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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内涵的核心要素是“人格”。人格的意义经历了自“身份人格”到“抽象人格”再到“具体人格”的三部曲式的主题演进。这种演进并非革命式的突变,而是一个传统与现代的逐渐交融从而使得人格意义不断丰富的过程。从历史与现实双重维度出发,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具有伦理与利益二元属性。相应地立基于这种二元人格之上的人格权在内涵上亦有内外两个层面。人格权的内涵在本质上乃是内在于人的伦理价值,而在形式上表现为外在于人的人格利益。应特别注意确保人格权内外两个层面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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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理论引入民法学,是在法律对人格权保护严重不周的情况下,出于填补法律漏洞之需的无奈之举,带有临时性和应急性。一般人格理论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我国不存在适用一般人格理论的法律环境。一般人格无论是"权"还是"益",人格权法均不应规定,法学理论也没有再保留一般人格概念的必要。在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进行专门立法背景下,真正在理论上具有意义的是从归类角度对人格利益展开典型性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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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家庭在氏族社会内部的出现,家庭身份便与氏族成员身份相互对峙,呈现出其最初的"私法人格"属性。在古代罗马国家,私法人格与家庭身份相互融合性;公法人格与私法人格之间的关系,本质为国家公权与家长权的动态对峙。及至近、现代社会,随着理性哲学的兴起,以及私人领域"社会"与"家庭"的分化,由于公法人格与私法中的社会人格具有共同的理性基础,在民法中被冠以"人格"的称谓;而私法中的家庭人格则因其妥协、包容的特性,掩盖了法律人格的理性基础,被民法从"人格"的概念中剔除,"人"、"身"两立的格局从而形成。相应的,人格与家庭身份遂成为近、现代私法领域人之存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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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演进上,从古罗马的"人—物"体系二分,到后来的"主体—客体"二分,再到晚近作为客体的"人格—财产"二分("人格权—财产权"二分),"人格—财产"的二分呈现出较为清晰的历史脉络。不过,实际生活中人格与财产并不能完全界分,而是存在着人格与财产的双重变奏:人格(要素)的财产化与财产的人格化。由此形成了五种人格财产——来自人格的财产、为了人格的财产、共生的人格财产、遗体财产和负人格财产。人格财产的存在必然影响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影响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总则、侵权法、合同法、继承法、公司企业法等私法以及宪法、国家赔偿法、征收补偿法、刑法、强制执行法等公法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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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人的法律形塑与制度价值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消费者是人格形象时代变迁的产物 ,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必须从人的历史演进中寻求答案。在资本主义发展之初 ,自然人的结合体尚未获得正统的主体地位 ,消费者缺乏赖以产生的社会环境。自然人和法人的分化 ,使人的正统地位第一次遭受到法人的挑战。而随着法人这一虚拟人格的发展壮大 ,法律主体的实力日趋悬殊 ,消费者在垄断时代和消费社会中作为新型的人类形象出现了。消费者保护的基本价值和功能在于 :确立个体的身份认同与归属 ;启动个人涉入社会的参与和抗衡机制 ;确保个体性的不容消逝 ;聚积集体行动的社会自发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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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意义上的人格财产不同于个体意义上的人格财产,有其特定的判定标准和依据,其可依人格利益中感情的来源为基础做出划分:分为家族意义上的人格财产、地域意义上的人格财产、民族意义上的人格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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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齐玉苓案、罗彩霞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冒名上学"案引发了诸多争议。在私法中没有对应规范的背景下,以对侵害客体的合理界定为基础,通过法解释,对"权利"和"利益"在"事物本质"上类推,寻找法律所隐含的可予私法救济的利益之所在,发现可以与生活事实相对应的法律规范,从而将法律现实化为真正的行动。"冒名上学"行为所侵害的整体人格可以解释为一般人格利益中的人格独立,受教育机会可以解释为一般人格利益中的人格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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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烺光在《美国人与中国人》一书中基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对中国和美国的生活方式进行比较。他以"文化与行为"为视角,对中国式人格的特征、生成机制进行剖析,在本书末尾指出,只要中国固守传统的"情境式"生活方式,那么社会将保持原样、发展停滞。这种斩钉截铁的判定让本文较为怀疑。本文将考察本书的论证思路,浅谈未来中国式政治人格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以求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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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民法中的人、人格与人格权——兼论我国民法典的应然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替代。而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尚未被权利化,立法对人格利益列举式的规定必然蕴含着开放式的突破,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不可避免。我国民事立法应在鉴别的基础上,既有延续,又有创新与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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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了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在一人公司中运用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标准界定为公司资本严重不足、欺诈、公司法人格形骸化三项,并从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及结果要件三个方面对一人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上述理论分析,对我国公司法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方面的立法进行了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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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设立的,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现代公司制度,在我国公司法的公司法人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但随着公司法人人格滥用现象不断出现,公司法人制度已面临来自其制度本身缺陷的严峻挑战,已成为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无法回避的问题。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已被2006年开始实行的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下来。该制度虽被称为"公司人格否认",但却是以无视公司人格的方法,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因此,它实际上是《公司法》的一项补充性制度。本文在对公司法理论及公司法立法进行考察后认为,在中国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需要得到相当谨慎的适用。本文拟就我国公司法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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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丢失的人格--从罗马、德国、拉丁法族国家、前苏联、俄罗斯到中国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人格即法律主体资格。在罗马法中,人格———身份具有公私法混杂的特征;在近代欧洲大陆国家开始的法典化过程中,拉丁法族国家民法中的人格一词,依然包含公法因素,而德国法则创造权利能力概念取代人格,试图将人格私法化,但这样做却丢失了人格;前苏联民法中,人格则具有主体性要素之法律保护意义上的人格权,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三种含义;新制定的俄罗斯民法典则回归到传统的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概念。在我国民法典制定时,应恢复传统意义上的人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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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上人格制度的演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同的时代有关于人格的不同的立法政策,在法制史上,人格制度经历了身份化、理性化以及普遍化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在人格的身份化时期,法律以等级制“身份”为依据,将一部分人宣布为法律上的“非人”;在人格的理性化时期,强调人格的理性内核,同样将妇女、奴仆等排除在人格的拥有者之外。只有在人格的普遍化时期,法律上才承认每个人都是拥有平等人格的法律主体,由此在人格制度上完成了法律由野蛮、专横到文明、人道的演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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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从民法中的人出发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作者从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中归纳出由不平等到形式平等再到趋近实质平等三个阶段的基本特征 ,并分析相应各阶段法律人格与伦理性之间的关系 ,指出法律人格内涵的丰富是人格权发展的民法理论基础 ;加速人格权发展 ,提升人格权地位使之与财产权并重将成为未来民法不可阻挡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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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我国通过借鉴国外一人公司的监管方法,用人格否认制度作为最主要也是最有力的监管手段.但一人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会损害到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从一人公司股东的角度,来阐述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实践中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