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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和管理体制建立以后,可对多个领域改革形成多方的支撑,比如有助于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提高政府治理效率,有助于完善反腐机制、为官员财产公开创造条件,还有利于建立产权清晰、高效流转的全国统一不动产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做出规定。那么,《条例》都释放了哪些意义和信号,又如何具体实施落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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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土资源部正计划上报《不动产登记条例》给国务院,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被“刹车”,“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写进条例第六章第七十二条,全国实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实行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钉钉”(6月2日《新快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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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目的到底是为什么?《条例》开宗明义地指出: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关专家和分析人士也有总结:一是有利于摸清家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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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正在加紧制定中。如何加强《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的可操作性,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以及如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值得我们深思。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是《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的重点,关乎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社会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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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千呼万唤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难产”了!早在立法酝酿之初《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议。遗憾的是,进展缓慢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再度“难产”,令无数对其寄予厚望的公众大失所望。早在2013年3月,有关部门就曾明确提出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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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2014,(4):16-16
正女士们、先生们,亲爱的朋友们:请允许我为我们这一天的共同工作来做个总结。一整天,我们都在讨论法中两国关于地产公告和不动产登记的体制。2007年,中国开始实施《物权法》,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已有将近1700年的历史。《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如下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其明确了权利人享有的多项基本权利。郝作成先生带我们回顾了物权法规定的权利人的查询权与异议登记更正权。杨佳燕女士强调了不动产登记簿的重要性。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权属和内容的依据。目前,不动产登记条例正由国土资源部在制定中。在不动产登记安全的重要性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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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立法例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公示手段,很多国家就登记机构专门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法或不动产登记法规,或者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如《日本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登记事务,以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或其支局,派出所为登记所,而予以管辖。”《德国土地登记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地方法院(不动产登记局)统二掌管。不动产登记局对本区域内的土地有管辖权。”在瑞士,依瑞士民法典及州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通常为各州法院。在英国,统一管理城乡土地权属于登记的机构,为“政府土地登记局”。这一机构是英国现今统一从事不动产所有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发证及办理过户换证的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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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也是整套物权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专门对不动产登记作出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正式建立,并为将来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提供了思路。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着诸如立法不完善、房地分离登记、城乡管理不统一等许多问题。因此文章认为有必要就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从立法体系、登记机关、登记规则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使我国不动产管理真正做到制度健全,有法可依,从而保障不动产真正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国家法律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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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就是指经权利人申请,由专门的登记机构将申请人财产的相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事实或行为。登记不仅是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且还是物权公示的一种方式。登记在各国物权法上都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2007年已经颁布了《物权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也已经起草完成,但是其中还有一些问题规定得比较模糊,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文章主要针对不动产登记中一些具有争议性的问题着重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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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于《物权法》将是未来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已经成为目前我国法律界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其中不动产物权变动及不动产登记制度更是热点中的热点。作为一名执业公证员。笔者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及不动产登记制度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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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我国正在起草制定《不动产登记条例》,拟对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和完善。这项立法,全国上下普遍关注,全国公证行业更加关心。因为,不动产公证业务作为一项传统公证业务,在大陆法系国家都是公证的支柱性业务,但在我国,公证对不动产领域的介入非常有限。笔者认为,着眼于构建完善的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体系,应当对公证制度给予应有的关注,将公证制度纳入不动产登记制度设计之中。下面,我想从三个方面阐释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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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共计22个条文.现就《解释》条文的文义、目的及适用进行逐一解读.
一、如何处理涉及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民事案件
首先看《解释》第1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