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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犯意表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学界基本持否定观点。但由于犯意表示牵涉罪刑法定原则等问题,故有再予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2.
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是有区别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别是我国刑事法中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所谓犯意表示是指一个故意犯罪的人实施犯罪的意向或思想在犯罪活动之前通过犯罪人的言词、文字流露出来。这种犯意的流露在刑法理论上称作犯意表示。例如,“甲想偷邻居家的电视机,约乙一起行动。”甲约乙行窃的意思表示,就是一种犯意的表示。所谓犯罪预备,是指犯罪人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而创造的各种便利条件的行为。它表现为,寻求犯罪使用的工具、制造便于着手进行犯罪的条件,勾结共犯  相似文献   

3.
犯意表示虽然不构成犯罪 ,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但笔者认为 ,犯意表示的做出侵害了犯意表示相对人的精神自由权 ,导致其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 ,因而构成民事侵权 ,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对精神自由权和侵害精神自由权的民事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因此 ,一方面无法充分地保护公民的精神自由权 ,另一方面也使我国法律无法对犯意表示行为人进行必要的惩罚 ,从而无形中纵容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4.
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有原则的不同,前者是一种错误或反动的思想表现,属于批评教育的范畴;而后者是一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的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对此,刑法理论界的认识是完全一致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某种现象究竟是属于犯意表示,还是属于犯罪预备,其界限常常不易把握,也出现过一些问题。目前刑法理论上对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的界限一般仅限于作一些原则上的阐述。因此,进一步探讨两者的本质区别,以及实践中应如何把握它们的界  相似文献   

5.
共同犯罪中的犯意转化及责任探微黄朝君共同犯罪首先要形成共同的犯意,然后,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才可能围绕这一共同的犯意展开。然而,在共同的犯意形成之后,有些犯罪人由于受到个人心理素质、自控能力、犯罪诱因、法律后果等等错综复杂因素的影响,使其在身处“此...  相似文献   

6.
陶建平  吴波 《法学》2012,(7):146-151
在犯意转化情境之下,某些犯罪的罪与非罪界限问题会变得模糊,犯罪停止形态、罪数等问题也会变得具有争议性。应明确中止犯的自动性作用于具体明确的犯意而非抽象概括的犯意,中止犯决定道德性并非决定自动性之必然要求。在罪数认定上,应以犯罪行为中途是否发生"停顿"作为评价的一罪与评价的数罪之区分标准,以是否可能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作为罪数之认定标准,并依据犯罪行为中途发生"停顿"之时同质犯意转化与异质犯意转化之别作出不同评价。  相似文献   

7.
略论故意犯罪的着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犯罪的着手,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首先,犯罪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标志。在故意实施的犯罪中,除突然起意犯罪以外,一般要经过犯意的形成、犯罪的预备、犯罪的着手实行、犯罪结果的产生四个过程。在我国,单纯的犯意表示属于思想范畴的东西,不  相似文献   

8.
犯罪过程中犯意的变化与把握舒开明犯罪行为者的主观犯意,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和主观上的罪过(故意或过失),它反映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全过程中的思想状态和心理态度。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由于犯意的变化而引起危害结果变化的案件,...  相似文献   

9.
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高某、韩某的辩护人,首先同意公诉人以盗窃罪对二被告人的定性。因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作为辩护人,我认为高、韩二人的犯罪,也存在着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主要表现在:高某、韩某是在外因的诱使、驱动下完成了从犯意表示至实施犯罪行为的全部过程,排除这种外因,高、韩二人的犯意也许不会化作犯罪行为。虽然,在法律面前不使用“假设”、但归结到具体的本案中,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没有公安机关派出侦察人员化装成外地业务员与高某等人洽谈收购,并预付定金一千元,就不会有高、韩…  相似文献   

10.
论犯罪预备同犯意表示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说明,犯罪分子从犯罪的预备阶段开始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很容易混淆,在以往发生的冤、假、错案中,就有将“企图”、“图谋”、“意图”当作犯罪而加以判处的,其实这些仅仅是主观上的东西,是主观归罪。我国古代曾有处罚犯意表示的规定。《唐律贼盗律》规  相似文献   

11.
确定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构成数罪,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关系到是否运用数罪并罚的原则去处理的问题。因此是刑法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什么是一罪?什么是数罪?区分一罪和数罪的标准是什么?这在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观点是很分歧的。有的资产阶级刊法学者强调主观,主张以行为人的犯意为标准:基于一个犯意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意的为数罪。有的资产阶级刑法学者强调客观,主张以客观表现的事实为标准:这中间有的主张以犯罪行为为标准,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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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犯罪预备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海峡两岸犯罪预备的比较研究陈一榕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一个预谋性质的犯罪,行为人在产生犯意后,通常要先进行必要的准备活动,以期犯罪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并臻于完成,这个阶段即犯罪预备阶段,而犯罪人为实施犯罪从事的这种准备活动即犯罪预备活动。犯罪预备活动已经开...  相似文献   

