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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民事侵权责任边界关乎"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互联网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承担有主动介入与被动应对两种不同的应对模式.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民事侵权责任承担必须符合技术与商业发展现实,不能要求其承担一般的普遍监控民事侵权行为的义务,但其应承担一定的管理平台以及与权利人合作的义务.互联网平台提供商违反管理与合作的注意义务并不必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必须对具体的民事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问题是当前各国互联网发展中都面临的重要问题,国外立法主旨均以保护网络产业发展为主,对其损害赔偿责任予以适当限制.在我国,平台责任越来越面临异化风险,从私法主体承担的第三方责任扩大至公法上的巡查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的责任,日益承担了与其法律地位不相适宜的越来越繁重的法律责任.建议“各司其职,合作治理”,平台仅承担与其能力范围相当的一般性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主动性网络监控义务.  相似文献   

3.
翁贞  朱敏 《人民司法》2013,(6):41-43
【裁判要旨】公司以高管违反勤勉义务为由将高管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公司法未明确高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法院只能通过高管职责范围及应负的合理监督义务来确定高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从而认定高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股东的清算义务应发生于公司注销之前,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推定股东侵占了公司的责任财产,股东在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行的关于股东承担清理责任的主流判决将本应前置的清算义务不适当地后置了,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误读,且在缺乏强制清算程序时,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变现。本文还就股东自愿承担无限责任的承诺效力及夫妻开办公司的法人人格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5.
【要点提示】公司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若清算义务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给公司财产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实际范围,则法院可以最后一次工商年检报告登记的资产为据推定公司  相似文献   

6.
实践中,公司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进行清算的情况普遍存在,公司虽丧失了营业资格,但由于未经清算注销,使债权人的债权往往难以实现,并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公司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是否予以支持?法院能不能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公司股东进行有限责任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董事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源于董事违背了对公司承担的诚信义务,新《公司法》虽增加和完善了对诚信义务的规定,但仍存在严重的缺失。基于不完备法律理论的视角,这种缺失更大程度上是因为成文法不足以对如此复杂的诚信义务规则作出有效规定,必须依靠完善司法,逐步确立先例制度,由法院逐步积累经验,总结规则,董事诚信义务及对公司的损害赔偿制度才能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8.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本应是对公司及其股东的惩罚,然而,由于现阶段法律的不完善,它却成为股东逃避债务的最便利的手段。本文从维护债权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指出: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应当作为清算主体、承担清算义务;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法院可以依据侵害债权行为理论或者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判令股东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捐害赔偿责任。最后,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本文就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问题提出了初步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张兆阳 《法制与经济》2020,(1):72-73,81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法律的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凸显,电子交易基础的便捷与庞大,使得纠纷不断增多。《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使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承担备受关注,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认为,法律应给予电子商务平台更多的管控权利,因受避风港制度的限制,电子商务平台的合理审慎义务无法发挥出更为重要的作用。"通知删除"将平台置于被动角色。《电子商务法》出台后,避风港制度为电商平台的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其合理的期限、立法逻辑依据、实际操作性值得进一步研究,文章认为,理清上述问题有助于我国立法的完善,同时对于法院审理案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0.
周超 《政法学刊》2005,22(4):30-32
海商法上的危险货物应限于物理危险物,不应包括法律危险物。货物需满足危险性要素才可被认定为危险货物。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的一项特殊义务是危险货物的通知义务。托运人未履行危险货物通知义务造成承运人损失时,责任确定上存在过失责任说和严格责任说区分。我国宜采纳承担严格责任说。托运人承担严格责任上应满足相应要件并有一定限制。我国海商法应修改以对托运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严格责任及其限制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1.
<正> 破产,是指个人、合伙经营、公司或其他社会组织,无力偿还应承担的债务,债务大于资产,即可视为破产。债务人失去偿还债务能力,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要求债务人对债务偿还作出某种保证(如扣押、留置、抵押债务人财产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法院为防止债务人不适当地处分财产,防止其逃避债务责任,保护债权  相似文献   

