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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曦 《法制与社会》2010,(29):100-101
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无论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还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都强调以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作为解决冲突的首要原则。其实,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这一重要特征决定了在后权利人即使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可能进入在先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因此,在权利冲突的解决问题上不宜过分强调尊重在先权利。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既要坚持尊重在先权利的原则,也应遵循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对在后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给予关注,否则,将可能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本文将以一则案例为切入点,从"公平"、"效益"的角度出发,反思当今司法实践中解决权利冲突的"禁令救济"方式的缺陷,探讨如何建立公平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机制。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内在根源主要在于立法技术不完善和法律滞后.从权利构造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存在于权利连结点交叉的场合.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实证法基础在于知识产权不断扩张,同一知识产品根据不同知识产权单行法形成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个体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也表现为群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保护在先权利已成为我国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并非绝对适用.解决因客体牵连而引起的异网域权利冲突应遵循权利位阶法则.化解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也并非绝对适用非此即彼法则,权利并存法则应当具有适用上的妥当性.  相似文献   

3.
确认不侵权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知识产权领域,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以及社会公众间的利益冲突,在是否侵权的权利状态不确定的情形下,被控侵权人有权先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受指控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侵权物品是承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物化载体或侵权工具,其同时承载了两种权利形态——载体物的物权和特定信息的知识产权,这两种权利分属于侵权人和权利人,二者因载体物的唯一性产生权利冲突.那么,知识产权权利人是否有权对这些侵权物品主张权利?各地法院对此认识不同,主要分歧点集中在侵权物品处置的法律性质以及侵权物品处置与停止侵害之间的关系.通过运用反推式论证方法,可以得出侵权物品处置本质上是一种知识产权请求权,属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权利内容,权利人有权对侵权物品主张权利;而侵权物品处置与停止侵害属于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请求权,二者不能混同适用.我国现有的侵权物品处置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脱离了司法实践和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需要予以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5.
知识产权的法律限制体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是法学上的永恒命题,知识产权也不例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保护权利人利益和创造性的同时,也推进了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实现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的限制可以上升到关注国家的发展利益的高度,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化规制下,日益处于“边缘化”的被动地位。 有鉴于此,本刊特编辑三篇有关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方面的文章,以飨读者。无意于穷尽所有,但求引得更多的争鸣和关注为盼!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许可是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知识产权本身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在现实的许可实践中权利人倾向于扩张自己的权利,挤占被许可人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由此产生了知识产权许可中的联合限制竞争问题。此种行为最终将导致社会福利的降低,并使得知识产权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产生动摇,因此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予以规制。在众多可能的规制方法中,反垄断规则因其独有的特质成为最为合适且最为有效的规制手段。  相似文献   

7.
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乔生  陶绪翔 《现代法学》2005,27(1):112-118
知识产权性质上是一种私权垄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易于被滥用。我国反垄断法应将限制知识产权滥用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考虑权利各方的利益,特别注意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协调,同时,设置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并适当考虑法律的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平行进口制度需要解决的,是平行存在之知识产权间的冲突,与权利穷竭制度之间没有内在联系;而进口权对于平行进口的解释力也是十分有限的。平行进口应当属于权利人独占实施权的控制范围之内,而一定条件下法律对平行进口的允许,则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相似文献   

9.
知识产权强制许可中的反垄断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晓晔 《现代法学》2007,29(4):91-96
如何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已经成为各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热点问题。2004年德国联邦法院关于Spundfass一案的判决,确立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因违反反垄断法而被强制许可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知识产权许可已经成为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必不可少的条件;二是权利人的拒绝许可没有重大的合理性。知识产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解决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冲突的方式是衡量知识产权给权利人带的经济利益和限制竞争对社会的影响。中国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并尽快制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指南。  相似文献   

10.
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含义,其宗旨就是鼓励创新并保护创新成果。然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今天,其异化程度愈来愈严重。从人之本性来讲,权利的滥用是必然,因此完善的限制权利滥用的制度设计与保障权利的正当行使同样重要。从权利的角度来考量,对于非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知识产权权利人处于一种权利强势地位。在知识产  相似文献   

