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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寻衅滋事罪是《刑法》修改后,从原《刑法》第160条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个新罪名。《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形式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改变了原流氓罪对罪状采取笼统模糊的立法模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四种寻衅滋事行为相互交叉并存,每种寻衅滋事行为情节都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程度的案件。对此该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每种寻衅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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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实践中常称:“流氓罪”是“口袋罪”,其意指刑法条文不能套进去的某些犯罪行为被笼统归入“流氓罪”。对此笔者试作以下分析思考。一、现行刑法规定的缺陷刑法第160条对流氓罪的罪状表述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立法本意是,流氓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公共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准则。它所  相似文献   

3.
97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是从79刑法流氓罪“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情形中分解而来的。从97刑法的修订和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该条还存在疏漏和缺陷,需进行修改和完善。首先,新刑法修订中,对强制猥亵犯罪侵害对象在范围上存在疏漏。79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构成流氓罪。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际执行中随意性大,新刑法在修订中将此罪分解为四条具体规定:一是侮辱罪,猥亵妇女的犯罪;二是聚众淫乱的犯罪;三是聚众斗殴…  相似文献   

4.
近几年在刑事案件中出现一种以前少见的犯罪。这就是行为人假“恋爱”之名,行玩弄、奸污妇女之实。司法实践中多把这种行为视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其他流氓活动”之一,对其中情节恶劣的以流氓罪定罪量刑。这是完全正确的。下面谈谈以“恋爱”为名奸污妇女的流氓罪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认为,郭×的行为构不成流氓罪。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流氓罪。因此,郭×的行为是否构成流氓罪,问题的焦点在于是否“情节恶劣”。是之,则构成流氓罪;反之,则属于一般的流氓违法行为或一般的流氓习气。郭×三次拦截女青年,前两次只是一般的语言挑逗,第三次虽然用淫秽下流语言对女青年进行侮辱,但只在语言上,并未发展到暴力威胁或者动手动脚(如搂抱、亲吻、抠摸等),情节比较轻微。那么  相似文献   

6.
我认为,郭、彭的行为尚构不成流氓罪,但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的构成,除了它的主、客观要件之外,“情节恶劣”也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对于流氓罪来名,情节是否恶劣,是正确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呢?根据审判实践,情节恶劣,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流氓集团的组织者、为首分子;(二)引诱、教唆青少年进行流氓活动的;(三)使用暴力,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一贯调戏、侮辱妇女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侮辱、猥亵妇女或者引起严重后果  相似文献   

7.
<正> 我国刑法第160条对流氓罪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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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 ,由于新旧刑法对已满 14周岁不满 16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做了不同的规定 ,此时宜将刑法第 2 36条第 2款的罪名解释为强奸罪 ;无论怎样理解严格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 ,对奸淫幼女的行为都不应当实行严格责任 ;在现行刑法中 ,奸淫幼女与嫖宿幼女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本文还对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做了新的解释  相似文献   

9.
我国修订刑法第271条规定有职务侵占罪。该罪对惩治财产犯罪和职务犯罪有重要意义 ,但修订刑法实施以来 ,该罪应用并不多 ,其原因 ,除了客观上的以外 ,还有一些是认识上的。现对该罪构成要件方面择其要者分述如下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有人认为 ,刑法第271条应称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贪污罪” ,而不是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也应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用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71条的行为 ,实际上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贪污…  相似文献   

10.
试论刑法第十二条犯罪过失定义之完善刘志伟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对此规定,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其基本上是科学的,但也有学者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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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寻衅滋事罪是从 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刑法第 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和罪名,并列举了四类客观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从该罪所表现的这些客观行为可以看出,其行为方式尽管随着流氓罪的分解已经被细化,但寻衅滋事本身的行为方式仍然呈现多样化特征。刑法虽然将其归类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但它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等犯…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是一种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也就是说,流氓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对此,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的看法都是一致的。但是,如何理解公共秩序,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共秩序就是公共场所秩序。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对公共场所的理解也有分歧。如有的认为,公共场所就是指“供人们公共生活的场所”。它既包括人员比较集中、人们活动较多较经常的场所,也包括人员分散、人们活动较少和不很经常的场所。有的则认为公共场所只是指人员比较集中、人们活动较多、较经常的地方,如商店、饭馆、影剧院、车站、码头等场所。只有把流氓罪限定在这些场合,才能显示出流氓犯罪的严重危害性。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 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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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以来,及时捕办了一大批流氓犯罪分子,对于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公民人身、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起了非常显著的作用。但由于对我国刑法第160条“其他流氓活动”,罪的规定理解不一,不少地方在实践中有将打击面扩大化的迹象。比如,有的把卖淫妇女和嫖宿者定为流氓罪;有的地方提出“凡与三人以上搞两性关系的即是流氓犯罪”,并断定这种行为与“通奸”有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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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近几年来,在流氓犯罪活动中,出现了一个新的情况,这就是女流氓的人数在逐渐增多。但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女流氓的问题,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以致影响了对女流氓的打击,使一些女流氓至今逍遥法外。现就这个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这条规定,流氓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行为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犯罪分子意识到自己是在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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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是用判处刑罚的方法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锐利武器.严格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认定犯罪,是正确执行刑法的重要关键,也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根本问题.我国刑法第十条对犯罪概念作了科学的规定:“一切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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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划分未遂和预备的分界线。“着手”一词在近代刑法学中是由贝卡里亚在一七六四年发表《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首先提出的。一八一○年法国刑法又在条文中使用了着手一词。尔后各国刑法在规定未遂时,也相继采用与法国刑法类似的表述。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就说明,“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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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法是保护森林资源和发展林业经济的重要法律,其属于行政法律体系范畴,但其中也附属规定了一些刑事责任条款。如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是对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盗伐林木犯罪法律规定的补充,从性质上讲,是一条刑法条款或称刑法规范。这种刑法规范由于在规定形式上附属于一定的载体即非刑事法律,所以在理论上也称作附属刑法,其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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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60条第2款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对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致使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和遏制.铁路法把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的具体补充.但是没有具体规定科什么刑,只是规定“比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实质上是立法上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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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分则中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论刑法分则中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张明楷一我国刑法分则及单行刑法有许多条文规定,某种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例如,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进行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投机倒把罪;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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