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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人菡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7,(2)
司法体制改革是新形势下加强依法治国建设的重要举措,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法官员额制改革对于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从而将优秀法官集中到办案第一线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其本质上是一场利益衡量的变革,涉及个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正确认识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标意义,防止认识误区和行动困境,为此,需要根据利益衡量甄别规则,厘定可相容利益位序,嵌入与改革目标一致的利益,在不相容利益间做出选择,抽离与改革目标相背离的利益,在此基础上推进实践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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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合理的法官遴选程序是选出高素质法官的保障,对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法官遴选制度的弊端主要表现在:法官遴选地方化,各级法院在法官遴选上"各自为政";遴选标准模糊化,四级法院法官任职资格无实质差异;遴选程序公务员化,未确立科学的法官遴选程序。其原因在于:法院地方化倾向突出,司法权依附地方权力;法官管理行政化,人事行政程序复杂;法官员额制度未获落实,逐级遴选缺乏制度支撑。构建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建立健全符合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内在要求的配套制度,科学设计法官任职资格、考评方式,严格规范法官逐级遴选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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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玉功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3)
法官地位独立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是实现司法独立的前提条件,世界上相当多的国家予以规定。我国实行法院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为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司法领导体制;严格法官任职资格,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物质保障制,特权保障制,以实现我国法官地位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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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官考评机制的改革不应仅仅关注考评内容的科学化——这只是现代型考评机制的一个方面。现阶段,法官考评机制的真正症结在于筛选功能的丧失、领导重视的缺位和独立机制的取代(如:中层干部选任和审判职称晋升机制)。因此,如何实现法官考评机制的现代化转型以及协调与其他独立机制的关系将成为决定法官考评机制未来的两个决定性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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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认的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其中,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是其核心内涵。我国宪法对司法独立的规定与国际社会有着一定的差距,其中滞后的观念是导致我国司法不能完全独立的首要原因。其实,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与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民主集中制是一致的。因此,在我国要实现司法独立,应首先修改宪法,确立与国际社会一致的司法独立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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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幸福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9(4):103-105
法官事关司法公正,事关社会最后防线的正义性,因而十分关键.而中国目前存在约束法官的特定必要性.当前约束法官的措施主要体现在<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法院的政策之中,但是它们都无法起到真正的作用.要约束法官,防止法官腐败,必须建立内部与外部两种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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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实施者,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改革完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法官管理和职业保障制度,提高法官职业化程度,从而形成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对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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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志鹏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3,(2)
本文从基层法院与地方政府、基层法官与法院组织之间的关系人手,用案例和模型剖析了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所引发的制度失灵等问题.由于当事人的运作,使得公检法系统、律师、相关领导都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人物,法官反而可有可无,扮演着傀儡角色;尽管如此,法官并没有选择一味妥协和顺从,一直都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抗争,试图对案件接近正义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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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司法改革顺利完成,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全面铺开,法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已经确立,但相对应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却未明文确立起来,为了进一步落实法官权益保护及实现司法公正,本文运用比较方法,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拟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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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是法官的职权,被称为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修正器。为准确而公正地适用法官释明权,本文认为释明权适用应遵循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坚持法官中立、坚持公开透明、坚持适度的原则;应在诉讼请求、当事人举证、法官法律观点三个方面进行释明;释明的方式应分为口头和书面二种,口头方式以发问、晓谕两种为宜;法官行使释明的时间应是在当事人举证期限过后、法庭辩论结束之前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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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乡土、驻扎乡土,成为乡土法官,是我国农村社会独特的法律现象.乡土法官城市化的基本现状是:履职方式趋向城市化,履职场所向城市扩展,居住地由乡下向城镇转移等.乡土法官城市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乡土法官的“朴实司法”作风逐渐丢失,乡土法官“坐堂”履职倾向严重,乡土法官重法条轻地方性知识的倾向严重等.建立城区法官与乡土法官联合办案机制,基层法官与司法协助员互动工作机制,培养初任法官乡土化的长效机制,基层法官“走庭”与“驻庭”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是乡土法官城市化的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17.
杨诚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3):33-34
法官中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并对保持司法公正具有多种作用,为确保法官中立,必须进行"抗辩式"审判和公开审判,同时要加强教育和监督. 相似文献
18.
杨登峰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6,(3):57-59
司法独立本质上是法官独立。《行政诉讼法》在确立“法官独立”原则的同时,应该制定相应的程序来保障这一原则的实现。限制审委会的权限在具体的范围内,给合议庭留出独立行使权力的空间;使合议庭组成固定化,案件分配制度化;以投票方式表决,保障合议庭成员平等的审判权等,都是保证法官独立的必要程序条件。 相似文献
19.
法官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决者,他们能否公正地适用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直接决定着司法公正能否实现。随着21世纪80年代开始启动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转型,创立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时期的我国法官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已经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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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应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包括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法官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弥补立法局限性和最大限度地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目标在个案中实现的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