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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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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纪森 《法制与经济》2008,(24):35-36,38
诉的合并与诉讼标的理论息息相关。判断是否属于客观的诉的合并,主要依据就是诉讼标的的单复数。由于诉讼标的理论存在多种学说争鸣,也使得诉的合并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出现了一定的混乱。反思国内外各种诉讼标的理论,以“新二分肢说”为基础构建诉的合并问题,是一个比较合理的选择。  相似文献   

2.
诉的合并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是非常薄弱的环节。诉的合并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上有缺失及空白,预备的诉的合并尤为如此。诉讼实务中涉及客观的预备的诉的合并问题屡见不鲜。立法上的缺失与空白导致适用的无序、司法资源的重复浪费和当事人的诉累。学理研究的孱弱远不足以为修法提供理论支撑,诉的合并问题成为修法的盲点,应予重视。  相似文献   

3.
民事诉讼诉的合并问题探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李龙 《现代法学》2005,27(2):78-84
本文研究的是民事诉讼狭义的诉的合并,即客观的诉的合并。客观的诉的合并,是指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主张两个以上诉讼标的。在存在诉的客观合并的诉讼中,形式上虽然是单一的诉讼,然而实质上却包含着若干个独立的诉。以合并诉的目的为标准,可以将客观的诉的合并分为四种:即单纯的诉的合并、竞合的诉的合并、预备的诉的合并以及选择的诉的合并,不同种类的诉的合并有不同的裁判要求。  相似文献   

4.
论诉的合并     
当前,民事诉讼理论界对诉的合并理论存在较大分歧,尤其体现在诉的客观合并的模式类型上。实质上,诉的合并应以清晰的诉讼标的和诉的要素理论为基础。诉的合并形态主要包括诉的主观合并和客观合并两种,在诉的客观合并方面,又主要包括单纯合并、预备合并、选择合并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5.
请求权竞合并非单纯的实体法问题,其之彻底解决需要程序法的辅助与协力。《民法典》第186条的诉讼实施规则一直处于空缺状态,本条中对探求诉讼实施规则起着关键作用的“选择”一词有待作出全面解读。本条中的“选择”,意在强调受损害方择一选择之自由,而非选或不选之权利;其意在宣示对实体上“请求权竞合论”和程序上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认可;其时点确定的不同也将对应不同的诉讼制度。《合同法解释(一)》所创设的“起诉时选择”之方式存在诸多弊端,实不宜再将其作为诉讼实施规则。坚守法的立场,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对接本条的诉讼实施最为合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合法性在我国虽遭质疑,但在现行规范下,实际已经形成了支持其存在的规范群。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对接本条的诉讼实施,尚且需要合并管辖、释明和诉讼费用等制度加以辅助。  相似文献   

6.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普通程序。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宣告婚姻无效案件适用特别程序。这样,按照一般诉的变更与合并的条件,宣告婚姻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之间,就不能进行变更和合并。这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有冲突的。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对因同一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婚姻诉讼,允许其变更、合并,以便使同一婚姻所发生的争执,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得以解决,避免先后起诉或分别起诉可能产生的弊端。  相似文献   

7.
2001年婚姻法和后续的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之诉的制度内容,但实践运行状况却并不理想。现行制度框架将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与离婚之诉的关系定位为多重关系,此种混乱定位是造成实践困扰的重要原因之一。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在本质上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但为了审理的方便,可以用诉的合并理论解决离婚损害赔偿之诉与离婚之诉审理时的竞合,并需要从诉讼要件、合并类型、审判程序等角度解释如何合并,以保证审判的正确。  相似文献   

8.
诉之合并制度的反思及其启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诉之合并制度蕴含着基本的诉讼法理,对民事诉讼立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但目前我国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对此关注较少。判断是否存在诉之合并取决于诉讼标的的个数,判断诉讼标的识别标准则在于诉之声明和事实理由。任何一种诉之合并是由四个构成要件组成。对于我国目前的诉之合并制度,应该从诉之追加、普通共同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及反诉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9.
诉讼标的理论“内卷化”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诉讼标的被当作识别更行起诉、诉的变更与追加、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试金石。请求权竞合问题暴露出诉讼标的理论的短板,由此引发争论。学者们从修正诉讼标的概念开始,陆续提出诉讼标的识别、争点效、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等等,致使诉讼标的理论在内部不断地精细化,却始终围绕原初问题停留在原地,出现了理论的"内卷化"。看上去精细深邃的理论,因其过于繁复且难以自圆其说而蜕变为纯粹的书斋学问,不仅不为司法实践所青睐,也未能影响相关立法,成了没有用武之地的"屠龙术"。导致诉讼标的理论内卷化的原因主要是研究方法上的缺陷。批判诉讼标的理论内卷化现象,不仅对突破诉讼标的理论瓶颈有其必要性,也在一般意义上对法学研究有警示价值。  相似文献   

10.
案多人少背景下诉的客观合并可以成为程序扩容方式。目前法官对同一当事人间的数诉在是否合并审理上专断恣意,表现为诉的合法性评价混乱和合并形态的肯认无序。前者应通过合并要件设置树立诉的合法性评价标尺,后者应通过特定合并形态的肯认确定当事人请求能多大程度上拘束法院。在合并要件方面,须通过法规范明确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数诉、法院对数诉之一具有管辖权、数诉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三项合并要件,防止法官在诉的合法性评价上专断;在合并形态肯认方面,应通过颁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有牵连关系的单纯合并与预备合并,及时回应当事人提起数诉的审理裁判要求。  相似文献   

