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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自伦为英国的殖民地后,当地的法律渊源和司法制度基本上都是来自英国.在司法程序中使用英语.但考虑到香港的居民多为中国人,因此也有些特别的措施.作为英国直辖的殖民地,香港的最终立法权属于英国,香港总督在英国政府的监督下,经立法评议会的建议和同意,可以委托立法的形式制定法律.这种法律称作条令.1966年前,香港地区在原则上都适用英国法律.1966年后,根据香港的《英国法适用条令》规定,英国法在香港的适用已有了些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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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法律渊源的未来走向陈东引言从历史的观点看,法律是民族关于冲突和忧患的规范性表达,也是特定希冀和愿望的反映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寄托了中国和整个中华民族对香港未来繁荣和稳定的希冀。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固然需要许多条件,但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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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香港的政制发展,包括特区行政首长及立法会议员的选举,本来早经基本法明确规定,正在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朝着普选目标循序渐进地进行。现在有一种说法,执意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人权公约)第25条b项说成是香港普选的法律根据,强调必须以该项规定来约束、规范香港的普选,言之凿凿,貌似有理。那么,公约第25条b项到底是否具有在香港适用的法律效力呢?如何看待香港普选同第25条b项的关系呢?事关重大,不可不察。本文试图从国际法层面对这一问题予以阐释和澄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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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hrase "source of law" originated from the phrase" fons juris” in Roman law. In ancient Ureece there was no such conception as source of law, only an early idea of the origin of law, mainly because the legal profession had not come into existence. The Roman concept of fons juris was born from legal practice, which originally meant the forum where judges selected and found rules to resolve disputes. In the Middle Ages Western Europeans inherited some of the ideas of Roman f ons juris and developed them in their own way. In the Modern times, the concept of the source of law was changed because the statute law became the only form of law as the result of the rise of rationalism, the establishment of nation states an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The modern codification movement only changed the forms of the source of law, not the concept of the source of law. To define the concept of the source of law, one needs to understand exactly what is meant by "law" and“source" in the phrase‘fons j uris’.In short, the source of law is a gathering of diversified norms, from which judges find what they need to decide cas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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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吉尼亚州拥有美国历史上最悠久的司法系统,本文浅层次地论述了弗吉尼亚州的法律渊源.本文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一下弗吉尼亚州各级法院;第二部分主要围绕制定法和判例法两个方面来详细阐述弗吉尼亚州的法律渊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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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法律渊源概念理论不能充分说明有关此概念的三个疑难。法律渊源概念应当从法律认识论来加以界定,法律渊源在性质上仍然属于法律,它是法律认识中的特定阶段,与法律规范相区别,同时在法律认识中呈现出层级化的特征。非正式法律渊源不是法律渊源,法律认识中涉及的其他非操作性理由也不属于法律渊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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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是西方法学的概念。在我国,直到19世纪晚期才由西方引进这一概念和理论。法律渊源本来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概念,但在我国仅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的形式。因此,在我国对于法律渊源关注更多的是法律渊源的权力等级,偏重于静态研究,对法律渊源理论的性质、作用及意义认识不足。因此,有必要研究法律渊源的动态运作过程,对法律渊源重新界定,以完善我国的法律渊源理论。 一、法律渊源的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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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设了解和研究香港法律的桥梁——《香港法律丛书》评介许崇德香港已于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中华民族任人宰割的耻辱历史一朝得以洗雪。然而,香港毕竟是被英国人按照其自身需要和治理模式统治了一百多年的时间,已形成了其特定的社会形态、政治架构、法律制度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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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地区作为世界上仅有的几个属于混合法系的地区之一,兼备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特点,这种特点在法律渊源的多元化上得以充分的体现:成文法和司法判例都是苏格兰地区重要的法律渊源,而历史上曾经发挥重要作用的教会法、学者著作、习俗文献在苏格兰的法律地位日益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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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质权的法律构成和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转质权的制度功能 所谓转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供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而将质物再度设定新质权给第三人的权利。例如,债务人A为担保其所欠B的100万元而以自己的价值120万元的钻石设定质权于B。其后,B为担保其欠C的80万元债务,另将该钻石设定质权于C。于此,就原质权而言,A是出质人,B是质权人;就转质权而言,B是转质人,C是转质权人。质物的转质可以分为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前者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过程中,不须经出质人同意而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并由质权人承担责任;后者是指质权人经出质人许可,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以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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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成为法律渊源的问题,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习惯能否成为法律渊源,从而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如果习惯成为法律渊源,这种渊源是独立渊源还是补充渊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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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仲裁制度的法律渊源张茂英国仲裁规则渊源于普通法、成文法、当事人的明示协议、商人及仲裁员的实践。一、普通法。英国仲裁制度主要渊源于普通法,即由法院判决确定并载于公开报道案例之中的法律体系。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英国没有一部全面的仲裁法典,虽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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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规范的社会渊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法律规范的社会渊源孙笑侠法律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既是规律的反映又是意志的体现。法学史上的"自然法"、"理性法"观念都以不同的表述区分了"法"与"法律"。人们在这里把"法"一般理解为两种情况:第一,它是客观规律;第二,它是人的具有价值因素的意志、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