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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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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量刑事实作为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否得到全面、准确的调查,取决于量刑证据的适用。要确定量刑程序适用的证据规则,首先要确定量刑事实应该采用的证明模式,证明模式的选择事关量刑裁判的公正性、科学性,是量刑程序进一步改革所面临的实践难题,也是不可回避的重要理论课题。对法定量刑事实采用严格证明模式,对酌定量刑事实采用自由证明模式,符合法律的现行规定,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相似文献   

2.
简乐伟 《证据科学》2010,18(4):448-457
量刑事实作为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否得到全面、准确的调查,取决于量刑证据的适用。要确定量刑程序适用的证据规则,首先要确定量刑事实应该采用的证明模式,证明模式的选择事关量刑裁判的公正性、科学性,是量刑程序进一步改革所面临的实践难题,也是不可回避的重要理论课题。对法定量刑事实采用严格证明模式,对酌定量刑事实采用自由证明模式,符合法律的现行规定,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相似文献   

3.
试论酌定量刑情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量刑情节,一般可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由于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较易把握。然而,何为酌定量刑情节,它包括哪些内容,与法定量刑情节的关系如何,酌定量刑情节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量刑,酌定量刑情节能否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哪些酌定量刑情节应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理论界又缺乏统一的认识,百接影响着其认定和适用,给准确量刑带来不便,很有研究之必要。本文拟就此谈些粗浅的看法,与大定共同探讨。一、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何为酌定量刑情节?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理…  相似文献   

4.
赵彬 《天津检察》2007,(3):40-41
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和政策性量刑情节。政策性量刑情节在量刑体系中也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所谓政策性量刑情节,有学者认为:“是指党和国家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具体需要,通过刑事政策的形式规定的影响刑罚适用的一定的事实因素。”(蒋明《量刑情节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P168)“宽严相济”就是我们党和国家在当前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仅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措施,亦是司法理念进步的体现。  相似文献   

5.
白星杰 《法制与社会》2011,(16):119-120
刑法主要研究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而对于刑罚的研究离不开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量刑幅度适用的探讨。因此,犯罪事实与法定量刑幅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对量刑制度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如何确定影响量刑的犯罪事实,以及如何根据犯罪事实,确定合理的量刑幅度;并在此基础上,以法定刑为基础,根据量刑情节合理的调整量刑幅度,最后确定宣告刑。我国的量刑制度有合理的根据,但也有其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参考美国《哥伦比亚高级法院自愿适用量刑指南》的前提下,以盗窃罪为切入点,对我国的量刑根据和情节进行合理的分析比较。  相似文献   

6.
王瑞君 《法学》2012,(7):128-136
根据刑罚正当化根据理论,被害人谅解无法成为酌定量刑情节。在恢复性司法中,被害人谅解虽然成为影响部分刑事案件处理的因素,但如果以此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其弊端十分明显。近年来,我国司法解释和实务中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事实上,自诉案件的被害人谅解无非是对法律赋予的处分权的行使,公诉案件中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情节,则违背了酌定量刑情节应与犯罪、犯罪人有直接关联性的基本原理,建议公诉案件中用"被害人向司法机关表达量刑的意见"取代被害人谅解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唐亚南 《法律适用》2012,(4):118-119
量刑是指在人民法院查明犯罪事实并确定罪名的前提下,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被告人的年龄、犯罪情节、有无立功自首、认罪态度等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被告人科处刑罚的审判活动;而量刑公正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法定幅度内科处适度的刑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量刑公正是刑事正义的集中表现。在人类刑法文明史上,  相似文献   

8.
论法官量刑时应重视酌定量刑情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谓酌定量刑情节?目前学界尚未形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对其内容、形式和功能予以概括性或列举性规定的,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立法精神,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依具体情况决定刑罚轻重或免除刑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酌定量刑情节与法定量刑情节一样,都是量刑情节这一属概念下的种概念,  相似文献   

9.
论刑罚的酌定减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利宾 《河北法学》2011,29(11):58-66
刑罚的酌定减轻相较于其他刑罚制度更有助于体现一般正义与具体正义的综合诉求,并可调适法律和现实间的矛盾,实现正义和功利的相济为用。要明确把"案件的特殊情况"限定为酌定量刑情节以及法定的附有酌定量刑情节的特殊事实。同时,要严格酌定减轻的操作步骤并针对其动态运作的缺陷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从轻处罚情节包括法定从轻与酌定从轻情节。从轻处罚必须以“从轻处罚情节”为依据,酌定情节不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因而就其是否影响量刑有进行自由裁量的必要。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准确适用从轻处罚的各种量刑情节,从而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要求,既是正确量刑的前提,又是一个十分复杂又技术性很强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目前我国有关故意杀人罪中死刑裁量因素的审查难有真切、统一的基准,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刑法条文含义的理解和阐释较为草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体现的裁判趣旨未得到充分领会;各量刑因素的作用莫衷一是、标准不一,“估堆”量刑的困境萦绕其间,因而须探索故意杀人罪中相对合理的死刑裁量基准。具体而言,须区分各量刑因素的轻重、位阶,建构以责任刑为主、预防刑为辅的死刑裁量基准。至于是否入围死刑圈主要是仰仗责任刑阶段的判断。若责任刑阶段均是从严因素,基本会入围死刑圈的审查。死刑圈内的三种准刑种如何抉择,取决于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判断。在预防刑阶段若均是从宽因素,一般死缓的判决即可满足要求;若从宽因素和从严因素交错,死缓限制减刑的判决基本可满足要求;若只有从严因素,则有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相似文献   

