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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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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功能,某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牟取暴利而大肆虚开。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把它作为重点打击的涉税犯罪的行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平共国刑法》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吸收为一种新的危害税收征管罪。根据该《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该罪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犯罪,所涉及的领域专业性又较强,理论上和实务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一是多人分别实施虚开与骗税行为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二是虚开数额的认定;三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四是单位和自然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行为方式进行了明文列举。其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立法上对必要共犯中的对向行为进行处罚的特别规定。介绍他人虚开,本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帮助行为,本条的规定是将共犯行为实行行为化,也应认为是一种特别规定。自然人介绍单位之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自然人不应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4.
代开专用发票包含在刑法第205条虚开专用发票罪之中。相关司法解释与国税函[2002]893号不存在真正的冲突。代开专用发票行为构成虚开,应当用实质的犯罪论考量代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相似文献   

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属性究竟是行为犯、目的犯还是结果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这导致了司法适用不统一。从立法目的、司法解释及法院审判规则演变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为结果犯,因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才能认定为犯罪,在明确结果犯基础上,还应从“整体论”的角度去认定国家税收损失。  相似文献   

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新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名。由于本罪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刑法的规定也不很清晰,所以,与本罪相关的一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争议。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以此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可以适用死刑等。对此,只有在综合分析后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7.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戴某,原系某机电汽车配件经销部的承包经营者。1995年1月,戴某以某物资经销部名义与其承包的经销部签订联销协议,由其个人开展汽配、五金等销售活动。在经营过程中,戴结识了本市专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费的李某(在逃)。为偷逃税款,戴在1995年9月至10月间,先后以给好处费的办法,让李某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合计金额10余万元,从而抵扣税款1.7万余元。1996年1月,戴以同样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价税合计额50余万元,从而抵扣税款8万余元。1997年12月Ic日,检察院对戴某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8.
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一部关于惩治和遏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地发票犯罪的单行刑事法律,本文试就其中的有关问题作些分析研究。一《决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一)几种主要新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是指没有货物销售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内容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  相似文献   

9.
我国实行增值税制度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成为经济领域高发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不具有先天的犯罪性,其社会危害性往往不被重视。而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规制,采用的是简单罪状的方式,现有刑法理论不能够与实践中发生的涉案犯罪相适应,由此给法律工作者带来很多困惑,导致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打击不力。为有效防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我国应尽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增值税法,出台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严格法规规制,以确保我国税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0.
偷税罪成立条件的数额加比例规定方式,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不会导致处罚上的空隙。除偷税罪明文规定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外。其他税收犯罪的数额通常不应累计计算,尤其应严禁通过累计计算数额对行为人适用死刑。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适用死刑的条件中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不是指所虚开的发票票面上直接反映的税额,而是他人用之抵扣税款后给国家造成的实实在在的税收损失。盗窃、骗取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本身,不能构成盗窃罪、诈骗罪。  相似文献   

1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犯罪,一直以来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在2013年全国打击假发票专项行动中,江西经侦部门重拳出击,破获了多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要案件。本文结合此类案件侦办情况,总结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分析"营改增"试点工作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影响,认为目前的发票管理制度中存在相关职能部门把关不严、各部门间协调合作缺乏、税收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等问题,并相应地提出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税收监管制度、提升公安机关税案侦办能力、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加强法制宣传等防治对策。  相似文献   

12.
"虚构标的"型保险诈骗罪是司法实务中一类争议较大的疑难问题。不能因为其在一定条件下不违反《保险法》而简单地判定该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法》和《刑法》评价的对象不同,所以保险合同的合法有效,不能阻却保险诈骗罪的成立。同时,"二次违法性"是一种在立法环节应当予以贯彻的理念,而在司法领域中,不能一概套用"二次违法性"的理论。当两法评价的对象同一时,只要行为不违反前置法,那么行为也必然不违反刑法。当两法评价的对象相异时,不能因为民事合法或者行政合法就简单地阻却犯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13.
刑法司法解释是对已经制定的刑法规范含义的阐释,必须依附于所要解释的刑法规范而存在,不具有独立的时间效力,其时间效力必须依附于所要解释的文本。因此,刑法司法解释根本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其效力自然适用于刑法的施行期间。在新旧司法解释冲突时,若旧的司法解释规定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新的司法解释将该行为解释为犯罪,应当运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原理对此予以解决,行为人因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而阻却责任,不以犯罪论处;若根据旧的司法解释构成犯罪,而新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也不意味着对司法解释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而是因为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所以不构成犯罪。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冲突的处理与新旧司法解释冲突的处理相同。  相似文献   

