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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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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蒙古立法在清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清朝中央政府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合蒙古的风俗习惯,因地制宜地进行了法制建设,针对蒙古地区独创了《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等地方特别法规。这些法规被习惯称之为“蒙古律”。但对于清代蒙古律的性质和地位问题,一些外国学者认为它不属于中华法系的范围,而是属于所谓“蒙古法系”。所以,本文拟对蒙古律和大清律的一些内容进行分析比较,以弄清蒙古律在清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2.
<正> 我国宪法根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规定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加强了地方的职权,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在积极下放立法权的同时,宪法和法律又规定了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如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作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各地我行我素,违背整个国家法制的统一。可见,不抵触原则是中央积极慎重下放立法权的产物。  相似文献   

3.
孙琬钟 《中外法学》1990,(4):1-5,10
<正> 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宪法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主要是制定规章并保证其实施),对地方政府分管的各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地方政府法制工作是我国整个法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地方政府法制工作的任务地方政府法制工作的任务,主要有:制定行政规章,检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相似文献   

4.
全部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对于国家法制统一可能构成挑战.学术界和实务界为此设置的防范措施主要是立法审查机制,即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时进行全面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立法机关而非审判机关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承担监督责任,这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预设性的制度架构.但是,本文对涉及海南、深圳两地经济特区法规适用的百余个司法判决的研究,可以发现经济特区法规无论被直接引用还是仅仅作为说理依据,各级法院总体上是基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立场,审慎处理经济特区法规的司法适用.这一司法审判规律,充分证明司法机关对包括经济特区法规在内的地方立法具有补充性的监督功能.  相似文献   

5.
论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卢文春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确保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因素。如何解决地方性法规缺乏可操作性问题是目前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一、以国家法律为依据,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是地方性法规具有可操作性的合法基础。我国实行国...  相似文献   

6.
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下简称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加强地方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但是,由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比较原则,地方立法中往往遇到一些具体界限和关系问题不好区分和处理,所以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以探讨。一、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  相似文献   

7.
增强法規的可操作性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确保法规贯彻实施的重要因素。如何解决地方性法规缺乏可操作性问题,是目前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一、以国家法律为依据,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是地方性法规具有可操作性的合法基础。地方性法规只有在国家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則和限度内,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8.
通过考察清代不同程序上的司法判决可见,情理作为清代司法裁判的法源与律例等共同作用于判决论证,但非同一类型的法源。相比于律例在条文结构上的明确具体与形式上的权威性,因而以构成要件在案件里得到实现为其适用方式,情理则同样具有权威形式但内容上更为原则化,并且情理适用于案件是通过对律例适用的妥当性从而也包含无妥当规范时创造规范的必要性进行衡量与论辩来实现,即情理是使律例适用于案件以达致审判妥当的基础性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说,情理是清代的法律原则。比之于律例适用的逻辑论证,情理参与的论证属于强化、补充逻辑论证的修辞论证。  相似文献   

9.
行政诉讼制度不仅意味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意味着中央权力对地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行政诉讼具有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法制统一、协调地方竞争、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从而建立起中央司法权对地方立法与行政的制衡,保障了国家法制的统一。通过审查地方政府行为和立法的合法性,行政诉讼制度可以规制地方政府间的竞争,限制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确保地方竞争在中央的可控范围之内。此外,经由司法政策和具体案件的裁判,行政诉讼成为中央与地方之间资源调配的重要方式。从国外的经验观察,通过中央对地方的司法监督,有利于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协调处理地方政府间的矛盾。而目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法修改,也为其上述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制度契机。  相似文献   

10.
《公民与法治》2013,(13):51-51
为了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只有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能制定。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没有特殊授权的情况下,不能做不同的规定,否则就是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二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只做原则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做进一步具体规定,只要不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就不能认为是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相似文献   

11.
我国地方法制建设是指地方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单元,依据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规定,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地方法制秩序的工作过程。它的目的在于使地方政权机关的职能和运行程序化,规范化,达到高效与和谐;在于建立一种统一于社会主义法制之中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在保证国家法律在区域内落实的同  相似文献   

12.
<正> 律与条例是清代两种极为重要的法律形式,它们构成了清代刑事立法的主体。这二者在清代法制中各自处在什么位置、发挥怎样的作用以及二者相互关系如何是关系到有关清一代法治的重要课题。深入研究这一课题,不仅能够加深对律例本身的了解,而且对于全面把握清代各种法规的相互关系,探讨清代法律形式运用的实质精神及其基本原则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拟就这方面的问题作一初步的探索。  相似文献   

13.
中央地方权力配置与地方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论述了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地方权力配置的发展历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正在从中央高度集权向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政治体制过渡,与此相适应,我们也改革了中央高度集权的立法体制,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立法体制。文章根据调查所得,对地方立法中关于地方立法的从属性与自主性;“不相抵触”与积极主动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等几个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作了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14.
近几年来,全国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制定了不少地方性法规,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地方性立法工作还刚刚起步,缺乏经验,因而面临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如何体现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特色问题。现在有些地方性法规之间、  相似文献   

15.
李年富  李归 《法制与社会》2012,(32):245-246
与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渊源不同,地方性司法规定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而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叫法,也有的将其称为"地方司法文件"。从语义上来看,"文件"比"规定"的含义更广泛,包含了就某一具体事项产生的文书材料,"规定"则只是指就某一类事项制定的较为正式的一般性规则,可见用"规定"来称谓地方司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性规则用语更加正式和明确,故笔者在文中统一使用"地方性司法规定"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16.
张晓蓓 《法学研究》2009,(4):174-186
四川民族混居地冕宁县保存了大量的清代司法档案,客观地再现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实践的原始状态。详细分析其诉状并结合地方志等材料,可以看到清代这一地区的诉讼制度已较完善;各族民众将到州县诉讼作为纠纷最终解决方式已很普遍,已具有较强的国家法律意识;案件审断既能遵循国家律例及其规定程序,又能根据当地情况进行适当的变通,以实现多民族和谐相处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7.
本文首先就《立法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地方性法规起草主体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其次,在分析了各地地方立法条例对地方性法规起草主体具体规制模式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为四种模式。再次,在对法律及各种地方立法条例的分析基础上总结出地方性法规起草主体的种类。最后一部分对现在地方性法规起草中面临的问题的解决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8.
地方性法规清理,是指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国家的统一部署或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并决定是否修改、废止或者编纂地方性法规等的活动。地方性法规清理是一项立法活动,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是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19.
在我国,地方立法在执行和补充中央立法,管理地方事务,促进新时期经济、政治、法制、文化和其它各项事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重大作用。但是,犹如中央立法仍是我国国家机关活动中的比较薄弱的环节一样,地方立法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和不足之处,亟待完善和加强。一、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独具特色。就地方立法而言,地方立法主体一般只要与中央立法主体制定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就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地制定适用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  相似文献   

20.
从地方立法的属性和目的看,地方性立法需要考虑和安顿地方性需求;但同时,地方立法也需要面对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命令。因此,对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的理解不应绝对化、形式化。法制统一原则以及立法所针对事项的共性要求,要求地方立法应考虑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协调。作为一种立法技术手段,示范性立法反映了这一统一与多样性协调的逻辑,而这一技术在实践中的展开,将有助于促进法律体系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统一与多样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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