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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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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法人宪法权利的进路 宪法学一般认为,基本权利之本质在于保障个体享有免受国家干预之自由领域,因此,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系以保障自然人为其初始之立法目的,中言之,基本权利的主体只有作为个体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纵深发展以及社会组织体对公共生活领域的不断渗透,  相似文献   

2.
白小平 《北方法学》2015,(2):93-104
社会语境是介于社会需求事实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媒介场景,作为第三法域或是部门法的社会法也应该有自己特殊的社会语境系统。当代西方国家因社会内部压力对市民社会自由性和自利性的有限改造,促成了"律他、利他"的人民社会初级语境形成,体现出"协调市场竞争与进行社会保护"的政治观念,西方国家的社会法是对该政治观念的法制反映。"以人为本、谋求社会成员共同幸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社会语境的政治观念,中国的社会法建设除应具有"协调市场竞争与进行社会保护"之相同经济、社会功效外,还具有制度自觉的政治功效。人民社会不同层次的政治观念决定了两种不同的社会法立法目标与任务和其在法律体系中不同的实体地位。  相似文献   

3.
对中国法律改革提出的建议通常都强调应该加强"法治"建设,以实现经济现代化的目标。系统理论的观点认为,任何对中国私法未来发展作出的考察,都应当首先考虑到私法与中国社会不同领域的多元功能关系,其次把私法置于中国文化、政治与社会的历史中进行情境化研究。作为具体的例证,在公私之分的讨论中,私法应当适当反映出社会的功能分化,对不同领域中去中心化的自发规范形成过程,在法律上进行确认;在宪法权利的横向效力中,私法应当关注科学、艺术、卫生体系、新闻媒体等的完善与自治,使它们免除来自经济系统的单一效率导向的腐化。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发挥政党的潜在作用。但是,这意味着政党必须调整和改变内部结构,以及与现存社会团体的关系,通过自我约束实现社会公正。  相似文献   

4.
马克思在批判与继承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他从物质实践出发,纠正了被黑格尔颠倒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之关系,并用"物质交往关系"取代了黑格尔的"需要的体系",此外还将对人的本质关怀作为其市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在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和谐社会的实现路径,其对构建中国和谐社会的指导意义在于:形塑中国式社会本位观,将社会经济发展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之基础,实现经济和谐;梳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紧张关系,构建二者的良性互动发展模式,实现政治和谐;关注中国和谐社会主体的发展,实现人际和谐。  相似文献   

5.
经济法的利益观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受到以主客观分离与对立为出发点的二元思维模式的影响 ,在社会结构方面形成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立的二元理论 ,在法学领域中也形成了以规制政治国家权力为主的公法部门和以调整市民社会关系为主的私法部门的二元划分。随着社会的发展 ,传统的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截然分开的理论受到挑战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日渐融合 ,经济法的出现是这种趋势在法律上的体现之一。经济法作为贯穿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领域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其利益观体现出一定的综合性 ,融合了运行于市民社会中的私法与运行于政治国家中的公法的双重特征。经济法虽然以社会利益作为其首要的保护目标 ,但其对社会利益保护的实质是以个人利益为核心的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之间协调的结果。  相似文献   

6.
浅论社会团体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行政权力的合理有效制约已成为构建现代法治化国家的关键性因素。而随着传统的政治、经济、社会由领域合一走向领域分离,独立于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的"第三域"在社会团体的蓬勃发展中孕育而生。作为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产生的标志,社会团体以自身特性确定了其在行政权力"他律"机制中的重要地位,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意识形态领域都发挥了令人瞩目的作用,成为了当今行政权力制约理论的新鲜血液。  相似文献   

