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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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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的既判力是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效果的一项制度,作为一项制度性的效力是建立在完整的程序保障的基础之上的。诉讼目的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将决定行政判决既判力的范围,这些范围主要反映在标准时,主观范围和客观范围等方面。  相似文献   

2.
郑晓曦 《法制与社会》2011,(11):120-121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理论是保障民事判决终局性的理论基础。在现代诉讼法理论中,既判力是一个用以说明判决效力的基础性概念,既判力的意义及其规则是"解释现代民事诉讼判决效力圣经"。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它的功能体现在纠错、救济、监督和保障诸多方面,在诉讼程序中完善了法的本质。然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严重影响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所以我们必须用正确的态度面对既判力和民事再审这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认识到两者客观、必然的冲突,寻找两者相平衡的支撑点,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3.
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娣  王德新 《时代法学》2008,6(4):51-59
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既判力的效力范围是通过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和时间范围来共同加以界定的。其中,对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我国学者尚缺乏深度的研究,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也较为混乱。为此,有必要以既判力的“标准时”为视角,对生效终局判决的既判效力进行细致分析,对民法形成权的行使、预测性判决等领域中判决的既判效力的特殊性问题加以探讨,不断深化和丰富我国关于既判力理论的研究。  相似文献   

4.
既判力理论被视为是诉讼终结点的理论。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后诉的拘束力。判决对诉讼对象的权利及法律关系作出的法的判断具有有权的确定力,这种效力相对于诉讼程序上的形式确定力而言,称为“实质上的确定力”或只对后诉产生效力,称为“既判力”,这种效力因判决的确定而  相似文献   

5.
刑事既判力理论及其中国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施鹏鹏 《法学研究》2014,36(1):150-170
欧陆的刑事既判力理论源于罗马法,指刑事既决事由所创设的稳定诉讼状态,包括既决事项的实质确定力和程序结果的自缚力。刑事既判力旨在解决刑事判决生效后既决事由的效力范围及程序安定性等问题。程序安定、诉讼经济及权利保障是其理论基础。在效力类型上,终局判决的既判力可分为肯定效力与否定效力、相对效力与绝对效力以及主观效力与客观效力。免诉裁决虽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刑事终局判决,但亦经过较严格的证明程序,具有"类"既判力。刑事既判力阻却制度奉行"禁止不利于被告的变更"原则,严格限制非常上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中国刑事诉讼长期缺乏程序安定的理念,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极大的随机性和任意性,应引入既判力理论,以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及程序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6.
"如果说诉权论是关于诉讼出发点的理论,那么既判力论可以说是诉讼终结点的理论。"既判力观念渊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大都采用了这个概念。判决既判力是各国民事诉讼法所必须遵守的一个原则,在美国则被称为既决判决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对既判力的代表性定义为  相似文献   

7.
江国华  张倩 《法律科学》2013,31(1):110-119
行政判决的反射效力是一种客观的超越既判力范围的影响力,它内在地包括反射性确定力、反射性拘束力和构成要件效力等.就其法理而言,行政判决在本质上即司法之于行政的合法性判断,其反射效力即源自于这种“合法性判断”本身.在其现实意义上,正是其反射效力而非既判力,延展了行政判决作用的广度和深度,提升了司法审查之于法治国家建设乃至整个社会文明进程之价值.挖掘并正视这种价值,或对近期《行政诉讼法》修改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既判力:理论解读与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即判力理论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是极为深刻、规范和精致的理论。我国理论界尽管对此问题已有较多研究.但这些研究都没有对既判力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阐述.而且,似乎急于理论继受.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将既判力理论既置于德日民事诉讼立法及其学理环境中论述,又放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法理环境下分析.似乎既判力理论可以穿越不同民事诉讼立法及其法理而一以贯之,这种统合容易导致对既判力理论的误读.本文侧重对既判力理论的规范结构——概念、界限、作用等进行系统梳理,并在我国特定的制度语境中,以既判力理论为标尺透析、检讨我国法学理论、民事诉讼规则在判决既判力的主观、客观和时间界限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印尽管我国生效判决在实质上具有与德日既判力理论框架下的既判力有着类似的内容——禁止重诉与预决的作用,但是德日既判力理论的“既判力界限”规范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学理中基本是缺失的。正因为此,我国民事判决效力的确定性、权威性得不到充分保障,并导致了实务操作中处理涉及判决效力的问题时的失去规范和混乱。  相似文献   

9.
既判力是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这一制度是维护司法的高度权威性和法律的稳定性之必然要求。一般认为判决的主文具有既判力,但判决的理由是否具有既判力? 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  相似文献   

