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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是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广泛讨论的问题,有必要对其内涵予以厘清并对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定位有清醒的认识,以免矫枉过正。应在统筹分析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发展脉络的基础上,结合域外行政诉讼发达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实践,理性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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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拓展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和范围,第一次明确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救济权,但这种拓展本身是有限度的,不能脱离开现行制度、环境以及法治发展阶段而无限制扩大。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权利保障、法治、利益衡量、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和渐进发展原则,通过丰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于行为可诉性、利害关系性、时机成熟性等制度内涵,依法科学、理性地把握和设定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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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原告资格是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之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性质是程序问题而不是实体问题。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受案范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世界范围来讲,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呈现出不断宽松且标准逐渐趋向一致的趋势。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经历了从“无标准时期”到“法律规定标准时期”,再到“合法权益标准时期”,进而发展到“利害关系人标准时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理解为“法律上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原告与起诉人不能混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检察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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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探讨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如何确定原告资格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本文通过考察西方发达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有关理论和制度,对不同主体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作了一定的分析,并就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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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当前已是势在必行,笔者考察了国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制度,结合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与实践,提出可赋予检察机关、公益组织及公民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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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的日益广泛和深入,学界对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但行政诉讼法中的原告资格的范围明显过窄已无法适应行政法治发展的需要。因此本文拟在探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一些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设想以期顺应行政法治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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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对人即直接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已无争议的背景下,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实质上指涉的是行政第三人的原告资格。从体系解释出发,结合登记立案和诉讼第三人的类型化,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放松原告资格管制的立法意图明显,而保护规范理论除了法解释上的技术优势和法教义学上的理论引导优势外,目前在我国诉权保障上作用有限。故此,从“法律上利害关系”到“利害关系”的立法变迁,应解读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再次扩展且业已形成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的“梯度性”结构:首先依保护规范理论进行“法律上”利害关系分析,然后进行“事实上”或“约定上”利害关系的司法判断,最后在行政第三人原告资格无法证成时,如若符合法定条件,还应及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实现行政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制度衔接。在此梯度性结构中,保护规范理论是我国原告资格判断体系的一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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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公益行政诉讼或者涉及公益的案件方兴未艾,但多以失败告终,原告资格的限制是起诉被驳回甚至不予受理的重要原因,故而本文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入手加以简要分析,提出建立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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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嬗变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告资格的确认是整个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的核心问题。笔者基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语义分析,通过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比较与借鉴,试图从内涵和外延两个层面,建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抽象标准和起诉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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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步于环境政策,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的并存是客观实际的需要。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是我国保护环境的两种有效手段,二者有着共同的利益基础,二者并不矛盾,应当协调配合,共同发挥环境保护的合力作用。本文分析了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协调发展的理论基础,提出在现阶段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应当并存,进而提出正确处理环境政策与环境法律的协调配合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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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应为环境犯罪客体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 ,其特征主要体现在对该罪客体的争论上 ,笔者认为只有将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 ,才能既有利于国内法上司法判断的可把握性 ,又有助于国际法领域的协作 ;而且将环境权作为环境犯罪的客体还有利于刑法在环境保护方面功效的发挥 ,同时又可以兼顾环境法的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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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弥久常新的议题,随着"环境时代"的到来,正义也被赋予新的含义,环境正义成为环境时代的正义范式。环境是社会建构的,环境问题的真正根源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非正义性。环境正义主张所有地区与人群包括弱势群体有免于遭受环境损害的自由,有对干净的土地、空气、水和其他自然环境平等享用的权利,经由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达致可持续发展以提升民众的福祉。因此,环境法学研究应当走出"全称命题"与"重自然轻人类"的传统路径,其范式应当转移到环境正义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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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环境规则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创新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当前我国投资与贸易得到了迅猛发展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是生态环境也遭受到严重破坏。按照WTO可持续发展目标,正确处理贸易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我国现行若干环境法律制度尚且存在种种问题,需要在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环境立法与司法判例的基础上予以完善:改革与建立环境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改排污费制度为排污征税制度;完善与创新环境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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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7,(6)
环境质量标准兼具技术属性和法律属性,既非规章也非规范性文件,其约束力来自于援引环境质量标准的法律规范,其核心功能在于为环境质量状况提供比对依据,并与援引环境质量标准的法律规范、行政规划共同发挥设定目标、考核激励、督政问责的作用。环境质量标准具有以分类管理为理念、以整体主义为价值观和方法论、以阶段性控制目标为依据、以政策选择为结果的特征。从规范的角度分析,环境质量标准不可用于认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但从事实的角度分析,环境质量标准对于认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能够发挥有限的证明作用:可为证明环境影响的消极性提供科学支撑,有助于认定加害行为要件;可在有限的范围内缓解损害要件的举证难度;可用于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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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是一项以环境要素为权利对象、以环境利益为权利客体、以享用良好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具有人格面向的非财产性权利。环境权本身既非人格权亦非财产权,而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系统保护的独立、新型的环境享用权。环境权与资源权、排污权的权利对象都是自然要素,但三者的权利客体各异,分别指向环境支持功能、资源供给功能和环境纳污功能。资源权、排污权属于广义财产权的范畴,在价值取向上同环境权截然相反;自然保护地役权具有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双重属性,属于保护自然的权利。被称为程序性环境权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亦非环境权,而属于保护和实现环境权的派生性权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本质上属于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之行政命令的司法执行诉讼,尽管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一样,也具有环境权益保护的重要作用,但二者均不属于环境权诉讼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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