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职务犯罪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受国家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的犯罪,近年来,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职务犯罪出现了一个新的高发期,此类犯罪频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带来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本文选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相似文献   

2.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作为股东之一的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经济犯罪如何定罪取决于犯罪人的主体身份,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本文从当前的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经验出发,对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性质及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论述,并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3.
邱洪利 《法制与社会》2013,(14):182-183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后,企业中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界定判断某人是否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把握"委派"和"公务"的法律含义。本文阐述了"委派"的主体、目的、方式以及"公务"的管理性、职权性。只有符合上述法律特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工作人员才能被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4.
郭娇玉 《法制与社会》2012,(29):258-259
本文对铁路物资运输领域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进行界定,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判断应坚持“公务论”,避免受“身份论”的影响.基于铁路的垄断性和公益性特点,改制后的国有控股型铁路公司中的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应不限于“受委派的人员”.  相似文献   

5.
目前,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受聘用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受聘人员能否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存在分歧。笔者认为,解决此分歧的关键在于明确受聘用人员是否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依照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受聘用人员属于其他依法从…  相似文献   

6.
周洁  黄丽娜 《法制与社会》2011,(30):125-126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首先是作为公司存在,而此类公司又由于国有资本的参与而具有特殊性.涉及到国有资产的管理、运作,具有一定职权性,部分行使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存在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之中.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是理论及实务界历来争议不休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除了非国有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之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一律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改制为国有参股企业的,除国有公司企业专门委派的人员之外,其他人员一律视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劳务人员不是管理者,而是管理的客体,是管理对象中的人,不能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8.
我国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这一经济主体形式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故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性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本文从当前的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经验出发,对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性质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论述,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些见解和看法,期望能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9.
杨轩 《法制与社会》2012,(33):249-250
国有企业改制后,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一直是一个实践中十分棘手的问题,简单讲,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一看公司企业性质,二看是否存在委派,2010年两高的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我们认定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以一个案例的分析,来说明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0.
胡改蓉 《法学》2014,(6):81-91
新加坡国有企业改革采取了部分私有化的模式,政府在国有企业中同时兼具管理者与股东身份。为使这两种身份被有效"隔离",新加坡建立了以淡马锡为代表的国有控股公司这一平台,并对国有企业采取了"政府—国有控股公司—政联公司"的三级管理模式。该模式之精髓在于将政府定位为一个"无为而治"的投资者,不介入国有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时保障国有控股公司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促使其代表政府股东积极行使对政联公司的股东权益。为降低代理成本,新加坡政府通过严格的预算"硬约束"、总审计长的财务监督以及非本届政府执政期间公司"积累储备金"的保护来对国有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的外部监督。尽管新加坡国有控股公司的制度发展已非常成熟,但其依旧面临政治背景、国家利益、不正当竞争优势以及社会责任等因素的困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  相似文献   

11.
在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管理经营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侵吞公司财物构成何罪,弄清这个问题对于我们在办案中及时查处国有控股公司中经济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从立法目的、现有立法的支持、公司治理结构、国外经验、国有控股公司本身承载的特殊社会功能诸方面考察认为国有金融机构等国有控股公司应视为国有公司,从而参照国有公司的规定认定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相似文献   

13.
凡是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贿赂行为均是商业贿赂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从事公务"所具有的国家公权力的特征。由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过窄,对于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商业贿赂行为不能适用刑法,为此,刑法修正案(六)拓展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4.
李风林 《河北法学》2007,25(5):60-64
商业受贿罪在我国刑法史上,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渐从受贿罪中分离出来,并趋于逐步完善的过程.刑法第93条将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列入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实属不当.这些人员构成受贿的,应按照商业受贿罪定罪处罚,即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被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只要从事的是商业活动,有受贿行为的,同样应按照商业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15.
【要点提示】行为人在国有企业改制前是该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是领导小组成员,改制后是国家控股企业的管理者并在改制后的公司中持有个人股份,鉴于行为人具有双重身份,涉嫌职务犯罪的,其主体身份仍应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对待;企业改制后,在既有国有股份又有个人股份的混合制公司里,鉴于公司财产系法人财产而非股东财产,在计算行为人犯罪数额时应全额计算。  相似文献   

16.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  相似文献   

17.
即便我国刑法总则缺乏共犯与身份的明文规定,通过借鉴域外理论与判例经验,根据共犯规定及共犯原理,也能妥当处理共犯与身份问题。根据身份是影响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还是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可将身份区分为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非身份者参与违法身份犯罪的,虽成立违法身份犯的共犯,但应减轻处罚;非身份者参与责任身份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处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是一种责任身份,其伙同公司人员侵占本单位财产、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分别成立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人员则相应成立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相似文献   

18.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1日法释[2005]10号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  相似文献   

19.
国有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是区分普通职务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的关键所在.国有企业中管理人员是否都可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是否接受委托为标准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规定,但仅从形式上对所有国有企业中管理人员进行区分,有可斟酌探讨的余地.  相似文献   

20.
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在渎职罪方面对1979年刑法作了重大改动,其中将原刑法中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新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