病的种类很多,症状也很复杂,即使具有专门的精神病学知识的人也不容易判断清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批复》(78法办研字第17号)中指出:“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行对社会有危险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至于精神病人是否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应由有关医疗部门鉴定并应就其左右邻近调查证明行凶时及行凶前后的精神状况,取得确实的证明。”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确定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后是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他实施危害行为时候的辨认、控制能力是否处于“不能”状态。辨认、控制能力,即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不能辨认、控制,即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本文试以危害行为为主轴,通过对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征等不同侧面的剖析,来揭示辨认、控制能力的存在与否。一、危害行为有无主…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个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既要惩罚罪犯又要保护人民的原则。为更好地执行刑法,恰当地处理有关精神病患者的犯罪问题,本文现就以下有关问题作一简要介绍。一、精神病患者凶杀的病理起因精神病患者发生凶杀时都具有一定的病理起因,因此了解、分析、查明这些病理起因,对于我们鉴别精神正常与精神异常凶杀,分清由何种精神疾病引起,判断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等皆有极大的帮助。常见的起因有以下几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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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指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从语法上看,"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关键在于确认"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即"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辨认能力系法律术语,关于其内涵的解释,司法精神病专家与法学界人士存在较大的分歧。  相似文献   

14.
根据刑事诉讼原理和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只有两种形式,即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对因不满十六周岁或精神病人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应当宣告无罪,不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首先,以判决形式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违背了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相似文献   

15.
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后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是区分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与否的刑法标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采用了医学和法律两个标准并存的法律条款,首先规定适用的行为主体是“精神病”人,这是医学条件;然后是法学要件,规定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体现了法律的高度严谨性、科学性。然,悄神病”的含义是什么?如何…  相似文献   

16.
除年龄影响人的责任能力以外,精神障碍也会影响到人的责任能力之有无及程度,并进而影响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之有无及轻重.对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之有无及程度,当代少数国家立法例采取“有刑事责任能力”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两分法,多数国家的立法例或司法实务采取“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部分、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法.我国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第15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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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革命”期间,林江反革命集团所造成的大批冤假错案,其中也有不少精神病人被打成了反革命刑事犯罪分子。现在,喜见祖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进一步安定团结。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给他们进行了平反昭雪。过去那种不依照法律给精神病人滥定  相似文献   

18.
陈毅炜 《犯罪研究》2017,(6):102-105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认定当事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患有精神病,对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起重要的作用.同时,因为批准逮捕的条件之一是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精神病人作为刑法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是要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负刑事责任的,对于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对象适用逮捕强制措施也是违背人权保障要求和刑诉法相关规定的,因此,在羁押强制措施适用过程中,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及早进行精神病鉴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确定比较复杂,情况也多种多样,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鉴定工作才能得出结论,而这段时间的长短与鉴定委托单位提供的材料、鉴定人员的能力水平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以及病情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而非办案机关所能控制,为满足精神病鉴定结论需要慎重作出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办案机关滥用精神病鉴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当甚至非法目的的情形,需要我们予以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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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5条第3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这里的醉酒,是指生理性醉酒,即由于饮酒过量,超过饮酒者正常的承受能力,导致饮酒者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丧失或减弱的状态.那么,既然由于过量饮酒,行为人减弱甚至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为什么法律还要规定其应当负刑事责任呢?这就是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问题.有感于我国刑法学界尚未圆满地解决这个问题,特撰文略抒己见,就教于刑法学界. 关于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在西方刑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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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的适用涉及到刑法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学等不同学科,适用时较为复杂.本文认为精神病人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也包括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该根据精神病人的行为心理特征综合分析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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