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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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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交易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米健 《中国法学》2004,(2):55-64
在一部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作出专门规定,这在法律逻辑上是有问题的。考察所谓“民事法律行为”的由来及其本质,可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必然的。因为我们在上个世纪初接受西方法律,特别是德国民法时,并没有完全把握《德国民法典》中法律交易的实质及其整个理论体系,一开始就将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混淆,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理论上的混乱。在德国民法中,法律行为与法律交易是明确区分的,前者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定的,而后者的法律后果则是交易人意思指向的。就此而言,法律交易的合法性乃毋庸置疑的题中之义。与此同时,它又必然是民法的核心。因为它既从根本上体现着私人自治和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又从技术和制度上表明着最基本法律活动的最一般抽象。从法律史上考察,这种思路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已现端倪,但最终形成于19世纪德国法学。至于现今我们民法中所谓的“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其实就是德国民法中的法律交易。它原本是民法中的一个专属概念,但由于我们原始的概念混淆与误解,才不得不用“民事”加以限定,以至于造成不用“民事”限定就无法区别于法律行为,若用“民事”限定就导致逻辑问题的尴尬与两难。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只能是:从整个法律理论,特别是民法理论体系上梳理把握法律交易和法律  相似文献   

2.
本文以后现代哲学家德裹达的解构理论为民法哲学分析工具,尝试对近代民法典范本《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及其罗马法精神追行解构,试图破解民法法系的逻格斯中心主义。同时,对中国民法法典化存在着“人文主义”和“物文主义”的逻格斯中心主义提出委婉的批评,并提出自己设想的中国后现代民法典的构思和要点。  相似文献   

3.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该民法典采用了德国民法的编制体例和概念体系,吸收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民法理论成果。它标示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和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接轨,也因为内容过于超前,远远脱离中国社会实际,在实施中困难重重,步履维艰。《中华民国民法》移植德国民法的得失成败,对我国当今民法典的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对我国民法中民事行为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白非 《中国法学》2005,(2):186-188
<正> “民事行为”作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是联结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以及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德国民法典》以来,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一直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律行为作为意思主义调整方式,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相对应,“具有法定主义方式所不可取代的  相似文献   

5.
民法一词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民法,是指民法典而言,即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文件,在传统民法理论上称之为“形式民法”。我国目前还没有民法典,自今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通则》,虽然不是民法典,也可以归类干狭义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全部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除民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民事法律条款,单行  相似文献   

6.
《政治与法律》1991年第4期所载《论要约》一文,读后受到很大启发。但是,对该文所持的“要约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特提出商榷意见.“法律行为”一词,最早是1805年由德国法学家贺古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文中提出来的,用以概括一切合法的民事行为。以后,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契约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系统的法律行为理  相似文献   

7.
易军 《现代法学》2022,(1):79-93
我国《民法典》第10条未将“法理”规定为第三位阶的法源。在理论上,除少数学者反对设立第三顺位法源外,多数学者赞同规定第三顺位法源,惟对其原因基本未详尽展开。无论是从法源条款的性质、使法源条款真正具有实益、为法律“续造”提供合法性基础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民法典》已赋予法官较广泛司法权、我国民事法官依“法理”填补法律漏洞成为较为普遍的现实来看,抑或从发挥法理的“学科沟通功能”来看,确立第三顺位法源均有其必要性。从立法技术来看,将第三顺位法源表述为“民法基本原则”并非最优,仍以“法理”的表述为宜,因为“法理”的内涵与外延比“(民法)基本原则”更为丰富。除民法基本原则外,“法理”可能是非属民法基本原则范畴的民法基本原理、未明定的民法原则;此外,“法理”也可能是制定法乃至习惯法上的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8.
《法国民法典》是民法法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它建基于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律和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之上。既吸收了旧法合理的成分,又带有理性主义思想的印痕。拿破仑领导制定并强力推行的《法国民法典》,在社会文明和制度文明上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民法典,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19,(4):45-55
民法典编纂初始,权威学说都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恢复为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虽然依旧使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但很多学者却将其解读为法律行为。行为是个含义广泛的范畴,我国法学理论中的法律行为已为法哲学范畴,成为社会行为价值体系中的重要链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决不应等同于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除商事行为和民商事法律关系事实层面的行为外,还应包括主体对客体的支配行为等类型。民事法律行为在行为主义和法律行为类型价值体系中处于基本的核心地位。如此可以更准确地表达与构建科学的民商事法律行为类型体系和话语体系,并真正达到"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之目的。  相似文献   

10.
关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在各种民法论著中几乎一致认为是“四要件”,即构成民事责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①民事违法行为;②损害后果,③民事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④主观上有过错。(参见《民法通则讲话》、《民法教程》、《民法总论》等)。我认为,把民事责任构成概括为“四要件”,明显存在不妥之处。为此,笔者冒昧提出自己的浅见。一、“四要件”说有片面性,因为这些并不是所有民事责任方式所必须具备的。所谓  相似文献   

