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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少年收容教养是指依据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对未满16岁不处罚的少年,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管教的一项措施。少年收容教养是我国少年矫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少年违法犯罪的防治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我国少年法制建设不够健全与完善,少年收容教养在实际运行与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目前亟待认识与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少年收容教养的性质。  相似文献   

2.
2011年9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布了"著名歌唱家之子李某某打人事件"查处情况,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年仅15岁的李某某由政府收容教养一年。更令人想不到的是,李某某在解除收容教养仅5个月,又因涉嫌轮奸被警方刑事拘留,消息一出,舆论哗然。未成年人收容教养之后重新犯罪的几率到底有多大?是否严惩教育成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推手?这样的疑虑和担忧,都来源于中国的收容教养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以至于从未成年人劳教所出来的青少年再次走上犯罪之路的概率大增。本文从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出发,研究该制度的存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完善举措。  相似文献   

3.
浅谈收容教养犯罪少年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审理张敏,皮宗泰政府对犯罪少年的收容教养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如何审理,以下浅见望同行指教.一、收容教养犯罪少年行为的性质"收容教养"一词,出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相似文献   

4.
劳动教养执行与管理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劳动教养的执行与管理,属劳教立法研究中稍显后位的问题,它的存在建立于诸多假设前提:劳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符合宪法精神;劳教处罚与刑罚、其它治安处罚形成合理等级;其收容范围相对确定;有较为完整的诉讼程序。目前有关这些问题的激烈争论,常常让我们在讨论劳教的具体执行与管理时,有些被动。不过,从劳教执行引出整个教养处罚存在的共性问题,并对教养管理的法制状况、教养执行成本与效益等进行宏观分析,仍是有价值的。   一、劳教强制执行与整个“教养”方式的特性   对劳教执行争议最多的是它的人身强制方式,及其…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对犯罪人“因不满16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少年实行收容教养的法律依据.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对打击少年犯罪活动,教育改造犯罪少年,有效地遏制犯罪日益低龄的趋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劳动教养的强制性质不足以表达教育的真谛;短期隔离式保安处分也未能实现预防再犯的目的;由公安机关聆询程序改为司法控制,确实有可能大幅减少被处分对象的数量,但这却引出了有无改制和立法必要的重大议题.改写历史的另一手法是:将收容教养、强制医疗、强制戒毒各自归属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禁毒法调整,同时借刑法修正之势,通过有限犯罪化,分流那些处于犯罪边缘的原劳教人员.  相似文献   

7.
浅论收容教养王韶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对犯罪人“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  相似文献   

8.
对不满十四岁的犯罪少年能否收容教养?编辑同志:关于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的年龄问题,是按照1982年3月23日公安部发出的《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执行,还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也就是说,对不满十四周岁...  相似文献   

9.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因实施危害行为被政府收容教养,在解除教养后三年内犯罪的,是否适用《决定》的问题,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人,不属于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又犯罪的,不适用《决定》。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保安处分制度的概念,但一直存在未成年人收容教育、强制医疗、强制戒毒等内容的保安处分措施。在中《刑法修正案八》以及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新《刑事诉讼法》)中更是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以和强制医疗的内容和操作程序。立法上的承认说明我国的保安处分无论在具体内容的设置上还是在程序保障上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用三个不同的概念对不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6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可分为三种情形,但《刑法》第201条第4款中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未归属其中。现行刑事立法在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中概念不统一,《刑法》在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方面不当缺位,已有的规定也较为粗糙,《刑事诉讼法》缺乏特赦令执行的程序规定,我们有必要完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12.
“行政刑法”是个舶来品,一般是指行政法或经济法中的“附属刑法”.然而在我国有特殊性,一方面我国“附属刑法”呈现“附而不属”的状况,没有实质性的罪刑规范,即没有罪名和法定刑这些实质内容;另一方面我国在刑法之外规定有大量的人身自由罚,也即行政处罚中有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而且这些人身自由罚没有司法程序.加之我国刑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构罪标准,导致我国行政法与刑法不能够进行有效衔接.故本文主张建立刑法“二元立法机制”,实行刑法和行政刑法的并立,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难的问题,以推动我国刑法的科学立法.  相似文献   

13.
新旧违法一元论主张无责之人无损规范期望稳定性或不具有接受规范的能力,而对违法与责任进行一体化理解,无责之人实施刑法上的行为应归属于警察法调整的范畴,而非刑法。我国近些年来的指导性案例则是将无责之人刑法上的行为纳入犯罪成立的判断过程以及强制医疗矫治型保安处分程序化,专门矫治教育虽取代调整收容教养,但本质上依然为行政措施,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着公安机关对流窜作案的无责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于法无据、教育行政管理权过大等问题。为此,专门矫治教育案件应当被纳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实现专门矫治教育司法化。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以大陆刑法理论为研究依据,对毒品犯罪的若干刑罚现象作了分析并认为,没收毒资、制毒工具等是大陆刑法对物的保安处分;对不满16周岁和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政府收容教养或强制治疗是对人的保安处分措施;《刑法》第356条是毒品犯罪的常习犯规定,当该规定与《刑法》第65条发生实体竞合时,可以合并适用两个条款;以“顶风作案”等藉口处罚行为人,在大陆刑法理论中找不到任何依据,不应予以提倡;毒品数量应当是毒品的纯量。  相似文献   

15.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按照这一规定,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本着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攫取非法利益的原则,积极追缴违法所得,在维护国家、集体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立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主体、追缴主体、追缴行为的性质以及被追缴人权利的救济途径等程序问题,均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刑法>第64条在执行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最近发生在湖南娄底市的一起追缴违法所得案件就是这些问题的最好注解.  相似文献   

16.
通过观察一个国家环境刑法的立法模式可以看出该国对于环境的重视程度。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等立法发达的国家在环境刑法的立法模式方面存在着相同点的同时也存在着差异。通过比较并借鉴这些国家在立法模式方面的优点,推动我国环境刑法在立法模式方面的发展和进步。  相似文献   

1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阮传胜 《河北法学》2004,22(6):61-64
刑法第395条第1款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规定,在立法理由、犯罪客观要件等方面均存在缺陷。为贯彻科学的立法精神,借鉴他国的立法例,建议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而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罪名代之,并完善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此,刑法将更加完善、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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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看我们是小孩子,我们自己可不这么看,我们自己看自己都觉得是大人了,独立了。有时候,我们去偷、去抢只不过是为了证明我们长大了。”———一名14岁少教人员的内心独白14岁,正是蓓蕾初绽的年纪,可是,凶杀、盗窃、抢劫这些劣迹斑斑的字眼却一次次地出现在他们的档案里,在荣获“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广西第一劳教所,我们见到了这一群特殊的孩子———少年收容教养人员。他们最小的只有14岁,最大的才16岁。少年收容教养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条第4款的规定,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由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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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仍旧有大部分人不了解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差别,认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并不存在太大的差异。然而实际上,两种法律虽然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各方面依旧存在较大的区别,不能一概而论。本文分析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相同点以及不同点,并提出从观念上联系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立法过程中注重立法的整体性等四种方式,以明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差别,促进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良好关系的发展,也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后的建立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0.
从观念形态和立法技术层面,对现行刑法中的死缓制度进行双重考察,可以肯定现行刑法对死缓制度的修订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对原刑法的重大突破和超越,但理性分析现行死缓制度的立法规范,相关条文并不完全令人满意,在死缓的实质条件,死缓的执行死刑的条件、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规定上还存在不足。死缓立法还需进一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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