12.
【裁判要旨】借条空白处的公司盖章应由公司承担反证义务,公司无法证明借条空白处盖章的合理性,应承担相应责任。债权人主张盖章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未尽到审查公司担保决议的义务,公司应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补充清偿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殳于股东个人,不能证明的,应在公司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传统的反垄断法事后干预范式难以对互联网平台垄断力量的不断扩张形成有效约束,存在放纵垄断者的伪阴性风险。事前干预通过要求垄断者承担积极竞争义务来对垄断力量进行预防性控制,能够有效克服事后干预的伪阴性弊端。平台反垄断事前干预建立在互联网平台具有必要设施这一属性的基础上,需求侧规模经济的存在使大型互联网平台具备了控制网络竞争瓶颈的必要设施地位,对其施加积极竞争义务具有可操作性与有效性。平台反垄断事前干预的义务承担主体为必要设施互联网平台,义务内容为要求必要设施互联网平台无歧视地向竞争对手开放互联网平台生态,义务履行范围应限定于纵向市场竞争对手,以避免过于宽泛的积极竞争义务产生抑制市场投资的负面激励。我国的《平台分级指南》和《平台责任指南》应在主体、内容与履行范围方面作出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王军 《法商研究》2005,22(5):104-111
营业者保护顾客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是一种以作为方式保护他人的义务。由于营业场所与顾客安全的特殊关联性,营业者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保护义务。这种义务的规范基础通常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合同。其一般内容包括警示、防范、保护、救助等几个方面。营业者违反此种义务导致顾客被第三人侵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属一般过错侵权责任。构成侵权的营业者应对顾客承担直接和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在赔偿后有权对第三人追偿。  相似文献   

15.
广西玉林市第二百货公司问:个体户文某因向金融社借款,找到我公司下属商店(不具备法人资格)负责人林某,要求其担保。林某未经公司同意,利用职权和掌管公章之便,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担保。文某逾期不还借款,经到法院诉讼,法院判决我公司及下属商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定某无力偿还情况下对我公司强制扣划款项,造成公司损失,请问:林某私自担保应否对公司承担经济责任,如何追究?本刊法律部答: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情况下,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应有之意。担保人不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可对担保人强制执…  相似文献   

16.
陈耿华 《现代法学》2023,(5):139-152
长期以来,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未能获得竞争法学界及实务界的应有重视和系统解读。大量涌现的互联网平台不当侵害平台内经营者利益的反竞争案件,以及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纠纷干预缺位现象,均折射了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意识普遍缺失。互联网平台“守门人”的角色定位、竞争法倡导社会本位原则以及企业所有权负有社会功能,均为互联网平台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坚实的法理支撑。互联网平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具有明显的制度功能,既有助于提升竞争法的实施效益,促进平台自我规制及彰显竞争法的谦抑精神,还可以有效预防平台反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竞争发展环境。为贯彻之,需要赋予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内部生态系统特定的监管权责,倡导构建平台竞争促进机制,遵循必要的互联互通义务,恪守适度的信息披露义务,理性厘定互联网平台的竞争边界。  相似文献   

17.
《德国电信媒体法》是世界上最早针对互联网服务制定的单行立法之一。该法重点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履行的义务。这些义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这类义务又可进一步分为一般信息披露义务和特别信息披露义务。另一类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数据保护的义务。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了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这些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有助于互联网使用者权益的保护。德国的立法实践对我国当下加强互联网立法有着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民事责任与义务的界分问题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之通说不能妥当解释责任的强制性问题,而将义务与责任划分的界线确定在裁判文书生效时,方可将责任与强制性直接联系起来。裁判文书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者均应定性为义务,对此还应当以义务违反时为界再划分为原本义务和后发义务。违反原本义务所直接产生的后果只是对其更不利益的后发义务,而尚非得被强制承担的责任,经生效司法裁判确定后方可谓之责任;违反原本义务者在经生效司法裁判确认之前仅是"责任嫌疑人",之后才可谓之"责任人"。因此,民事责任应界定为:民事主体确定地违反民事义务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得被强制承担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9.
阴越 《法学杂志》2020,(2):133-140
信息披露权利义务如何分配,信息披露出现瑕疵的责任如何承担,需要结合学理和实践的互动进行研究。在股权众筹信息披露不足的现实背景下,围绕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核心,厘清股权众筹不同参与者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基于责任承担的信息披露权利义务分配,通过推定平台过错,督促平台履行勤勉责任,减轻投资者举证责任。通过设定平台与融资方不真正连带责任保证,优化平台和投资者之间信义义务联动,促使信息披露从形式规范迈向实质有效。  相似文献   

20.
刘言浩 《法学研究》2001,(3):146-156
住客在宾馆内遇第三人侵害 ,宾馆若疏于注意 ,应承担违约责任。宾馆之不作为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不能成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原因 ,宾馆之不作为与住客之损害不具备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宾馆不应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责任。当事人不选择请求权基础时 ,法院应依据查明的事实独立进行法律上的判断 ,民事判决理由不必与当事人之诉讼理由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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