11.
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中最核心的制度之一,它是由德国民法学者开创的一项法律制度。在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中,法律行为理论得以充分体现,将这一高度抽象的理论置于总则之中,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在近代的民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相似文献   

12.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之后,民商法学界就如何编纂民法典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成为争议焦点.本文认为,商法通过其特有的发展路径造就了其特有品格:商法品格.商法品格,不仅奠定了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更为民法典无法包容.本文从历史性和国际性双重视角剖析了商法品格的生成及其特质,商法的特有品格、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决定了我国的民法典不宜采“民商合一”模式.本文在检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和《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提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思路应该走“民商分立”模式下的“民法典与商法通则并存”的立法路径.  相似文献   

13.
论可撤销之法律行为──中德民法比较研究邵建东研究《德国民法典》关干可撤销之法律行为的规范和理论,揭示其同中国民法之间的异同,有助于加深对《民法通则》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则的实质内涵的理解,为我们完善立法、拓展理论研究范围以及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提供一个参考...  相似文献   

14.
张生 《政法论坛》2022,(3):159-170
民法学者多认为《中华民国民法》(以下简称“民国民法”)第一条经《大清民律草案》,继受于《瑞士民法典》第一条,但却无法圆满地解释两者在条文表达方式和规范功能上的差异。该条文近则承袭于《大清民律草案》,远则继受于日本、德国法。该条文虽然形似瑞士民法,而条文内容与规范功能则完全取法于日本民事法令。在解释适用过程中,该条文发挥了三种规范功能:其一,它是“法律适用”的指示性规范,明确了民法渊源及其适用顺序;其二,它设定了民法解释的边界,维系了以民法典为中心的统一而又开放的民法体系;其三,审判机关在解释适用过程中,弥补了该条文的立法缺陷,进一步完善了它的指示功能和体系化功能。  相似文献   

15.
《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第6章设有“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此处称“民事法律行为”,即德、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等比较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事实上,民法总则是采用《民法通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还是按照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称为“法律行为”?这个问题从2015年9月14~ 1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民法总则草案(2015年8月28日民法室室内稿)》专家讨论会上就开始争论了,持续至今,争论尚未停息,且仍有继续下去的趋势,即使于民法总则通过后也复如此.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发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是正确的,而较多学者认为是不适当的.而且,此争论也涉及民法学界之外其他法学专业的学者乃至实务界人士.他们认为,民法上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上的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刑法上的行为是“刑事法律行为”、经济法上的行为是“经济法律行为”等.一言以蔽之,民法总则是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术语,还是启用“法律行为”的概念,实际涉及我国整个法学界乃至法律界.  相似文献   

16.
被掏空的《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立法工作的切人点应放到整个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总则是民法典制定的第一步.第二步则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2016年2月17日,在媒体见面会上,孙宪忠开场便强调了制定民法总则的必要性. “很多人认为已经有《民法通则》,为什么还要制定民法总则?”孙宪忠解释道,“其实,道理非常简单,在现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民法通则》承担着核心、基础、统率的作用.然而,《民法通则》156个条文在现实生活中能被应用的只有十几个条文,剩下的内容已经被其他法律所替代.因而,《民法通则》在现实中发挥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  相似文献   

17.
本文认为悬赏广告既有别于合同 ,也有别于一般的商业广告 ,它是悬赏人的单方行为 ,是一种许诺 ,并基于这种许诺在悬赏人和指定行为完成人之间产生了债的关系 ,因而不能适用现行《合同法》和《广告法》 ,而应该适用民法中债的规定。但是 ,现行《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 ,因而只能寄希望于处于编纂中的我国民法典能够充分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做法 ,将悬赏广告的法律调整纳入其中 ,确保悬赏广告“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18.
所有现代欧陆民法法典,不论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抑或是继承两民法典之法典以及参考两民法典之法典,均设有民法总则之规定。中国最近有制定民法总则的计划,并已提出建议稿,但此前已经有了9个单行之民法法律规范,构建了松散型的民法典体例,而民法总则属于一体型民法典之构成部分,这就需要对以往民法法律规范重新整合。结合中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对民法总则应加以规范之内容,以及法律原则、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民事客体、法律事实、民事责任等具体规范加以分析探讨,以期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民法总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9.
李玲 《北方法学》2013,(6):110-116
《法国民法典》具有极为崇高的地位,为形成和维系大革命以来的法兰西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宪法法院通过合宪性审查不断使民法典受到宪法规范的约束、辐射和渗透,实现了路易·法沃赫教授所说的“宪法化”。30余年的宪法化进程使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进入了一种规范语境,民法典在规范上已经受到宪法的切实约束,同时,民法典作为“真正宪典”的社会作用也逐渐被人权宣言所取代。在探讨民法与宪法的关系时,“民法典是真正宪典”这一社会学命题不应错误地扩大到规范领域,更不能不顾时代变迁,忽视宪法化的时代背景。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根本原因是立法理念和思路不同。德国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关系”阶段的理论。我国民法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阶段的理论。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的根源在于,民法上责任的概念和内涵及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有重大差异。由于《德国民法典》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请求权在民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体系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体现为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我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与德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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