14.
在赵春华非法持枪案中,行为人是否具备违法性认识的可能,理论界存在争议。究其本源,乃是我国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所致。建议以"违法性认识"作为行为人故意认识的内容。此外,对于违法性认识错误避免的可能性,应当遵从"真诚"而"合理"的标准,只要行为人主观确信自己的行为合法,且社会一般人也认为这种合法性确信是合理的,就应当认为这种违法性认识错误是难以避免的。  相似文献   

15.
违法性可以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部分而独立存在。应当容忍违法性判断中注意义务和过错判断中注意义务的重合,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更好的救济,在社会中公平地分配损失。在行为人直接侵害绝对权利的情况下,违法性的判断适用结果不法说,即权利的侵害直接征引不法性,此后依据注意义务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而对于不作为侵权和间接侵权,要依据行为不法说来判断其违法性。  相似文献   

16.
违法性认识的内容在理论界有众多分歧。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违反整体的法制性、法规范的认识,认识的内容不应当是伦理道德等前法律规范,也不宜是某具体的法。而基于违法性认识认定的推理逻辑,对其存在性的认定应当侧重于反向推定即如果特定情形下存在法律认识的丧失那么就应当排除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反之即存在违法性认识。从学界的研究来看,对违法性认识与犯罪过失的关注相对较少,就二者关系来讲,犯罪过失的成立不需要违法性认识。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违法性作为犯罪概念的一个特征存在,是一个没有实体内容、依附于社会危害性的形式概念,没有实质意义。在刑法中讨论违法性,应当探求违法性的本质。现在刑法理论一般借助行为无价值(Handlungsunwert)与结果无价值(Erfolgsunwert)揭示违法性的本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学派之争已经进行了几十年,其背后是学者国家观、法律观的对立。我国关于违法性本质的争议始于最近几年,并在刑法学界初步形成了理论对立。  相似文献   

18.
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缺陷、税收机制和监管不完善、以及利益驱使和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当前民营企业主要刑事法律风险之一。鉴于经侦部门在办理民营企业"虚开"案件存在"虚开"罪名认定难、办案成效与社会效益存在背离等问题,经侦部门需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视角,从民营企业"虚开"案件的办理理念、罪名认定、具体办案、预警防控等方面探索对策,为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相似文献   

19.
"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引起了司法界较大的争议。文章认为并不是一切醉酒驾车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性和刑事违法性,故并非一切"醉驾"行为都应该入罪。应当运用当然解释的方法使刑法和行政法相衔接,避免出现"醉驾"不受任何处罚或者处罚过轻的情形。  相似文献   

20.
经济刑法保护法益的抽象性、流变性以及犯罪构成的模糊性、复杂性,决定了适用于核心刑法领域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规则无法完全适用于经济刑法领域。是故,需要重新反思和架构适用于经济刑法领域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判断规则。在判断标准上,应当放弃“职业推定”的立场,采用“类型化之一般人标准”;在判断前提上,当法规范本身缺乏明确性或行为人认为其行为有高度合法可能性时,应当肯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存在,同时主张以“刑事推论”取代“刑事推定”,避免司法者习惯性地“知法推定”,从而导致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宽宥功能在经济刑法领域无从发挥;在判断方法上,虽采用同核心刑法领域相同的阶段式审查,但应更加公平地分配刑事犯罪风险,允许经济活动者对有利于自己的法院判决和中立、专业、无偏私的专家意见予以信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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