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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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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雨萌 《学理论》2013,(4):121-123
公司的成立和存续最重要的物质基础是公司资本,而形成公司资本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径是股东出资。但在我国,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其他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引发的诉讼也层出不穷。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动因来入手,分析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本身、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与承担形式,并结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关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方面的规定进行理解和剖析。  相似文献   

2.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包括未按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时间或方式不适当、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等.违反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救济方式有合同撤销、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不是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是违约责任,应该是特殊侵权责任.特许经营民事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被特许人固有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三个方面.我国特许经营立法应当确立公司特许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的信息披露个人责任,令其与公司特许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相似文献   

3.
廖立平 《求知》2004,(10):37-38
现代各国公司普遍实行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公司经营管理权逐渐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仅是执行机构,同时也是决策机构,董事会享有广泛的权力。董事会除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权力之外,同时还享有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权力。现代各国公司法在赋予董事会广泛职权的同时,对董事的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董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是:董事作为公司的受任人、代理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师瑞 《学理论》2012,(35):156-157
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以设立公司为目的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是合同行为,公司章程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签署的,其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股东协议只对发起人具有约束力,而公司章程约束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协议的效力并不因公司章程的设立而终止。在不同的案件诉讼中,应根据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具有不同的效力,以作出正确的判断。  相似文献   

5.
任红 《理论与改革》2014,(3):172-175
特拉华州判例法经验表明,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优先股的优先权或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限制,在章程无规定时,优先股股股东权与普通股股东相同,此时,董事对优先股股东承担信义义务。在我国推出优先股试点之际,关于优先股股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明显滞后,公司法应明确规定优先股的股东权,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优先股优先权或对优先股股东权进行限制时,大股东和董事对包括优先股股东在内的公司整体承担诚信义务。  相似文献   

6.
公司董事义务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彭插三 《理论探索》2006,(3):153-154
以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为基本内容的公司董事义务体系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体系的相关规定多有不妥之处,尤其是竞业禁止义务、不得进行自我交易义务的规定有失公允。有鉴于此,明确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地位,对幕后董事的控制行为进行规范,完善民事责任体系等,是今后立法上需要进一步做的工作。  相似文献   

7.
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新类型的侵权行为,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使这种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有了进一步的依据.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侵权责任有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具体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或使第三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应当根据个案体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相似文献   

8.
试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1993年《公司法》没有规定在对公司利益进行侵害从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下,对股东利益进行最终保护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中出现了许多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从而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事件,严重挫伤了广大投资者投资信心。2005年新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是该规定过于简单粗糙。要使其在保护股东利益上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从诉讼主体、前置程序、诉讼时效、案件管辖、诉讼费用等方面加以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9.
《学理论》2021,(5)
2013年12月28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本次《公司法》的修改,对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具有深远意义。《公司法》将分期缴纳的公司资本制度修改为认缴制的公司资本制度,一方面降低了公司设立时的门槛,激发了投资热情,激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增加了国内就业,获得了公司股东广泛赞誉;另一方面却增加了公司债权人维权成本,使得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与公司的偿债能力呈现反向生长之感。公司、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股东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有鉴于此,从构建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以建立"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为目标,通过探寻现有法律条文中加速到期制度痕迹,强化我国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行政干预,重新构建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公司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解决认缴制带来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难题。  相似文献   

10.
周颖 《学理论》2012,(20):123-124
长期以来学界对于侵权补充责任的研究一直局限在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背景下。实际上,补充责任不仅包含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也远不止法律规定的管理者、组织者以及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既包括侵权法中的补充责任,也包括债务不履行中的补充责任。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分为:完全补充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具有"原因差异、责任顺位"的特点。相应的补充责任适用的范围应为违反第三人故意侵权预防义务的侵权行为类型。  相似文献   

11.
庄斌 《学理论》2009,(27):190-191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当前公司实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依据认定股东资格的一般原则,可以将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划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类。而出资瑕疵、隐名等情形下股东资格认定,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2.
李语熙 《学理论》2013,(14):137-138
股东抽逃出资对于企业健康运营和经济秩序维护有极大的危害,现行法律对于股东抽逃出资所需承担的责任规定较为宽泛,且其责任范围导致抽逃出资行为的违法风险与收益严重失衡。同一企业的其他股东往往是最有可能知悉和监督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的主体,应当从源头上遏制股东抽逃出资,守住股东出资的"第一关"。  相似文献   

13.
陈彦晶 《理论探索》2023,(4):114-121
设立人设立民商事组织时存在目标组织类型不确定、类型转变、类型多样等特殊情况。设立中公司理论无法解决这些特殊问题,应当在《民法典》第75条、第108条的基础上提炼出“设立中组织”,替代“设立中公司”。“设立中组织”涉及外部责任承担、外部债权行使、内部责任分担、亏损分担、利润分配和组织成员变动六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第75条、第108条和《公司法解释三》仅能解决前三个方面的问题,后三个方面的问题仍有待解决。“设立中组织”的法律地位应为合伙,设立人不应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设立中组织”内部关系应依据《民法典》合伙合同章规定处理;在责任和亏损分担上,不应适用“实缴”出资比例,而应适用“认缴”出资比例。  相似文献   

14.
朱亚南 《学理论》2013,(23):168-169
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形现今已屡见不鲜,其本身就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一种侵犯,而由此产生的股权转让纠纷难免对公司利益造成侵害,当然,同时不利于涉及的其他守约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我国目前对于股东瑕疵股权转让后的相关民事责任承担尚有较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如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后责任承担的主体等。瑕疵股权转让后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希望公司在瑕疵股权转让纠纷下利益可以得到较好保护,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15.
董事会是公司制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是公司的领导班子和智囊团,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起到重要的核心作用。其使命是以公司及股东之利益为目标,决定公司各项重要决策、计划、发展方向、聘任高级行政人员及其权力分配等。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是受股东信任和委托,领导、管理公司的人士,董事既是公司资产的受托人,又是公司的业务代理人。董事与公司是一种信托关系,承担公司  相似文献   

16.
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 ,是一种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契约义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 ,我国民法理论的法律特征是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约过程中产生的、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以补偿缔约相对人损害后果为特征的民事责任 ,所保护的是权利人的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 :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大致可分为五种类型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形。  相似文献   

17.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类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生治安行政法律义务(责任)的行为。其违法主体与责任承担主体并非一致,责任承担方式也非仅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方式的多样性可以促进治安行政执法理念由惩罚性治理向综合性治理转变。  相似文献   

18.
从责任的性质上划分,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有三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这三者在责任的基础、归责原则、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的范围等方面各有不同。铁路客运承运人在承担上述责任时有其特殊性,其中在承运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旅客人身伤害的场合,旅客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承运人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除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外尚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同时,在认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时,铁路法的相关规定与民事一般法之间存在不协调与冲突的地方,有待进一步修改。  相似文献   

19.
杨丽珍 《理论导刊》2007,(11):99-101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对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参与社会活动范围内的人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之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为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责任构成包括过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身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责任类型为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20.
李宏伟 《学理论》2009,(29):227-229
在董事会日益控制公司的大趋势下,各国公司立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将董事的勤勉义务列为董事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如何强化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与责任已经成为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关注的理论课题。我国公司法应对董事勤勉义务的经营判断法则、判断标准、责任追究、免责等法律制度加以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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