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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明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活动,诉讼证明的对象可分为两种最基本的形式:法律事实的证明和法律关系之证明,而法律事实的证明又有赖于客观事实的证明和心理事实的证明。证明对象不同,其相应的证明方法也不同。客观事实的证明遵循的是自然科学规律,而心理事实的证明遵循的是思维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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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术界关于证明对象范围的界定没有大的分歧,认为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案件事实.但将案件事实作为证明对象是我国过分强调查清案件事实,以法官裁判作为出发点而忽视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的反映.在诉讼模式转变的背景之下,应该将证明对象确定为诉辩双方的诉讼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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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明标准制度功能的不同期待,构成了两大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关键差别。基于职业法官专司审判的司法组织方式,德国法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定位于法官个人的内心确信;二元制司法组织方式以及陪审团集体裁决的决策机制,则让英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最终落脚于盖然性优势。同样因为制度背景的差异,证明标准的制约功能仅仅在英美法系获得了较多发展;在大陆法系,人们转而依靠法官的事实说理来对事实认定加以控制。认识到证明标准的功能限度,对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未来设计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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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是法院适用法律规范的逻辑前提。民事诉讼中有争议的事实既包括实体法上事实,也包括程序法上事实。学界对疏明,即当事人对于程序法上事实的证明,这一研究课题的忽视导致司法界对于两者在对象和标准等问题上把握的失范。本文从疏明的概念出发,界定其与(实体法上事实)证明的区别,阐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功能和程序价值,并就疏明对象、疏明责任分配、疏明标准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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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涉外民事诉讼审判依据的外国法是经由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而被纳入法院地国的法律体系之中,产生内国法的效力。一国法院的法官只能依据本国法进行裁判,由此外国法具有本国法的性质;而外国法的内容的确定则需由当事人的举证证明,是一种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待证事实。总之,国际私法上的外国法处于法律和事实之间的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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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的刑事证明对象理论仅在“证据—证明”的简单逻辑关系中研究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且以自然事实划定证明对象范围,所以产生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为了发挥证明对象的实质性功能,应当将刑事证明对象理论置于“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逻辑关系之中,在证明的起点以要件事实厘清证明对象的范围,在证明的终点将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相连,如此方能消除证明对象范围的混乱,澄清对证明责任的误解,促进法官裁判路径的合理化。因此,证明对象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量刑要件事实、程序法要件事实、证据法要件事实,非要件事实并非证明对象。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不受控辩双方诉讼主张的限制,因此诉讼主张与证明对象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偏离。证明责任是证明对象的归宿,对于各类证明对象,要由法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举证便利、可能性、经济性、刑事政策等多种因素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是针对证明对象的认知标准,所以不能将证明标准用于对自然事实的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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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没收程序的证据法难题及其破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简称"独立没收程序"。然而,关于独立没收程序的相关证据制度,如证明标准、证明对象以及证明责任等重要内容,立法上或付诸阙如或模糊不明,这就导致用意良好的程序设计可能因为忽略了证据制度的技术支持而陷入某种实践困境。从证据法理上讲,独立没收程序本身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因此应当采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而非"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在证明对象上,检察机关应当举证证明程序上存在一个被追诉的犯罪事实,且申请没收的涉案财物与该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实质联系;在证明对象上,检察机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主张对涉案财物拥有合法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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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研究并未区分大陆法系意义上的证明责任(Beweislast)和美国法上的证明责任(Burden of Proof)。美国证明责任中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概念及其关系与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之间有十分重要的关联。如果以德国法为参照系,那么两大法系的证明责任概念在逻辑起点、适用对象和结构地位上都存在显著差异。而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方向,美国证明责任理论对改造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在制度上和理论上的独特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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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脊梁”,是为法官预置的裁判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理论装置和方法论,具有证成法官裁判正当性的重要功能。证明责任的分配是证明责任理论的核心问题,其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引导当事人正确举证,辅助法官裁判等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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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之胜败,似取决于法官之事实认定:但法院所认定之事实,都属于过去的历史事实。既然是过去的历史事实,不但在本质上已具有复制的不可能性,而且在有限的时间及证据资料,所能发现之事实,仅能达到接近真实的程度。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认定事实有关之证据的取舍及证据的评价,则委由法官的自由心证。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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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性是证据能力问题不是证据的性质问题;经验、逻辑方法,是证据的判断问题,不诉讼证明的基本方法问题;证据法价值基础,是防止错案、保障权利,而不是准确、公正、和谐、效率;证据学研究基点,是法律事实而不是所有的历史事实,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历史事实,也可以是未来事实(事件);证据法,应当是以诉讼标的事实等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为规范对象的诉讼证据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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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根据相关证据判定指控事实成立与否的心证标准。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比,其具有自己的特点,应该根据行政行为的多样性以及行政诉讼的独特性确定中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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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证明标准即证明要求,是证据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之一。明确证明标准,有助于证明主体按照既定的要求完成证明的任务,有助于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由于行政诉讼在诉讼的性质、任务、证明对象以及举证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之处,因而在证明标准上不宜采用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相同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低于刑事诉讼,高于民事诉讼,达到“法律真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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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根据相关证据判定指控事实成立与否的心证标准。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比,其具有自己的特点,应该根据行政行为的多样性以及行政诉讼的独特性确定中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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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明责任有效履行视角下,待证事实在审前阶段可以分为侦诉两方有效履行和未能有效履行相对说服责任两类,在审判阶段可以分为控方未能有效履行说服责任,控方有效履行说服责任的待证事实且辩方未能有效履行动摇责任,以及控方有效履行说服责任的待证事实且辩方有效履行动摇责任三类。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在审前阶段适用于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消极补充履行以及检察机关直接补充履行中因证明不足而暂时搁置的待证事实,在审判阶段适用于控方初步补充履行说服责任中控方自行发现或法庭指定的证明充分性不足的待证事实以及质证性补充履行说服责任中因辩方(或被害人一方)有效履行动摇责任导致证明充分性不足的待证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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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说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存在重大误解。医疗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只能由患方承担,对此类案件证明的困境应参照西方国家通过使证明责任负担与提供证据责任负担分离的机制及特定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与特定证明标准相挂钩的机制来加以化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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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性质为法律责任 ,主要由被告承担 ,其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与程序法事实 ,内容包括事实根据与规范性文件依据。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未尽其责时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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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对于当事人为了胜诉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法官为了裁判而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出认定的活动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而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内涵进行研究,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