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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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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而对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下称改变行为)的性质,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无规定。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改变行为属于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行为,不是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继续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见《人民司法》1992年第3期“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程序问题探析”一文)对此,笔者不能苟同。 改变行为是被告在行政诉讼中实施的,它可能引起原告申请撤诉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诉等诉讼  相似文献   

2.
行政被告诉讼人应称为“主要负责人”冯治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它们是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实施者。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其主要负责人应为当然的...  相似文献   

3.
诉权,是法律赋予的法律关系主体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并在司法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诉权的确立,是建立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的前提。在行政诉讼中,不服行政机关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诉权,是勿庸置疑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这一授权,确立了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只能做为被告的诉讼地位。学术界有观点认为:既然行政机关是当然被告,那么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则是当然原告,进而把《行政  相似文献   

4.
葛翔 《新法规月刊》2016,(5):152-160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理论多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诉讼标的,但“行政行为标的论”有着明显的理论缺陷,无法涵盖不同诉讼类型,《行政诉讼法》修订后也无法解释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这一特殊情形。从“二分肢说”出发,复议机关共同被告案件中诉讼标的具有单一性,即当事人认为原行政行为与复议维持决定所形成的共同法律效果违法并侵害其权益,而向法院提出权利救济的主张和相应的事实理由。就诉讼结构而言,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案件不属于诉的客观合并,而是必要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复议决定实质性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对原行政行为具有治愈性,法院对实体合法性审查的侧重点在于复议决定改变的法律前提与原行政行为的法律结果能否构成一个具备整体合法性的逻辑闭环。在复议决定确认原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案件中,以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似乎更为符合行政诉讼制度修订后的本意。  相似文献   

5.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具体诉讼程序上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关于诉讼管辖。按照管辖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一个法院管辖,并同属一种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问题就在此,当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与行政机关所在地不相同时,究竟应由哪一个法院来管辖,如果仍按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只能是当民事诉讼的被告所在地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相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才成为可能,这样的话,实际生活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将难以成立,很多案件…  相似文献   

6.
规章授权的组织与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确立崔巍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那么,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能不能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呢?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成为...  相似文献   

7.
对村民委员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作具体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不同于一般的行会、协会,在正常的职责活动中履行着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有相对独立的行政职权,故村民委员会在履行某些行政职能并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时,应当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法律、法规授予村民委员会自主行政权是其能够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前提。村民委员会的自主行政权,是指其非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由其它法…  相似文献   

8.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本文拟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及其法律地位略谈管见,以推动对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对于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一种意见认为,所谓“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告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否则,就不能作为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  相似文献   

9.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这项规定明确地把维持原行为的复议机关置于行政诉讼外的法律地位,它意味着复议机关只要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裁决,就可置身于行政诉讼之外。而不承担行政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这样规定是否妥当,有必要加以探讨。我们认为从法理上分析,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是处于被告  相似文献   

10.
规章授权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崔巍/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那么,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能不能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呢?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争论比较激烈,笔者试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1.
析行政诉讼上的授权与委托杨小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授权行政与委托行政由于各自行政职...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行政争议,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作被告,而且只能由行政机关作被告,这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突出特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发生行政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那么,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执行公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我国,当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类型的区别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点及法律地位(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章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或者说,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相似文献   

14.
略论行政诉讼一审中被告对原行政行为的改变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自动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学术界对此存在争议。本文拟就此对被告是否拥有改变权、这种改变权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以及对这种改变权的法律控制等问题,作如下初浅探讨。一、被告在一审中应拥有改变权有一派观点主张被告在一审中不应拥有于自动改变权。他们认为,如果被告行政机关在一审中拥有改变权,势必造成诉讼程序的不稳定,同时还会助长行政行为的随意性,甚至为行政机关逃避司法审查大开方便之门,在社会中也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他们举例说,有的行政机关怕承担败诉风险,会不顾牺牲国家利益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一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以满足原告非法或无理的诉讼请求,达到原告撤诉的目的;还可能出现行政机关利用改变权对原告打击报复,加重处罚,以胁迫原告撤诉等情况。  相似文献   

15.
论被告在诉讼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是指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将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加以撤销、部分撤销或者予以变更的行为。这一行为关系到国家的行政权能否得到正确运用,关系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认识研究。一应否赋予被告在诉讼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由于各国的理论观念和现实状况不同,各国的行政诉讼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概括起来,大致有两种模式:第一,被告的行政决定进入诉讼过程之后,原则上不允许被告撤销或变更,如美国。第二,行政决定进入诉讼…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中,有许多具体行政行为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规定,经过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批准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两个行政主体,因此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应该由谁作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批准行为可视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自然是批准机关;二是批准行为不能改变原行为的性质,仍应由原行为机关作被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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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研究的学术梳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学贤 《法治研究》2010,48(12):20-29
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是学界有所争议的问题。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从理论与实践全面分析来看,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不可一概反对,但也不该简单用之。应当在正确界定其性质的基础上,明确被告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在强调对该行为进行审查之必要性的基础上,确立规范的审查标准,从而对此予以必要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被告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案件,其诉讼费用应由谁承担?对此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撤诉,是因为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其责任在行政机关,案件诉讼费用应当由被告负担;另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应当由谁负担未作规定,因此,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  相似文献   

19.
关于证据 《意见》关于证据问题的一条重要规定是:被告聘请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条规定的主要理由是: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规定的。因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是先有确凿的证据、可靠的事实,然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先裁决,然后再取证,尤其是再  相似文献   

20.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一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文试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角度出发对重作判决提出质疑,认为重作判决对人民法院、原告、被告三方都不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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