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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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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仲裁中的第三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高度的契约性和自治性,这就决定了仲裁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第三人。但由于仲裁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交叉性、重叠性,使得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又具有相互牵连的特点。因此,订立仲裁协议的原始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牵涉到其他人的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仲裁活动中客观上存在着第三人问题。本文将对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对第三人的效力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杜新丽 《现代法学》2005,27(6):164-173
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手段的国际商事仲裁兼具契约性和司法性的混合特质,从而使得法院对于这一制度进行审查成为必要与必然。仲裁的司法审查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仲裁开庭前的司法审查,仲裁程序进行中的司法审查,仲裁裁决作出后的司法审查。仲裁作出后对裁决的司法审查尤为重要;但这种审查必须是适度的,应当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简化和明确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审查应以支持和协助为主,控制和干预为辅。支持和促进仲裁发展是法院行使这一权力的立足点。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通过对《仲裁法》的修改,建立适度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3.
贾严 《法制与社会》2011,(4):114-115,117
关于仲裁的性质有多种学说,然而我们必须透过仲裁司法性的外观,澄清仲裁与司法的关系,坚持仲裁是一种民间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定位。在民间性的仲裁中,契约因素是贯穿其始终的基础因素。然而,坚持仲裁的民间性本位,并不是要否定仲裁与司法的联系,正是仲裁的民间性质决定了仲裁与司法之间存在着最低限度的联系,只是这种联系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并保持在较低的水准,否则仲裁就会在司法诉讼的侵蚀中而失去其独立性地位。  相似文献   

4.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有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上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由于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规定不同,同一仲裁协议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其有效性的认定会产生不同  相似文献   

5.
仲裁是以契约性为本质特征且兼具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手段。仲裁的性质决定了司法监督的必要性、一般特征以及内容。本文从仲裁的性质入手,阐述仲裁要不要司法监督,即监督的必要性;仲裁需要怎样的司法监督,即监督的一般特征;以及法院如何监督仲裁,即监督的内容。  相似文献   

6.
仲裁制度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与司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处理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司法审查权的关系,涉及到仲裁的独立性与效率、公平的平衡问题。  相似文献   

7.
姚宇 《河北法学》2024,(4):180-200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判断仲裁协议效力是否与其所在合同一致时适用的重要原则。出于支持仲裁的司法立场,该原则亦有利于实现尽可能使仲裁协议有效的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判断与仲裁的契约性、私力救济性紧密相关。契约性决定了仲裁协议应遵循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而私力救济性又决定了尽可能使仲裁协议有效的价值导向。因此,判断仲裁协议效力的背后,是私法自治与仲裁制度价值之间的博弈。以合同的生效作为分界,独立性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生效阶段存在不同的适用逻辑。在仲裁协议尚未完成缔约时,其在订立阶段并不能独立于所在合同而生效。以支持仲裁为目的追求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应以仲裁协议完成自身的缔约为前提,否则将与仲裁的契约性产生冲突。通过自裁管辖原则与独立性原则的协作,充分尊重并保障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判权力,有助于缓和这一冲突,实现司法在支持与监督仲裁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枉法仲裁罪的设立是有利有弊、且基本上利大于弊的,但利弊之争并非问题的关键所在.关于枉法仲裁罪的争议,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仲裁的性质上.运用仲裁性质的两分法,可发现仲裁责任属于仲裁的外部关系、应主要从司法性来考量.仲裁的外部关系及其司法性,决定了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其本身是合理的.运用比较法可发现,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并非是对尊重仲裁的国际惯例的违背,相反,这是在贯彻这一原则性的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和需要所采取的合理的具体措施.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在短期内仅有较小的消极影响,而从长远来看,枉法仲裁罪的存在不会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9.
国际商事仲裁权的性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大主体、两大关系”是对国际商事仲裁结构的形象概括,纠纷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这三大主体之间构成两大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的分裂对抗关系、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裁决服从关系。从这两大关系中可引申出国际商事仲裁权的两类性态,即程序选择权和社会司法权。权利性与权力性、契约性和司法性构成国际商事仲裁权性质的两对基本范畴,在历史进程和仲裁进程中展现出国际商事仲裁权性态的交互辩证运动。  相似文献   

10.
商事仲裁兼具契约性和司法性,商事仲裁员既是民间法官又是服务提供者。作为民间法官,为完成其裁判争议的职能,仲裁员应当享有一系列与法官相同或类似的权力。同时,无论是作为民间法官还是服务提供者,仲裁员又负有一系列约定或法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11.
论司法独立制度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建立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如何实现司法独立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本文从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内部关系以及法官的身份、经济地位、素质等方面入手。着重分析了各种关系的内在联系及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以期引起大家的思考。  相似文献   

