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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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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严格证明理论对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严格证明是指对具有证据能力的法定证据调查程序的证明。严格证明具有递进性功能,即具有真实发现、权利保障与权力规范、判决结果正当化这种递进性的功能。在适用范围问题上,证据合法性的证明由被告人以自由证明方式承担主观的证明责任,控诉方则以严格证明方式承担客观的证明责任;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只应要求以自由证明方式进行,而不应要求严格证明。判决若是建立在以违反严格证明的事实认定的基础上时,必须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上进行纠正和救济。  相似文献   

2.
证明规则的核心内容是对证明对象进行严格事实和自由事实的区分,即规定哪些事实需经严格证明,哪些事实经自由证明即可。涉及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事实,法定情节,违法阻却、责任阻却事由等应为严格事实;程序法事实和酌定情节等被界定为自由事实。同时,严格事实与自由事实在个案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应根据其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而作出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3.
民诉法典的修正和司法实践中诉讼证明的乱象要求完善我国的自由证明规则.自由证明的核心内涵是不受证据方法和调查程序的严格制约,其价值在于缓和严格证明的僵硬性及平衡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自由证明的适用对象包括程序法事实、法律法规及经验法则,自由证明也广泛适用于非讼程序、决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在证据方法的限制方面,自由证明的证据关联性较为灵活,不要求最佳证据,证据排除规则较为宽松.自由证明程序可以不奉行直接原则和当事人公开原则,调查程序可以简略化,但仍需遵守宪法和民诉基本原则,注重保障当事人权利及相关权益.自由证明具有发展性,应当随时势不断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4.
证明责任是证据法学中至为重要的理论问题,因其作用贯穿于诉讼始终,而素有诉讼脊梁之誉,所以,尽管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传统与法律思维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差异,但是对证明责任问题,无一例外都给予高度重视。自19世纪以来,两大法系对证明责任理论展开持续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按照不同的思维方式,逐渐形成各自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我国基本移植的是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国的证明责任理论,而对英美国家的证明责任理论,即使是颇受学界关注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利益衡量说,也不过是将其作为弥补德国法律要件分类说不足的替补,更勿论英美证明责任理论中其他尚不受我国重视的内容,受制于法律传统和思维上的根本差异,本土基本不予吸收。然而,英美国家的证明责任基本理论中有些理念和价值对我国证明责任理论研究也不乏借鉴意义,在此,本文意图通过分析英国证明责任基本理论,以新的视角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理论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5.
占善刚 《法学评论》2007,25(4):79-83
依证据方法及证据调查程序之差异,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存在自由证明与严格证明两种证明方式。自由证明的目的在于缓和严格证明的非柔软性,确保裁判的迅速作出,故有其合理性。但由于自由证明在证据方法及证据调查程序上皆不受法的拘束,故相对于严格证明,在事实认定的公正上存在其弱点,因此自由证明之适用对象应限定在诉讼要件事实、外国法、特殊经验法则等非本案判决事项上。另外,自由证明与释明虽同为灵活之证明方式,但二者间却存在本质之差别。  相似文献   

6.
证明责任的提出基础主张事实,实质是一种诉讼风险.证明责任理论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德国以分析法律规定要件为特征,美国以实用主义的利益衡量为特征.在借鉴各国证明责任理论上,区别不同案件的情况,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下,应当吸收权利分类及利益衡量理论的合理成分,建立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  相似文献   

7.
诉讼证明标准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西方两大法系的诉讼证明标准尽管有所差异 ,但却具有同质性。我国与西方国家的诉讼证明标准不同 ,乃因其根植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对我国诉讼证明标准的支撑理论以及西方诉讼证明标准本土化的理论进行反思 ,有助于科学地重构我国的诉讼证明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8.
自由证明并非是完全自由的证明方式。虽然自由证明可以免除严格证明的一部分或全部要件,但在证据采纳方面和证据调查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限制。在证据采纳方面,自由证明要求证据至少要具备相当的关联性;可以采纳传闻证据,但必须保障来源可靠;相对于严格证明,自由证明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应较为宽松;在自由证明中并不要求最佳证据,但在证明力层次上要对非最佳证据进行限制。在证据调查方面,自由证明过程中必须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并且裁判者必须遵守心证公开制度,防止其心证过程不遵循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  相似文献   

9.
论诉讼证明标准的二元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对我国法学界现存的一元制诉讼证明标准理论提出质疑。文章在介绍了美英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多元证明标准之后,分析了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证明要求的规定,同时剖析了一元制证明标准的理论依据。文章详细论述了我国建立二元乃至多元诉讼证明标准的事实基础及理论依据,指出在我国不同性质的诉讼中,应当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0.
徐研  樊文 《中国司法》2009,(9):61-63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且中国公证协会已于2003年加入国际公证联盟,基于我国的公证制度大体上属于大陆法系,公证理论界在谈到公证的形式证明时往往重点着眼于撇清我国和英美法系的不同,认为我国的公证文书不能采用形式证明的方式,而应严格采用实质证明的方式,或者认为即使采用了形式证明的方式,也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形式证明有着本质的不同。  相似文献   