13.
经济犯罪主观故意的推定陈良平,刘鹏所谓推定,是指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司法人员根据一定的间接证据来推理确定行为人具有某种犯意,并据此定罪判刑,行为人如果否认具有此种犯意,应当作出合理的解释。推定在本质上是对犯罪故意进行认定的一种特殊形式。当前,经济...  相似文献   

14.
法人犯罪的成立,既需要具备客观要件,也需要具备主观要件。法人犯意的认定,不能简单地将法人雇员的犯意直接归属于法人,而应当将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体来对待,从法人整体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政策文化等方面来考察其犯意内容。在涉及产品质量的犯罪中,隐瞒产品缺陷是认定法人犯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隐瞒产品缺陷是违反行业文化的悖德行为,是法人犯意认定的基础。如果所隐瞒的产品缺陷是国家法律、行业规范所明确禁止的,则悖德程度严重,足以认定存在犯意。在丰田"召回门"事件中,丰田公司之所以最终未被诉诸刑事审判,根本原因在于其并未向公众隐瞒产品缺陷。  相似文献   

15.
赖早兴 《现代法学》2008,30(3):100-106
由于意识与意志的主观性,在刑事诉讼中,犯意的证明一直是困扰控方的难题。在缺乏被告人自白的情况下,犯罪的证明完全依赖于推定这一手段。但推定结论的或然性引发了人们关于犯意认定中推定运用可行性的怀疑;犯意推定的证据标准也无法与直接证明的标准一致;推定还可能导致证明责任分配上的争论。英美国家刑事诉讼中对于犯意推定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规则,可资借鉴。  相似文献   

16.
“造意”者是传统刑律打击的重点程维荣我国历史上,人们很早就注意到共同犯罪现象,并在刑律中作出了有关“造意”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造意”就是首先提出犯意、有时还包括主谋和策划犯罪的行为,也可以指实施这种行为的人。这种人通过向别人传达犯意等各种方式,引...  相似文献   

17.
美国刑法中犯意要求边缘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基本概念范畴,犯意长期以来在美国刑法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定犯罪主导地位的稳固,犯意的核心概念色彩开始在大量犯罪当中淡化,而对于这种边缘化趋势的考察,首先需要从美国刑法中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的二元区分模式入手,通过对犯意边缘化前提条件的框定,明确其不同维度的区分,从而在此基础上对美国刑法犯意边缘化加以具体刻画和分析,由此探知这样一种动态变化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相似文献   

18.
海峡两岸犯罪中止形态比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它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中具有一定特殊性的犯罪形态。在其它三种放意犯罪停止形态中,行为人的行为或是因意外障碍而停止下来,或是得以贯彻到犯罪完成。但其共同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犯意都未发生转变,行为的不同停止形态只是表现了行为人主观犯意发展进行的不同程度。犯罪中止的特殊性在于其停止的原因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在这种形态中,行为人的主观犯意决定了行为的停止状态。这是犯罪中止与其它三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本质区别。随着世界刑法理论由客…  相似文献   

19.
李韧夫  陆凌 《法律科学》2013,(5):176-186
犯意转移原则用以解决D意图杀死V1而实际杀死了v2等类似情形之责任认定问题。该原则起源于16世纪的英国普通法,对英美刑法司法及立法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但亦面临着实践窘境及学者的猛烈批判。作为事实错误不免责之理论,犯意转移原则是建立在抽象故意观基础上的刑罚政策选择。在打击错误的场合,犯意转移原则对于D的责任认定并不妥适,因为它忽视了刑事责任的认定在主观与客观、事实与规范、自由与强制之间的博弈。  相似文献   

20.
刘永皎 《法制与经济》2008,(14):58-58,90
“陷阱取证”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试从刑事和民事两大方面分析“陷阱取证”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陷阱取证”是来源于刑事诉讼中的概念,但在民事诉讼中也有所运用。“陷阱取证”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两种类型。犯意诱发型“陷阱取证”会引起诸多问题,所以是非法的。本文分析讨论了刑事案件中的“陷阱取证”的合法性,并从三方面说明采用机会提供型“陷阱取证”进行刑事侦查的必要性;探讨了民事诉讼案件中以“陷阱取证”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否应予以采纳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并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不应提倡陷阱取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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