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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对于需批准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应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应以下级行政机关为被告。两者相互矛盾体现出认定行为主体标准的不一致。对于需批准行政行为的主体认定,应当改变传统的以“名义”认定行为主体的做法,而应以行为体现了哪些主体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并相应地对需批准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被告以及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规则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2.
关于行政诉讼中被告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被告是行政诉讼的必要条件,只有对其正确地加以认定,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司法实践中,不但认定被告的标准不清,而且可能发生无被告的情形.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行政诉讼功能的发挥。为了解决行政诉讼中被告确定难的问题,应在理论和立法中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主体的分离,使行政主体成为行政责任的最终归属者。同时,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统一法治的功能,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地方权力机关立法行为及其它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在行政机关没有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于应当以哪个行政机关为被告的问题,我们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批准机关和实施机关为共同被告。请问哪种意见正确?杜景信同志: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中,有许多具体行政行为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规定,经过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批准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两个行政主体,因此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应该由谁作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批准行为可视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自然是批准机关;二是批准行为不能改变原行为的性质,仍应由原行为机关作被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相似文献   

5.
一般认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认以行政主体为标准,这一规则给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带来了不利影响。以行使权力时的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为标准,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则非行政主体等都可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我们必须对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做出反思。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研究的学术梳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学贤 《法治研究》2010,48(12):20-29
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是学界有所争议的问题。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从理论与实践全面分析来看,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不可一概反对,但也不该简单用之。应当在正确界定其性质的基础上,明确被告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在强调对该行为进行审查之必要性的基础上,确立规范的审查标准,从而对此予以必要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7.
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司法审查与一般行政案件相比,在不少方面具有特殊性:原告资格更加宽泛;被告除了传统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外,公共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告;在起诉期限问题上,难点是确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起诉期限;在合法性审查方面,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裁判方式主要有责令履行、驳回诉讼请求以及确认判决。  相似文献   

8.
在行政法治视域下,村委会享有法律授权的行政职权,在正常的职责活动中履行着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有确定的行政主体地位;因而,其运用行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进而,在履行某些行政职能并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时,应当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相似文献   

9.
李林娴 《法制与社会》2010,(26):138-139
我国目前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标准是"行政主体"标准,这一标准曾经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明显。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标准的弊端,并对国外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标准作了介绍,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我国应采用"公权力标准"来确定被告资格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我国行政诉讼的被告确定是一个实践问题.但在理论中,被告资格确定与行政主体理论紧密相连.能否贯通行政主体理论与行政诉救济理论之间的联系,从体系的角度确定并扩大行政诉讼被告的范围,真正使得行政诉讼称为有效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11.
表见代理源于私法,一直为行政法学界所忽视。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众多现象与问题,非仅处理内部关系的委托所能解决。代理与委托相伴而生,唇齿相依。代理制度,特别是表见代理制度引入行政法,既能从理论上补充委托之不足,亦在实践中解决行政管理领域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情况下行政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而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化解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现实困难。  相似文献   

12.
随着中国现代行政法理论的深入发展与法治行政的实践需求,20世纪80年代末因行政诉讼确定被告的需要而构建的中国行政主体理论——"诉讼主体模式"——所固有的缺陷渐渐暴露出来。为此,我们需要从本土化、正当化和功能化三个层面,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行政主体理论——"分权主体模式"——的基础上,重构中国现代行政法的行政主体理论,并以渐进的方式替代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以期回应当下中国法治行政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目的新论——以行政诉讼结构转换为维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目的是国家基于行政诉讼性质所确立的制度目标,它具有可预期性、人为设计性等特点。而行政诉讼性质由行政诉讼结构所决定。在行政诉讼结构转换中,作为行政诉讼主体结构部分的原告和法院以及被告、行政主体通过身份转换,对行政诉讼目的的构建产生根本性的功能意义。通过对四重关系的考察和行政诉讼结构转换的阐述,本文论述了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从权力来源角度并不能充分证明中国足协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这是形式主义地理解《行政诉讼法》第 2 5条第 4款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条第 1款所致。借鉴英国司法审查的理论 ,从公共职能角度重析中国足协的被告资格 ,结论是人民法院未必不能对中国足协的行为予以司法审查 ,北京市二中院的裁决或许是错误的  相似文献   

15.
派出机构法律地位及改革思路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派出机构是行政机关为更好地实现其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而设立的一种行政组织,遍布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中,派出机构视不同情形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目前派出机构在设置、职能、管理以及监督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对其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6.
王新红 《河北法学》2006,24(11):83-87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不能满足经济法司法实施的需要,必须扩展.扩展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诉讼标的应扩展到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非政府的公共管理行为;原告应扩展到授益行政中的利益相关者、潜在的利益受损者乃至公益代表;被告应扩展到非政府的公共管理者.  相似文献   

17.
《若干解释》第 57条第 2款确立的行政诉讼确认无效判决制度在以下方面值得讨论 :第一 ,确认对象。确认无效判决须以业已成立的行政行为为对象 ,确认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在一定程度上是自相矛盾的 ;第二 ,与判决撤销的关系。一般应当作模糊处理 ,只有当原告要求宣告无效或者在常规诉讼时限之外起诉时 ,法院才有必要严格区分“无效”与“可撤销” ;第三 ,举证责任。“无效”的举证责任 ,应当由原告承担。  相似文献   

18.
加强行政审批制度的配套措施建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批改革涉及经济、政治、法律等诸多领域,除进行自身改革外,要加强中介组织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创新管理方式,构建先进的行政文化模式等配套措施推进改革进行。  相似文献   

19.
方世荣  羊琴 《中国法学》2005,2(4):41-51
如果对某一民事诉讼案件的解决有赖于行政行为效力问题的先行解决,该行政行为就成为了民事诉讼的先决问题。而行政行为又可作无效行政行为和其他非无效行政行为的区分,其他非无效行政行为还可分为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和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不同类型行政行为效力上的差异对于在民事诉讼中能否直接裁判行政行为这一先决问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我国民事诉讼在涉及行政行为先决问题时,应当以行政行为的效力差异为基础,遵循公、私法二元化原则和民事、行政审判组织的职能分工,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直接宣告其无效后再就民事争议作出裁判;对于形式审查的行政行为,民事审判可以评判其内容的真实性,但不得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对于实质审查的行政行为,则应当先中止民事诉讼,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审判庭解决其效力问题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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