11.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探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确立,使知识产权取得了在“国民待遇”和“权利独立”原则之下的间接的域外效力,从而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包括冲突法的适用和统一实体法的适用两个方面,两者互为补充,相得益彰,舍其一则不能使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调充分到位。  相似文献   

12.
健康权在任何与健康熙护议题有关的政策上(包括药品知识产权制度)都不可忽略.然而, 《多哈宣言与2003年决议仍未触及药品知识产权保障与健康权冲突的核心问题,这就需要将健康权作为一项政策工具对药品知识产权的影响做补充性的解释.国家保障药物获得权利的义务应根据其实质内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掺入防卫权的特色;换言之,药品获得权应区分为国家仅有义务渐进实现的受益权与国家有义务立即实现的受益权.这种通过细化国家保障药品获得权的义务,在具有相同重要性的健康权及药品知识产权产生冲突时,便有足够的基础从权利本质审视两者在冲突时的平衡关系是否适当.  相似文献   

13.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具有不同于其他国际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特点。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伴随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结而产生,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范围和内容,不仅受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的影响,而且与各国利益的冲突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14.
王传辉 《华中电力》2022,(1):111-125
“利益平衡说”被认为是知识产权法之基本原则或基本精神,旨在平衡权利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冲突,并以此解释知识产权法的制度构成。依自然法理论,知识产权之正当性因其自然获得性,相关权利与限制是确定权利的正当边界,维护以个人权利为基础之社会契约。功利主义理论则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社会效用之必要工具,经由排他性权利及其限制来达至社会效用最大化。无论限制或保护权利均有可能产生对权利或社会效用的正面或负面作用。由此,利益平衡的二元价值目标论值得商榷。知识产权法的根本问题是以个人权利为导向还是以社会效用为终极价值之选择问题。  相似文献   

15.
吕炳斌 《时代法学》2010,8(2):64-68
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是当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前沿问题之一,其权利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社区作为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并不违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在这一点上传统知识权和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是,一般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解释中隐含的前提是"消极社区"理论,而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确立过程中隐含的前提是"积极社区"理论,在这一点上存在着根本区别。  相似文献   

16.
刘耀东 《时代法学》2011,9(1):56-64
《物权法》第107条将占有脱离物的范围仅限于遗失物。占有脱离物的范围应定位于非因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在原权利人请求回复期间,占有脱离物的归属应区分有偿回复与无偿回复。而分别归属于善意受让人与原权利人。金钱、无记名证券重在市场流通功能,占有即本权,与善意取得丝毫无涉。  相似文献   

17.
《知识产权协议》明确界定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 ;《世界人权公约》赋予知识产权的人权意义 ,揭示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关于专有权利保护与知识财产利益分享的均衡思想。在私权与人权的统一范畴中把握与认知知识产权法 ,有助于我们考察这一法律制度的价值理念和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18.
朱姝  刘平 《现代法学》2004,26(1):61-65
商标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源于权利产生过程的违法性或者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违法性。在判断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是否现实存在以及怎样解决权利冲突时 ,既要依法尊重解决权利冲突的一般原则 ,又要充分考虑商标的特点和作用 ,不能脱离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去孤立地保护某种标识 ,也不能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在先作为判断商标权是否属于在先权利的唯一标准 ,此外还不应绝对地排除商标的并存。  相似文献   

19.
知识产权客体问题的澄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将成为主导型的权利形态。如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就必须对知识产权的客体等颇多争议的问题加以澄清。本文分别从权利以及法律关系的角度契入,详细地论述了作为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知识产品和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的各项权利,同时分析了知识产权下权利客体与法律关系客体不相一致的成因。  相似文献   

20.
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李扬 《法律科学》2006,24(5):41-50
在先权利的解释应当坚持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和整体性知识产权法观念;在先权利是指法律效力低于知识产权特别法规定的权利的某些权益,或者指那些知识产权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虽然有规定,但是按照这些法律,当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难以进行处理的权益;能够成为商标注册阻却和注册商标撤销事由的在先权利应当在商标核准注册之日之前在全国知名,而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限制事由的在先权利,只要求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知名即可;注册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附加区别性标记,在先使用人有权扩大自己的营业范围,但是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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