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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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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不作为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研究在我国行政法学领域中处于较为薄弱的地位,导致实践中的认识也是比较混乱。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合法与违法之分在学术界认识还不一致,其实从法理上看,行政不作为不包括履行不作为义务“行为,”它的本质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对于明示拒绝行为来说,行政主体已在程序上“作为”了,虽然在实体内容上的表现为“拒绝,”但它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形式之一,是一种行政作为而不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并不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因为行政机关的许多法定义务即使没有相对人的申请也是客观存在并必须履行的;不充分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更为隐蔽的违法行为,它是行政主体采用更为隐蔽的手段消极履行法定职责,不能仅凭有限的作为而认定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同样应当认定为行政不作为来揭示它的违法本质;不作为行政行为是与作为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概念,行政不作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分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并不相同,不可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2.
丁佳 《法制与社会》2010,(21):147-147,157
行政不作为现象是行政主体放弃行政权力,主观上故意不为的违法行为。本文指出行政不作为现象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不亚于违法行政作为行为,认定行政不作为违法对遏止行政不作为和保障相对人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欧元军 《中国司法》2004,(11):81-83
本文所称的行政不作为,是以法定作为义务为标准来界定的。如果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则构成行政不作为,不论这种作为义务是程序上的作为义务还是内容上的作为义务。为实现对行政不作为的有效监控,要认识到行政不作为产生的原因。从源头上讲,产生行政不作为的原因诸多,从法律制度层面看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立法不完善所导致的行政主体混乱、行政职权的不明确、行政职责缺位、行政程序不健全等;另一方面是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手段、救济范围等不尽人意,如司法救济仅将具体的行政不作为较明确纳入救济范围。因此要遏制行政不作为…  相似文献   

4.
华建荣  韩国华 《法制与社会》2010,(36):158-159,162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违法行为之一种,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如何界定行政主体的行政义务,如何分配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如何确认其赔偿范围还存在诸多分歧,本文略作讨论,期望在《国家赔偿法》修改时,以上问题能够得到厘清。  相似文献   

5.
引言对明示拒绝行为到底应界定为行政不作为还是行政作为,不论在学术界还是实务部门对此分歧较大,见仁见智。本文不拟从语义学或概念解释的角度来分析行政不作为概念,也不拟从法律制度上来构建我国的行政不作为诉讼制度,而是对涉及明示拒绝行为的司法裁判进行梳理和分析。为了使  相似文献   

6.
如何界定行政不作为,理论界大体有四种主张:程序说主张,应从行政程序方面区分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只要行政主体作出了一系列的实质性程序行为,即表现出积极的作为状态,无论该行为在实质内容上反映的是‘为’或‘不为’,都应该是行政作为,反之就是不作为。因此,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并有作为的  相似文献   

7.
我国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对人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消极的行为方式。包含三个要素:主体要素、职责要素、效果要素.有以下表现形式: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属于履行法定职责。  相似文献   

8.
现代行政的核心即服务行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认知和信任是依法行政的原初动力。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背离勤勉敬业工作要旨,毁损相对人利益的危险行为。遏制行政不作为是实现行政法治和锻造信用政府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9.
范志勇 《法制与社会》2011,(27):145-145,151
在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申请作出的明示拒绝行为的定性上,应当对拒绝行为作分类处理,按照合法拒绝和违法拒绝来分别定性,而不应笼统地混在一起进行处理。合法拒绝行为应当属于行政作为行为,而违法拒绝行为在性质上则归入行政不作为较为妥当。  相似文献   

10.
顾冶青 《河北法学》2005,23(4):116-119
行政不作为是程序上不为的行政行为,不包括单纯的实质不为。行政不作为可以分为合法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行政不作为。合法行政不作为包括有法定免责事由的行政不作为和有法定不作为权利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法定作为义务要件、不作为状态要件和主观要件,其法定的救济方法主要有确认违法或无效和责令履行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11.
张莹莹 《法制与社会》2011,(35):162-163
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的研究多是从“作为”的角度出发,而对行政不作为缺乏研究。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作为一样,都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会对公民、社会组织和公共利益造成影响,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行政法学界的各种主要观点存在的缺陷,我们应该以程序和实体的双重标准来对行政不作为进行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12.
行政不作为分为具体行政不作为和抽象行政不作为。具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且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抽象行政不作为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基本概念,它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立法权或者行政规范制定权的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依法制定、修改或废除某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迟延履行该项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由于行政主体信息迟报贻误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最佳时机,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例子不胜枚举。若依行政不作为理论来划分,信息迟报属于典型的拖延履行。若以义务的产生条件来看,通报信息属于依职权行政行为,对此类义务的拖延履行自然属于依职权行政不作为。据此分析,依职权行政不作为由于公众对行政主体权力的范围、义务的内容知之有限,因此更具隐蔽性和现实危害性。它与依申请行政不作为不同,除了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之外,更可能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依职权行政不作为严重辜负了人民对公权力的赋予,势必会  相似文献   

14.
抽象行政不作为主要存在于行政立法领域,是行政主体因怠于行使行政立法权而导致的违法行政行为,其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以督促行政主体履行作为的义务,进而填补法律的空白,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立法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机关可以责令抽象行政不作为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责令其履行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义务,确认其抽象行政不作为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等.  相似文献   

15.
行政不作为是由于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侵害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据公认理论"有损害就有救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赔偿。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成为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缺陷。行政不作为广泛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然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合法有效的保障,这与我国的法治理念不符,因此在法律上确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16.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重要的行为状态。行政不作为的违法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于其具有巨大的现实危害性,所以必须从理论上准确界定行政不作为概念,深入的剖析行政不作为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7.
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重要类型,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划分为行政作为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审判实践中,大多将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拖延颁发、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不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在判决时,也大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来进行判决。然而,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相当复杂,实践中遇到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例也远不只以上三种。对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8.
现实生活中行政不作为的案件并不鲜见,无疑是对其行政法治建设的构成了阻碍,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政府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的状态,政府背离了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同时也是行政违法的一种状态,行政不作为在现实生活中的泛滥对公民的个人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均构成严重的威胁,有效地从根源上遏制和杜绝行政不作为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结合实际,设计针对行政不作为兼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我国环境事故频发,环境形势严峻,长期存在的环境问题未解决,新的环境污染又不断产生。严峻的生态问题使环境行政主体的环境行政不作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成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环境行政不作为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又以其隐蔽的形式存在于环境行政主体的实际环境监管过程中,这不仅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生态环境,也损害了环境行政主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本文以哈药总厂污染门事件为案例,分析环境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四种表现形式,希望能够借此探析环境行政不作为,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20.
范军  焦敏 《行政法制》2004,(4):24-26
目前,理论界对于行政不作为所持的观点并不一致,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超越法定期限不履行的状态。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因此行政不作为的后果也就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如税务机关对应纳税的公民或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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