11.
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关系重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江伟  段厚省 《法学家》2003,(4):72-82
本文主要研究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间的关系,阐述了请求权竞合对诉讼标的理论发展的影响.诉讼标的理论有新、旧之分,其理论功能不完全相同.请求权竞合不仅仅是实体法上的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标的的确定与识别,涉及到诉的合并与变更、重复起诉以及判决及判例客观范围的确定等等.笔者认为,作为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特定利益,请求权仅仅是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方法和法院进行裁判的根据.  相似文献   

12.
原告可以基于同一案件事实,针对不同主体、不同诉讼标的提出多个诉,法院按照原告安排的顺序进行审理,是为预备合并之诉。预备合并之诉具有节约诉讼成本、保障裁判统一、实现实体公正和保护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等制度功能。主观预备合并之诉虽有违反诉讼程序安定之虞,但可以通过制度手段补正;而且,其防止被告间推诿责任、防止诉讼延滞、节省诉讼成本等实践意义更使之瑕不掩瑜。在审理中,先诉有理由时,后诉的诉讼系属在先诉判决发生效力时消灭;先诉上诉时,后诉的诉讼系属停留在一审阶段。一审应该先对先诉进行审理和判决,并视先诉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对后诉作出不同的处理。二审中,在先诉胜诉、后诉未作判决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正确的,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判有错误,应将案件发回重审。在先诉败诉、后诉胜诉情况下,后诉被告有上诉权。在先诉与后诉均败诉情况下,享有上诉权的只有原告。  相似文献   

13.
"三分法"是诉的类型传统理论,这一诉的分类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占据通说地位。然而,该理论依然存在自身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将所谓的"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与"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机械并列。追溯形成之诉的历史,形成之诉本身只解决因实体法上的形成权而产生的纠纷。在新的诉的类型理论之下,形成之诉回归这一本原。由此,剥离出原属于所谓"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的诸多诉讼形态,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构成了原生之诉体系。而从更高一个层次对原属于所谓"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的诸多诉讼形态归类,即次生之诉。  相似文献   

14.
诉之预备合并是有顺位的诉讼合并方式 ,其构成有特殊的要件。预备合并又分为客观的诉之预备合并和主观的诉之预备合并。在大陆法系诉讼法发展的历史上 ,预备合并之诉的合法性经过了长期的争论与摇摆。现今各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都已承认客观的预备合并之诉的实用价值。但对于它的具体程度有不同的学说观点和实际做法。对于主观的诉之预备合并 ,仍有学说和判例持否定态度 ,而肯定说的观点正日益获得更多的认同。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设立预备合并之诉 ,应当解决如何判断主位请求“败诉”和诉讼费用的负担等实务问题。  相似文献   

15.
国内外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诉讼标的理论进行了诸多讨论,但是迄今为止并没有产生令人满意的成果。本文通过考察以往的诉讼标的理论和离婚之诉的特殊之处,提出选择二分肢说作为离婚诉讼以及形成之诉诉讼标的确认和识别的标准。  相似文献   

16.
各类型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浅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按照民事诉讼目的和内容可将诉讼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从诉讼阶段角度又可将诉讼分为上诉审之诉和再审之诉,在这些种类的诉中的诉讼标的概念和识别标准问题上存在各种学术观点之争,笔者主张,采各家之所长  相似文献   

17.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致使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其民事权益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本文从诉的合并理论入手,对在不同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讼的案件中法院的审理范围加以分析,并建议通过革新参讼方式来界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18.
诉的合并制度的立法缺陷与立法完善之价值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晋红 《法学评论》2007,25(4):94-98
诉的合并提出与合并审理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困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诉的合并问题上的立法缺陷,使之未能成为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制度,由此导致了种种实践性的弊端。只有在理论上充分认识完善诉的合并制度的立法价值,才能引起立法界应有的重视,也才能通过完善诉的合并制度使《民事诉讼法》获得局部与整体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9.
韩波 《现代法学》2022,(1):45-61
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很有必要以妥当处理请求权竞合纠纷为切入点,拓展诉的客观合并制度的研究。与我国《民法典》第186条规范目的相符合的是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与择一实现说。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学说及我国诉讼标的理论、诉讼制度,诉讼实务中可能出现规模化的后续诉讼。诉的客观合并具有现实必要性和理论上的应然性。随着请求权竞合现象增多,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一次性解决纠纷,应尽快确立完整的诉的客观合并制度。就诉的客观合并的具体形态而言,不宜以客观预备合并应对请求权观念竞合现象。请求权观念竞合时采竞合合并较为适宜。请求权现实竞合时可允许选择合并与客观预备合并。  相似文献   

20.
美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旨在探讨和确定“纠纷事件”的内涵外延及其在实务中的理解适用.“纠纷事件”标准起源于对普通法程式诉讼的背反,意在实现“诉讼内容广泛-既判力范围宽阔”的新制度均衡.该标准被适用于诉的合并、回溯性修改诉状、附随管辖、既判力等多个程序领域,构成贯穿诉讼始终的基石性概念.随着社会发展与纠纷形态的改变,宽泛且一元的“纠纷事件”概念逐渐引发理论争议.识别不同程序领域下影响或形塑“纠纷事件”的政策考量因素,并结合具体程序场景致力于确定它的应有含义,是美国法学界新近的理论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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