11.
量刑证明与定罪证明同属于以证据为基础的证明活动,在证据属性、证据规则、证明模式、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方面呈现一体同生的遗传因子,共生于证据法学体系中。以"一分为二"的哲学理念探析量刑证明与定罪证明统一与分离的证明关系、严格与自由的证明模式套用之争、标准与差异的证据规则之议、一维与多元的证明责任之疑以及单一与分层的证明标准之惑,有助于明确量刑证明在证据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推动量刑证明与定罪证明理论体系的协同发展,促进量刑证明的规范化。  相似文献   

12.
证明妨害乃指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基于故意或过失,以作为或不作为,妨害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之证明使其对要证事实之证明陷于不能,该妨害证明之人将被课以一定的不利益之法理。在制度层面上,证明妨害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立法所明定,在其适用要件及法律效果上,学说、判例往往持不同见解,而这又缘于对证明妨害之法理基础的不同认识。本文以德国法为中心,对证明妨害之法理基础、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作了全方位的考察,并对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如何增设证明妨害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3.
德国表见证明理论在医疗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患双方处于"武器"不对等状态。因此,如何从诉讼上对此加以救济首当其冲。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证明责任倒置的角度加以平衡。然而此规定既与《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相左,又和他国立法经验有别。德国在医疗诉讼中所采用的表见证明理论可供我国未来立法所借鉴。  相似文献   

14.
论刑事证明标准及其层次性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阶段不同,认识的层次和阶段任务有所差异,这就决定了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同时,由于证明责任机理的存在,控方与被告方所负的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的性质不同,导致对控、辩双方所适用的证明标准有所差异。另外,从诉讼效率及保护人权出发,对于不同的证明对象也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本文在考察国外立法例以及对相关原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证明标准的多元化和层次性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的社会环境与欧洲大陆国家法定证据制度时期有某些相似之处,同样面临着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不足,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缺乏的问题。外在的、客观的标准不仅能减少法官的主观性,弥补司法公信力不足和权威缺乏的问题,还能使诉讼程序的运行更有确定性,提升裁决结果的可预测性,进而从整体上促进公正判决。证明标准的制定也与刑罚体系有关,我国目前仍保留死刑,刑事审判中适用死刑的可能性仍旧较大,需要有更为严格和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等法律法规通过明确证明对象、明确证明规则、具体化证明要求等方法将现行证明标准进行了客观化,笔者认为,接下来努力的方向应当是建立健全证据规则、严格的程序规则。对于死刑案件,则应通过增加裁判者人数、严格死刑案件的裁判和审批程序和构建相应的证明规则达到恰当客观化现行证明标准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褚福民 《政法论坛》2015,(2):93-103
根据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总结,我国的刑事证明模式可以概括为以直接证据为核心的验证模式和完全使用间接证据的体系模式。两种模式各有优势与不足。与体系模式相比,验证模式在认定案件事实可能达到的证明程度和难易程度上有其优势,但是在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可能性方面存在不足。与自由证明、法定证明、印证证明等理论相比,验证模式和体系模式的提出,推进了现有的刑事证明模式研究,弥补了证明过程和方式的研究空白,完善了刑事证明模式理论体系,为冤假错案出现的原因提供了一种解释理论。  相似文献   

17.
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导致了证据理论对程序性证明的长期忽视。"程序性证明"这一概念的引入有助于澄清诉讼证明的概念,构建完整的诉讼证明理论。程序性证明在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规则等方面都有别于实体性证明。我们应当科学地建构程序性证明制度,以促进我国证据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政法学刊》2017,(1):90-97
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必须要无缝对接到侦、捕、诉、审等诉讼环节,因为其属于程序性争点以及审判前环节可以采用自由证明的方法,但是由于我国司法机关权力的整体特色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而谨慎采用严格证明方法也更加合理,具体有书面审查、口头审查和调取、审查讯问录音录像等方式。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办案机制以承办人主办、部门讨论和主管领导决定为主,同时还有上下级和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在监督和控诉的不同方向可能会激化检警冲突和检法冲突。  相似文献   

19.
本文通过对证明责任分配的性质的了解,进一步比较两大法系对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同理论认识,以反观和检讨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和规定。  相似文献   

20.
刘婷 《法制与社会》2011,(18):46-47
逮捕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除了嫌疑人的确存在逮捕的强要外,还要求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可能性达到一定的程度。而这种判断则需要以证据为基础,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逮捕证明标准。由于我国逮捕证明标准的规定过于抽象化,司法实践在如何把握证据上出现了模糊的认识。影响了逮捕正常功能的发挥,笔者通过对我国及国外部分国家逮捕的证明标准的分析、介绍,分析我国逮捕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工作实际,浅谈对怎样把握我国逮捕证明标准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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