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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源于古希腊允许病人或残疾人“自由辞世”的“好死”之道。到17世纪,英国哲学家培根在《新大西洋》中提出:医生的职责不但要治愈病人,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目前一般认为安乐死是让使患者自身安乐的无痛苦死亡。支持者称安乐死是死者“安详的解脱”.且自由行使选择死亡的权利是尊重人权的基本要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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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在英国的法律焦点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各国在法律和政策上对安乐死问题始终十分谨慎。因为它涉及人类拥有的最基本的两种权利,即生存权和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果患者对生死问题有自治的权利,那势必会扩展到残疾人自杀性的自愿安乐死。如果我们在道德上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在事实上会导致道德上不允许的安乐死实施。因此从道德而言,我们不应使安乐死合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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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2007,(6)
安乐死从一开始出现就一直备受争议。随着人类社会的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类的死亡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对待安乐死已从过去的禁止、反对,逐步转变为立法管理。安乐死涉及伦理学、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牵涉医生、病人、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关系,在我国由于安乐死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合法化,一些医院或绝症患者只能采取"自然死亡法"即停止治疗,这实质上就是采取消极安乐死,而此举并不受反对,但对患者造成了痛苦与折磨,对社会和亲属造成了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安乐死有其法理上的立法依据,安乐死的实施从刑法角度分析也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安乐死应该有自己合法的地位。本文拟从安乐死的立法建议,安乐死的立法设想,安乐死的形式和实施方法,安乐死的实施程序,以及安乐死的法律责任等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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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已经有超过20年的时间,安乐死也越来越被我们的社会所接受.本文从安乐死的概念角度入手,讨论探析当今发达社会对于“安乐死”的理解和各个国家对于安乐死的法案整理与不同层度的推进,正确认识安乐死这种优化的死亡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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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患有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者 ;正在遭受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者.因此,植物人、无生存价值的新生儿不能成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选择死亡的权利;选择理想的死亡状态的权利.安乐死的权利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因此,所谓"非自愿安乐死"不属于安乐死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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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协助一词等价于广义的安乐死,包括安乐死与尊严死两种概念.在刑法意义的分类中,死亡协助包括积极死亡协助与消极死亡协助.基于病人的自我决定权与人格尊严、法益衡量、难以被不当滥用等原因,死亡协助在世界上的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得到合法化,典型示例有德国、荷兰、我国台湾地区等.在我国积极死亡协助的合法化饱受争议,对其应当以循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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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在中国是否可以允许,是法律界和伦理界一直争论的话题。主流观点是否定实施安乐死,认为安乐死是以协助的方式终结他人生命,侵害了病人享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疑似安乐死案件,是不能简单地根据故意杀人罪来定案的。德国刑事司法实践将安乐死分为"中断医疗型"安乐死、主动直接安乐死、间接安乐死,继而区分何种安乐死是法律允许的,何种安乐死应该绝对禁止。从刑法教义学角度出发,病人的同意、代理人的意见、法庭的许可都可以作为排除犯罪性事由在安乐死案件中影响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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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终结生命权之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安乐死,这一终结生命权之争的话题,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直在人类社会争论不休。由于它涉及的问题很多,安乐死是否道义,是否合符伦理道德,它与故意谋杀之间的界限如何界定?对于安乐死,世界上一直存在着两种根本不同的法制观。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从我国国情出发,如何评价安乐死及其社会功能,应不应当由立法加以认可?对此,本文拟就这个问题加以探讨。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其争议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无痛苦死亡,尊严死亡,中文译为安乐死。换言之,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指当一个面临死亡并挣扎在难以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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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立法在中国势在必行.由于安乐死涉及伦理、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牵涉病人、家庭、医生、社会等方面,因而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深入地探讨,妥善解决安乐死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推动安乐死的合法化.在安乐死立法前,我们需要做好一系列的宣传工作,以确保更多人了解安乐死,甚至认同安乐死.假设安乐死成功立法,如何防止“安乐死法”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层层的审核,才能在维护患者尊严的同时亦保护申请人的意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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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历史的回顾安乐死《辞海》解释为"现代医疗条件下患不治之症的病人,真诚要求医师为解除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措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为"指十分痛苦的不治之症或身体机能完全失调的情况下的自愿死亡。"安乐死(euthansia)源自希腊文,由安逸(eu)和死(thantos)两个词素构成,原意是无痛地仁慈地处死,后来被扩大应用为无痛苦地死去(故安乐死又译为无痛苦致死)。关于安乐死在道德上是可以允许的意见可追溯到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斯多葛派等思想家、政治家。而在传统的基督教信条中却是受到抵制的,因为有人认为安乐死包括在第六条戒律的谋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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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乐死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立法建议展望安乐死,又称安死术。关于安乐死的含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对于一些出生时即为重残、痴呆的婴幼儿、社会上一些精神病患者、重度残废人以及处于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中的植物人所实施的使其在无痛苦感受中死去的行为。狭义上的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无痛苦死亡的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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