10.
我国对合同效力采依职权审查模式,据此作出的生效判决在主文外对合同效力的认定能产生禁止重复起诉的效果。由于不必全面审理潜在争点,大陆法系传统理论认为判决理由原则上不发生既判力。当任一方当事人明确请求确认先决关系效力时,上述两种思路均认可合同效力认定的既判力。我国应将合同效力作为审理焦点,并实现对依职权审查规则的实质化改造,要求法官作出包含既判力范围释明的明确标识。在判断依职权审查规则的既判力效果时,应进一步解释禁止重复起诉规则的要件。这种既判力理解不同于争点效理论并能提供更清晰的识别方案。  相似文献   

11.
民事检察监督与既判力原则的冲突在某方面来说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一方强调公正司法,而另一方强调的是裁判的终局效力和诉讼效率。我们应该为两者找到一个契合点,并针对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既判力的核心要义在于阻断当事人对既判事项再争议以及禁止法院对既判事项的再判断。对既判力理论及其法律效果认识上的分歧,加剧了知识产权持续侵权诉讼中重复诉讼、事实预决效力识别的困难,由之引发的裁判相反、法律适用不统一远非孤例。借助真实个案切入,结合指导案例,对"后诉审理前诉期间持续的同一被诉行为"和"前诉已决事实对后诉可否产生免证效"两大常遇难题找寻裁判依据、法理支撑,阐明取舍观点。切换思路,对停止侵权判令作扩张解释,使前诉判决执行力延及知识产权存续期间,被诉侵权人如有异议时须以执行异议或确认不侵权之诉对抗执行,以有效缓解权利人因反复证明而致的对立情绪、及时化解纠纷。  相似文献   

13.
行政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是目前行政法学研究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学界与实务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存在一定的分歧,故有必要加强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力求行政法律行为理论客观真实的反应行政法治实践。笔者通过结合公共行政实践对前人的理论进行系统梳理,揭示出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存续力、既决力与实现力,三者相互联系,共同作用于行政法律行为的实施过程。  相似文献   

14.
既判力视域下的民事检察制度建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韩清  赵信会 《河北法学》2011,29(11):29-35
既往对既判力的研究,侧重其安定性功能,目的是批判抗诉再审与既判力的冲突。其实,赋予确定裁判以既判力的依据是审判中法院已经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法院在发现事实上也已经作出积极努力。再审只是冲破不具备正当性的虚假既判力,既判力与再审制度之冲破虚假的既判力存在一致性。抗诉再审又与通常程序中程序瑕疵、实体瑕疵的祛除有一定的差异,这一差异要求必须以谦抑原则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5.
理论上之所以对代位诉讼存在着诸多分歧,是因为没有廓清代位诉讼的真正含义,本文采用的纯粹代位诉讼这一概念实际是本质意义上的代位诉讼。代位诉讼的当事人适格的基础是法定的纠纷管理权;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标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务人受既判力的拘束,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代位权存否则适用“争点效”理论。  相似文献   

16.
既判力的界限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既判力的界限,是指既判力作用范围的范畴。它是既判力的核心,包括主体的界限、客体的界限和时间的界限。主体界限,指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客体界限,指判决中发生既判力效果的判断事项。时间界限,指判决确定当事人间权力义务关系状态的时间,包括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既判力的发生和消灭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7.
原则上,既判力只对诉讼双方当事人有效,但在特定情况下,既判力必要地及与第三人。基于不同的扩张基础,既判力可能扩张至不同类型的第三人。一般来说,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范围包括诉讼担当人、诉讼承担人、对裁判标的有公共利益的所有人、有实体法上依赖关系的人和请求标的的持有人或占有人。  相似文献   

18.
对于如何解决民行交叉问题,学界已有诸多方案,但这些方案的目的多在于建立两种诉讼的协调机制即先民后行或先行后民,或是建立两种诉讼的统一机制即行政附带民事或民事附带行政,而较少关注可否通过法律的修改与完善,使纠纷仅仅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一种诉讼机制来解决。我们需要检视现有解决机制的利弊,寻找通过单一诉讼机制解决房屋权属纠纷的途径。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制度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效力是指确定判决发生的诉讼法上效果,它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制度,也是对苏联法的移植与本土化。基于诸多原因,法律效力制度的意义及其法理在我国尘封至今。在考察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制度之演进基础上,我们应当考虑在保留已移植的苏联法上形式法律效力的基础上,注重参考德日法上有关实质法律效力的规定,以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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