7.
市民社会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社会,是指与君主专制的野蛮社会相对的自由平等的法治社会.在启蒙时代,市民社会增加了时间维度,成为与自然状态相对的较发达的法治社会.黑格尔将市民社会转变成结构性概念: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满足物质需要的组织,它是自由平等的法律生成之地.马克思、恩格斯继承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两分的传统,将它转化成一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经济基础.现代的市民社会理论则走向两极:葛兰西的革命理论和哈贝马斯的理性交往的建制理论.哈贝马斯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切割成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两块,这就形成了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政治国家的三元结构.这个新的公共领域使政治国家取得合法性,并且是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合理交往的有效性建制.从逻辑上来说,市民社会理论以科学的社会分类学概念为起点,走向乌托邦式的伦理概念,再从乌托邦式的伦理概念嬗变为社会结构分析意义上的法哲学概念,最终回归社会,成为一个推进社会进化的实践理性概念.  相似文献   

8.
公民的社会经济基本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颇具特色的权利类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社会保障制度入宪,社会经济基本权利的内容及保障制度等方面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时也面临挑战。今天的中国,权利性质理论仍不能嵌入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制度中,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仍将采取宪法条款立法具体化的途径。现行宪法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规定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仍不能通过宪法解释解决。社会经济权利司法性保护制度,也难以在中国实现。  相似文献   

9.
王伟奇 《行政法学研究》2007,(4):95-100,141
如何实现、保障和发展公民所拥有的法律上的权利?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应该再继续局限于国家与市民社会两分法这样一种简单化的理论框架。因为在当前,这一理论框架只是驱使研究者关注国家权力如何从社会中退出,关注国家权力对社会自治的侵害,而忽视了对社会权力的有限侵害性特点的研究。社会权力的有限侵害性最鲜明地体现在公民社会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现中,也即对贫困的治理。  相似文献   

10.
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发生分化,在国家行政主体身上体现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二元分离,由于制度本身的弱点及行政领域的信息不对称,不可避免地会带来行政主体的道德风险。基于此,建立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伦理规范体系势所必然。要加强我国社会主义行政伦理建设,形成行政伦理体系,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并认真设计总体目标及内容,探索实现之有效途径,以使我国的行政伦理能在社会全面转型期发挥其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和文化功能。  相似文献   

11.
市民社会及其理念——市民法的基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民社会是个历时性的概念。它经历了等同于政治社会,与国家/政治社会相分野,区分于国家、经济的文化领域等几个时期。各时期有着不同的价值理念,即市民社会的理念。由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理念—市民法的理念—市民法这一线索可看出,市民社会及其理念对市民法及理念起着基础作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应吸纳西方市民法固有品格,进而推动市民法及其理念在中国的根植。  相似文献   

12.
刘志刚 《河北法学》2006,24(10):77-83
宪法诉讼中的审查基准,是指违宪审查机构在对相关法律进行审查、判定的时候,所秉持的价值评判准则.自1938年美国的"凯罗琳产品案"以来,"二元基准"逐渐被确立,并在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元基准"确立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社会情势的发展变化内在地要求放宽对关涉经济之立法的审查;其次,基本权利的不同秉性内在地要求对不同性质的基本权利施加不同的审查;其三,维系代议民主政治和宪法裁判机构之正当性内在地要求对关涉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的立法施加不同的审查.  相似文献   

13.
论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张翔 《法学家》2005,(2):65-72
从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出发,可以对基本权利作出规范而细致的法理分析.防御权功能是基本权利所具备的排除国家公权力侵害的功能.防御权功能是各种基本权利所普遍具备的功能,也是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针对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国家承担消极义务,也就不为任何侵害基本权利的行为.不同的国家机关因其行使权力方式的不同,其所承担的消极义务的具体内容也不相同.  相似文献   

14.
中国市民社会发育发展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决定了和谐社会状态的实现必然地要表现出与西方社会不同的发展路径。市民社会的和谐与政治国家的互动及政治国家的理性运作是社会和谐状态实现的重要前提条件;西方社会中的政治国家是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的,与之不同的是,中国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却表现为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中国封建社会至今的国家高度中央集权、市民社会发育不成熟的客观历史,决定了中国和谐社会的建构进路必然地不同于西方社会,和谐社会的建构进路必然地要表现为伴随着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化,采取由执政党政策指导的国家引导型,主要靠政府自律实现社会和谐的实际进路。  相似文献   