12.
关于仲裁的性质有多种学说,然而我们必须透过仲裁司法性的外观,澄清仲裁与司法的关系,坚持仲裁是一种民间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定位.在民间性的仲裁中,契约因素是贯穿其始终的基础因素.然而,坚持仲裁的民间性本位,并不是要否定仲裁与司法的联系,正是仲裁的民间性质决定了仲裁与司法之间存在着最低限度的联系,只是这种联系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并保持在较低的水准,否则仲裁就会在司法诉讼的侵蚀中而失去其独立性地位.  相似文献   

13.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院职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艳 《中外法学》1998,(5):74-78
<正>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纠纷而建立的规范体系,国内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中具有协助职能和监督职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国内法院又协助又制约的法律地位是由国内法院的国家司法性和国际商事仲裁的民间契约性所决定的。意识自治原则是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此前提下,依据契约自由原则,订立仲裁协议,商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纠纷,从而表现了仲裁当事人意识自治的特征;国内法院对此以国家司法机关的名义予以认可并且予以协助。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决定的国内  相似文献   

14.
对于仲裁性质的不同认识决定了仲裁员责任确立与否。本文赞同仲裁性质理论中的混合说以及仲裁员有限责任论,但同时指出在适用仲裁员有限责任论的多个国家中,对仲裁员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缺乏统一的认识和标准。本文从混合说的基本理论入手,并试确立一个统一的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即基于仲裁具有契约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仲裁员的行为也具有契约性和司法性,其中,对于违反契约义务的行为,仲裁员应当按照合同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而对于司法性行为,仲裁员享有民事责任豁免,除非其是故意滥用权力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5.
仲裁协议的契约性决定了其效力的相对性。随着合同相对性突破理论的提出,仲裁协议的范围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形:代理、第三受益人和合同的担保、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约定上禁反言、揭开公司面纱等。这些实践中的运用,实际上是对仲裁协议相对性理论的突破。  相似文献   

16.
乔欣 《中国司法》2009,(6):89-92
一、仲裁独立性及司法支持与监督的含义 仲裁的独立性是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独立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根本属性,其所体现的是仲裁终局性解决纠纷的体系。几乎所有国家在界定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关系时都采用了或裁或审,裁审择一的原则,而这一原则的广泛适用恰是对仲裁独立性的最好诠释。  相似文献   

17.
仲裁责任制度经历了不断延伸与变更的历史过程,即仲裁契约责任——法律责任——豁免责任——有限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流转形态。从仲裁责任的演进和不断修正中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其一,仲裁行为以契约性基础特质作为其存在基础;其二,仲裁行为倡导“公正优先,兼顾效益”的价值选择,为刑事责任的确立预留了空间。因此,结合以上理论基点透视刑法修正案中的枉法仲裁罪,既要承认其刑事责任确立的客观性,又要探究契合仲裁行为自身契约性的运行机制。然而。由于枉法仲裁罪的追诉方式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难以克服的诸多弊端,设立非纯正的亲告罪应是反思之后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8.
论仲裁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仲裁权问题,是人们研究仲裁制度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尚待统一认识的问题。什么是仲裁权,它产生的基础是什么,它包括哪些内容,具有什么功能,它与仲裁管理权、司法裁决权是什么关系,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谈一些初步意见,供进一步开展讨论。  相似文献   

19.
论仲裁员的公正性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介绍仲裁的法律属性即仲裁的契约性和司法性入手,详细地分析了仲裁制度中有关仲裁员公正性保障机制的问题。文章认为:仲裁员公正性保障机制应当包括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制度、仲裁员的行为规范制度、仲裁员的监督机制以及仲裁员的责任制度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任职资格制度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前提;行为规范制度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基础;监督机制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关键;责任制度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补充。文章进一步认为:仲裁的契约属性决定了仲裁员行为的自我约束和规范应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之根本所在。文章针对当今社会转型时期诚信危机的现实提出:仲裁员应当正确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并在仲裁中严格执行披露和自我回避等仲裁员自我约束制度,仲裁机构应当建立仲裁员披露和自我回避的提醒制度。此外,应进一步完善仲裁员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形成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20.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是必要的、但其监督范围不应过于宽泛.只能是程序问题,而不应当包括实体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本文就内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司法监督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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