12.
引入量刑比例原则是尝试用数学的方法解决刑罚裁量的难题,探求刑事司法的正义,还给多数人公平。司法实践中,因为量刑幅度的存在,加之法官个体素质的差异,致使同罪异罚、量刑不当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制定一个统一的量刑规范,特别是设定具体的量刑基准和确立针对不同的量刑因素出现时如何换算的量刑比例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勇 《河北法学》2021,(1):184-200
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而言,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是量刑协商的根本要求,不仅不会侵犯审判权而且有利于审判权更加合理地行使,为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创造条件,具有正当性基础。精准量刑建议包括确定量刑建议和"最小化幅度"量刑建议,按照认罪认罚案件的不同类型,遵循比例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之间的制约与被制约关系,并根据量刑建议精准化程度与程序简化力度之间成正比、与案件重大程度成反比的关系,构建出"分类精准"模式,分为速裁程序及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简易程序案件的确定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简易程序案件的确定量刑建议为主"最小化幅度"量刑建议为辅等五种类型。检察机关分类测算精准量刑建议时,在量刑基准上应坚持责任优先主义,根据行为的不法与罪责确定责任刑,并采取"点的理论"确定起点刑和基准刑,把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预防刑情节予以考量。通过建立与"分类精准"相适应的量刑指南、量刑协商、量刑建议说理、量刑调整等机制,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化水准。  相似文献   

14.
论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基准刑的确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段论假定,均质化的、排除任何情节的"裸"的犯罪行为类型,其客观的法益侵害还是主观的人身危险都是中间程度的,但是这一假设不能成立。因此,基准刑应当针对具体罪行分别确定,而不能按照法定刑的中点抽象地、简单地确定。而适用量刑情节时,基准刑应当为起点刑,在从重从轻情节竞合情形,在量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加减方式量刑,但是在适用减轻情节时,必须把握减轻处罚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15.
我国司法解释性文件根据具体网络犯罪的性质不同,将犯罪对象、危害行为、损害后果、参与人员等计量对象的数量纳入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司法实践中这种计量对象的海量化出现使网络犯罪的事实认定与刑事处理饱受困扰,海量化对象使得传统刑事印证证明模式面临挑战,计量异议的反驳困难导致控辩举证不能,定罪量刑标准极易突破而造成刑事处罚扩大化和重刑化,计量事实认定如何确立合理规则存在难题。基于网络犯罪计量对象海量化给司法实践造成的现实困境,应立于秩序维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角度,结合刑事法律规定和既有实践经验,在证明方法、证明标准、刑罚适用、入罪条件等方面构建对其处理的适用规则,具体包括,以证明方式的概括印证取代计量对象的具体印证,将计量事实的绝对优势证明独立于普遍性最高证明,以量刑上的从轻处罚弥补事实上的不利认定,从法定刑升格的单一数量标准转向数量与情节的并合标准。  相似文献   

16.
周颖  余双彪 《行政与法》2013,(1):113-118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把握好死刑案件的量刑,对于实现罪责刑均衡进而实现刑事法治至关重要。死刑案件的量刑应秉持责任主义观念,以责任刑制约预防刑,综合考虑量刑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追求个案量刑的综合平衡,并辅之以隔离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改善当前死刑案件的审理现状和量刑情况,严格控制和审慎适用死刑,以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17.
陈兴良 《法学研究》2013,(4):160-179
故意杀人罪在死刑适用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其死刑裁量对于减少和控制死刑具有重要意义。而手段残忍是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的重要因素,并且独立于故意杀人罪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以及后果严重等评价性用语。通过对十个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的典型案例的探讨,可以认为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是指,在杀人过程中,故意折磨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之前处于肉体与精神的痛苦状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将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与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以及后果严重等评价性用语相混淆的现象,致使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内容宽泛,沦为一句法律套语。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应当主要从案件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四个方面进行考量。  相似文献   

18.
刘刚 《行政与法》2010,(1):108-112
强奸罪是一种古老的"伦理犯罪"。在强奸罪的量刑上,必须虑及伦理所应有的地位与作用,做到"法中有情"。对于乱伦强奸,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而适用加重的法定刑,但可以作为酌定情节予以从重处罚。强奸的行为对象为前妻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妻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行为对象,但必须严格其成立条件,并在量刑上与一般的强奸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19.
李世清 《河北法学》2006,24(9):123-127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惩罚犯罪就是惩罚犯罪行为,所以提出在量刑中主要考虑的是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注重对犯罪分子个体的研究,从犯罪个体中去研究惩罚的力度,在量刑的时候着重考察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两者的争论由来已久,在中国的刑法理论界就是主要采取了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认为惩罚力度大小应该与罪行的大小相适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那么对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在量刑时的作用究竟应该有多大呢?试从实践入手,针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阐述一下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作用,从而完善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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