15.
上一讲主要讲述宪法的法律地位以及基本原则.这一讲,则着重讲述宪法具有何种功能. 第一,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保障.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宪法存在的重要价值和功能.宪法的基本理念是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使公民在宪法的调整下获得幸福生活的基本环境和条件.各国宪法在文本中普遍规定了基本权利,并确立了具体的保障制度.基本权利一般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行使的最重要的权利,宪法同时赋予国家保障基本权利的义务.我国宪法的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16.
杜强强 《法学家》2015,(2):15-27,176
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秩序是一个动态的规范体系,上下位阶规范之间具有紧密的意义关联。宪法当然是解释下位阶法律的基础与界限,但法律也可对宪法规范含义的确定产生积极影响。"入户抢劫"的刑法规范是国家履行对住宅自由保护义务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对"户"的司法解释因此也是对住宅自由之规范领域的界定。我国刑法上的"户"在实践中有着两种不同的解释,即"供他人生活"的场所,或者"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场所。面对着这两种不同的解释,解释者应当选择更符合宪法的解释。通过合宪性解释的途径,宪法的价值理念得以注入部门法的实践,从而使得部门法能更好地承担保护基本权利的义务。  相似文献   

17.
许韬 《政法学刊》2007,24(3):52-57
作为国家权力之重要组成部分,警察权的法治化运作乃公民基本权利之最有力保障,然而公民基本权利也面临来自警察权滥用的威胁。被誉为西方国家公法领域之“帝王条款”的比例原则起源于德国警察法,蕴涵着丰富的控权思想,对警察权的运作具有极强的监督与控制功能,并为实现行政目的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和防止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因此,为保障人权,弘扬法治,应尽快确立我国的警察比例原则,从而实现对警察权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8.
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对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不应当局限于社会学领域。因为那只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多元化解释中的一种。既然法律是调控人类社会生活的主要规则 ,社会弱势群体就必然需要法律的调整、帮助和保护。那么 ,从法学的角度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解释就并非毫无意义。在法学中 ,社会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 ,需要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因此 ,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外延决定于现时社会中被人们认可的基本权利。同时社会弱势群体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比较性概念 ,而是身分性概念。  相似文献   

19.
在智能互联网时代,陌生人在智能算法工具与大数据分析技术的支持下被“熟人化”,需要道德来维护网络社会人际沟通的相互尊重与和谐稳定。这导致道德的普泛化:道德在功能分化社会作为特殊的沟通模式,借助互联网的普及,扩展到其他功能领域,从而盲目地以道德经验与道德标准来评判一切现象。道德的普泛化在网络社会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要求人们进行无底线的尊重与藐视,严重限制与威胁了个人自由与人格尊严。网络暴力现象正源于道德的普泛化。法律可以通过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来限制道德的“去分化”,引导网络平台设计合理的选择框架“助推”多元化的道德选择,设立基本的隐私信息屏障来保留最低限度的物理生活空间,以及合理设置被遗忘权为改过自新提供机会。  相似文献   

20.
《北方法学》2021,(5):128-14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陆法系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界限已经日趋模糊,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中夹杂着非平等和类权力因素。宪法中基本权利的调整范围蔓延至市民生活的领域,影响到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了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在宪法实践中,基本权利具有主观请求与客观法秩序的双重属性,由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引申出的国家保护义务理论构成了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的理论基础。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可以从三个层面引入中国宪法建设的实践中:其一,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不便直接援引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但是法院得通过民法中的概括条款或一般法律概念来传导基本权利的要求。其二,在将来具备合宪性审查机制的情况下,在宪法诉讼中,合宪审查机关得直接适用基本权利条款而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其三,在立法中,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的形式贯彻宪法基本权利的精神,调整失衡的私主体之间的关系,确保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平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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