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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授权立法是国家在特定区域调整中央与地方权限的立法试验,这种授权既要求确保中央的统一领导,也要求赋予地方必要的权限,以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但我国目前自由贸易试验区授权立法方式仍存在不足,既表现在立法没有完全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也表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地方自主权模糊、管理体制设置不清晰、授权立法监督不完善等方面。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授权立法方式优化的路径包括:制定《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通过法条方式进行授权立法;在中央设置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授予其管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一切职权;授予地方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地方性法规拟制权;完善立法监督方式,实现制度创新与法治的双向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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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处理应当遵循宪法逻辑,即政府与公民是一种信托关系,只要公民权利的需求仍在,政府就没有破产的理由。因此,地方政府破产只是财政破产但行政不破产。在地方政府破产重整程序中,地方政府提供的保障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于地方债的债权,因为前者保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基本生存权。诉诸民主体制才能从源头上控制政府的发债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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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差异性大小是处理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关系的关键因素。切入地方差异性立法的两个认知维度是央地关系和区域关系。作为地方差异性的回应,在立法制度上应当划定地方专属性立法事项和赋予地方变通性立法权。为了满足地方差异性的立法需求,在立法技术上需要匹配中央留白式立法和中央框架性立法两种方法。从国家法制统一原则要求出发,对地方差异性立法应当作出两个面向的制度性保障,即央地关系中的体系性限定和区域关系中合理差别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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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一个国土辽阔的大国.为什么没有出现类似“驻京办”的机构?这与美国的权力架构及游说机制有关。美国各层次的政府之间是相互隔离的。各管各的,这就把地方政府驻华(盛顿)办的必要性给抹掉了。而联邦的议员与游说集团则发挥了“驻京办”的某些功能:向中央争取地方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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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范性文件如何进行备案审查,监督法没有具体规定,只明确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至于如何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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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立法法》并没有明确划分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等原因,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地方人大常委会几乎独揽了地方立法权,地方人大的立法权则形同虚设。基于宪法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定位、代议民主的原则和地方立法更好地吸纳、表达民意,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正当性、权威性,克服地方立法的部门化倾向等的要求,地方人大应积极依法主导地方立法。《立法法》修订时,应明确划分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分工,以利推进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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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死刑限制与死刑废止是中国渐进式废除死刑进程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标志,而“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则是民族自治地方死刑限制与废止的逻辑起点;死刑司法限制的重点应是少数民族地区和风俗习惯有关的类型化案件和毒品犯罪案件;由于少数民族没有“杀人偿命”的死刑文化,应尝试在少数民族地区首先废除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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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相关法律和决议,正式确立了一项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发展。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地方政权体制、加强地方政权建设、进一步发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重大措施,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大发展。30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与我国的改革开放同步向前,工作机制更趋科学、工作程序更为规范、工作方式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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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评议,是地方人大在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有效监督形式,现在不少地方依然开展得有声有色但是有人认为,监督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搞。有人则认真对待,工作评议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切合地方人大工作实际且行之有效的一种监督形式,应该完善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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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在网上浏览到有关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的信息,感到百思不得其解。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创新貌似严密。实则是哗众取宠,没有任何意义,应予叫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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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是上世纪90年代创造性开展地方人大工作的有益探索。这一新生事物已经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彰显出强大的生命力,成为创新人大代表工作的有效组织形式。但是,由于法律、体制和观念上的种种原因,这一形式还没有得到普遍推广和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颁布20周年之际,笔者结合实践探索,以期形成广泛的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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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保护问题是由某些地方政府间的地方保护行为而引起的,理论界的学者们从各个角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本文针对其中的两种解决之道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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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卫生立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卫生事业发展的制度保障。笔者通过对徐州市地方卫生立法工作的总结,提出完善地方卫生立法关键是强化地方立法特色、遵循卫生事业发展的规律、规范立法程序。不断提升地方卫生立法工作水平,发挥地方立法的价值,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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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评议(以下简称“工作评议”),是地方人大在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有效监督形式,现在不少地方依然开展得有声有色,但也有人认为,监督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搞。有人则认为工作评议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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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缺乏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各种关系没有理清,地方人大的地位在实际中没有得到真正的确立。要更新观念,理顺关系,确立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核心的地位,进一步制定、完善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制定、完善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法律法规。代表应具有较高的素质,充分发挥我国监督体系中各种法律监督形成的合力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国的监督法制建设,充分行使地方人大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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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及其实现之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主要标志。“有特色”的地方立法就是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能充分体现地方的个性、差异性和特殊性,从而反映地方需求,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当前,地方立法存在着无特色或特色不够鲜明等诸多问题,而要实现地方立法,反映地方特色,必须更新立法理念,将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程序性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