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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3):36-42
随着权利意识和权利观念的深入人心,许多学者针对“权利泛化”产生了忧虑。按照“权利泛化”论的观点,权利泛化现象是负面的,对于我国建设法治国的努力有消极作用。为了理解和评价“权利泛化”论观点,我们需要深入到“权利”和“权利款项”的辩护问题当中。后果主义和道义论理论是“权利款项”辩护的两套基本思路。对这两套思路的综合理解,有助于我们从一个合理的角度去思考“权利泛化”论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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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法律排斥”与“社会排斥”既相关联,又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法律排斥”具有法制根本性、权利本质性和过程系统性等特征。从宪法权利体系而言,农民的“法律排斥”突出表现在:农民的选举权不对等、土地财产权不明确、结社权悬空、物质帮助权缺乏等。解决农民的“法律排斥”问题是一项法治系统工程,需从立法、行政、司法等多个方面予以完善。具体包括修改宪法和与完善专门立法,依法行政与实施普惠政策,确立司法保障与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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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农民主体意识,让农民不再“失位”
农民是乡村治理的价值主体,民心得失是衡量乡村治理成败的核心标准。当前基层政府擅自“为民做主”的现象时有发生,比如通过正式或非正式手段操控村级选举、通过经济手段控制村组织等导致农民的主体意识缺失,农民“失位”。这就要求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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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失地难民现象"法理透视和制度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土地制度问题和权利的贫困及救济的不利,已经使得中国农民成为弱势群体--中国失地难民.从法理的角度透视农民失去土地沦为难民的原因,必须从制度和权利的角度进行,尤其是农民权利的缺失和权利贫困(poverty of rights)是中国农民失地难民现象的原因.具体解决问题的基本假设是土地制度意识的突破和建立土地自由制度及允许自由交易,防止形成失地难民现象,提升和丰富农民基本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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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人权是指作为人类成员的权利或者人之所以为人而应然享有的权利。在人权之存在形态上,一般的人权理论认为人权有自然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之分。从本质意义上讲,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固有的权利”,具有绝对性。西方学者习惯把人权称为“天赋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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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鸿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4)
规定在宪法中的权利虽然都可以称为基本权利,但在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权利却存在着“级差”和“殊相”:从是否与法律规定和现实条件相关而言,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不受限定的权利、受法律限制的权利和附条件的权利三类;从权利的来源而言,有源于地位的权利和满足利益的权利之分;从权利的属性而言,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之别;从主体的样态来说,有人的权利和作为法律身份、法律角色者的不同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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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空间的拓展——农民迁徙自由的宪法学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迁徙自由是人们追求幸福、实现人生价值和目标的“复合性”权利,它在整个宪法权利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意义。以限制迁徙自由为实际内容的户籍制度,造就了不公正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阻隔着人们以自由迁徙的方式完成“地缘的结合”和“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并直接形成了与宪政精神的抵牾。迁徙自由体现着对人的价值的宪政关怀,它为农民自身的全面自由发展及其权利的拓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为瓦解传统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并祛除由此而生的城乡歧视、城乡差别提供着制度上的契机与可能。同时,以农民为主体的自由迁徙有助于形成政府间竞争博弈的宪政权力结构,有助于形成宪政所必需的公民意识和政治理性。只有当农民以具有完善人格和个人理念的“自由公民”形象出现并真正成为政治关系的完整主体时,才能为宪政和法治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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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意识可分为权力意识和权利意识。权力意识有合宪的权意识与违宪的权意识之分。权力在主人,职责在公仆,人民是权力的主人,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公仆有义务履行主人委托的职责,这是合宪的权意识。违宪的权意识,最常见的是权意识的错位,这种错位的权意识腐蚀人们的心灵,是一种危险的权意识。其具体表现为:把公权错位为私权;把职权错位为权职;把权力错位为资本。权意识错位就容易滋生腐败。通常说的“人民赋予我们权力”是为大家认可的提法,但如果把这一提法理解为“人民赋予干部权力”的话,那就有问题了。因为宪法规定,权力属于人民,而不赋予干部个人。人民交给干部的是他们应该履行的职责、义务,而不是权力本身。“权在民”还是“权在官”是两种不同的权意识。在思想观念上,应该变“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为“我们的职责是人民的重托”。应该为“权”正名,不能因为习惯上错了,就错到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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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文本上“农民”条款的规范分析——以农民报考国家公务员权利为例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限制农民报考国家公务员的现象,目前在全国的部分地方依然存在,这不仅影响国家宪法秩序的稳定与统一,而且剥夺和限制了农民群体参加国家管理、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本文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分析了宪法文本上“农民”的涵义及农民报考公务员权利的性质,提出了以宪法为基础建立保障农民基本权利体系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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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但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了一些弊端,突出表现为农民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针对这种弊端,理想的模式就是在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转变基层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推行“平权式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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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现刑诉法”),在律师的刑事诉讼权利(以下简称“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增加、修改了部分条款,给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和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提供了诸多方便条件和法律保障。笔者从正确认识律师与被追诉者的关系方面,对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试作如下研究和探讨。一、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诉讼权利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采取对抗式的诉讼形式,加之传统上没有公诉与自诉之分,因此,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本文简称“被追诉者”)在起诉前,一般被称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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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浙江省宁海县力洋镇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对2009年镇政府将要兴办的重点“实事工程”进行票决。按照打分的规则,代表要在20项工程中标定次序,其中选择“1”得20分、“2”得19分,其它则依次递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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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不仅仅是国家治理乡村的一种方式,也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项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村民自治权既是宪法赋予广大村民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广大村民对村中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自我管理的权力。作为“权利”,它带有明显的“政治权利”的色彩;作为“权力”,它带有典型的“社会权力”的性质。从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现实状况看,行使村民自治权的主体实际上包括作为个体的村民和作为村民代表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权的类型也就包含了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村民自治是国家法律确定的村一级治理制度,其中心就是以法律的权威赋予广大村民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对于个体村民而言是权利,对于村民整体而言则是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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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意在为中国的私权研究寻找切入点。有关财产、契约制度的丰富史料和古人有关“定分止争”的确权思想 ,表明古代中国有发达的财产、契约等“实在权利” ,缺失的是包含人之平等、自由等主体意识的“观念权利”。通过对中、西传统文化根源的比较研究 ,得出人有无自觉主体意识以及法律对主体资格的承认与否是两种文化差异的最显著表现 ,即古代中国以身份和等级观念为根基的“礼治”和“儒教”思想从开始便漠视人的主体性 ,而西方以自然哲学为根基的自然法理论从开始就注意并强调人的主体性。该差异引致了“观念权利”起源于西方而非中国。因此 ,私权研究应从主体性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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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所规定的一项新的权利,长久以来,民法学界针对该权利进行了“物权说”和“债权说”的理论论争.在中国,农村土地具有特殊的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权利属性分析,属于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因此,该权利的保障须站在生存权的高度,运用生存权保障的方法,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