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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个人取得民事财产权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资格。它是个人享有的一项公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自然法学派认定财产权属于一项基本人权。宪法保护财产权,就是要使这种权利具有普遍性、排他性和不可剥夺性。保护财产权,关键是保护权利主体对剩余产品的索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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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是个人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是人之为人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不是财产作为物的权利,而是人作为人支配物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财产权与生命权和自由权一道被称为三大基本人权,是人权大厦的基石.财产权又构成生命权、自由权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和条件,是生命权、自由权自然延伸的结果.没有财产权作为基础的生命权和自由权是不现实的,财产权越安全,生命权就越有保障,自由权就更为真实和牢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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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权是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的民事权利.从权利主体来看,信息权包括个人信息权和公共信息权;从权利属性来看,信息权还包括信息人格权和信息财产权.国外关于信息权保护已经有了司法判例和相关立法.从考察国外信息权判例及立法的基础上,求证信息权保护的理论正当性,并对目前国外信息权立法和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予以反思,继而构建比较完整的信息权理论体系.在理论指导和对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分析的基础上,构建我国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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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权是公司股东一项基本的权利,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研究的重点。本文分别阐述了美国和中国公司法律制度上股东查阅权的相关规定,并在横向上进行对比。通过比较分析,找出我国目前公司法上对股东查阅权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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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私有财产权是人所享有的最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在谈及私有财产权之时,人们往往仅从民法的视角予以分析,实际上,私有财产权是宪政人权意义上最重要的一项基本权利。要做到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首先必须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了界定,明确其天然的人权属性,明确保护这种权利之于人权保护的重大意义——只有私有财产权的真正实现,才是人权的真正实现。而这种实现的路径就是通过宪法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予以保护,以保护私有财产权来实现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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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权是五权宪法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政治权利,考试权脱胎于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经孙中山先生改造,加入了人性基础、权利平等、权能区分和直接民权的理论,丰富了考试权的理论基础。考试权是实现公民政治抱负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激发社会活力的一种政治策略,我国台湾地区目前仍按照无权理论保留了考试院这一机关,同时,在中国大陆,考试院也以新的姿态迅速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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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形象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法律科学》1998,(4)
公民死亡之后,作为人格区别意义上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但肖像和姓名所可能具有的商业影响仍然存在,并可能被他人非法利用。此种商业影响,应当是一种财产性权利的客体,此种权利就是形象权。形象权的特征有三:第一,形象权涉及诸如肖像、姓名、作品等人格区别因素,但它是财产权,而不是人格权;第二,形象权的产生并不是基于人身的存在,而是基于特定主体的创造性或者有社会影响力的活动;第三,形象权不是为了实现人格区别,而是为了保护人格区别因素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因此,形象权既不同于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也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形象权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一种权利,应作为独立于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一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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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杨立新一、身体权是否为公民独立的民事权利在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中,对于身体权是否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通常持否定态度,只承认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认为身体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少数人认为身体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为公民所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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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陈述权是现代刑事审判制度赋予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由于该条只是笼统性的规定,更因为该条只明确了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而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最后陈述权,因而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最后陈述权仅由被告人单独行使,从而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这一权利的诉讼功能。笔者认为,最后陈述权不只为被告人享有,亦应由辩护律师行使之。其理由如下:一、从权利性质看,最后陈述权是辩护权的一种特殊形态;辩护律师作为辩护权的主体,有最后陈述的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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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形态下的成员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一项独立的权利,它的存在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市民社会理论。成员权本质上是区分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之支配权能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成员权的实现需要借助于由所有权人组成的自治管理团体以及由所有权人共同制定的管理规约。对成员权的立法安排,最佳的选择是制定一部单行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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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1,(1):46-54
渔业权并非我国立法上明确规定的概念,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差异化的救济规则。《民法典》物权编从"养殖的权利"和"捕捞的权利"两方面初步规定了渔业权的权利构成和私权属性。养殖权和捕捞权虽然均含有渔业因素,但在客体性质、权利效力、运行逻辑上具有显著差异。养殖权系主体通过对特定水域的现实支配以获得养殖物的权利,符合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但为实现相关法律的体系化构造,养殖权应从渔业权中独立出来,归入海域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生存权保障及事实物权的法律确认角度,通过对物权支配性和客体特定性的宽松解释,宜将渔业权界定为渔民这一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捕捞水生动植物并获得其所有权的法定物权。除渔业权渔业之外,渔民以外的其他主体经营渔业的权利均来源于授权许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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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是诉权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用以保障其实体权利的一项重要程序性权利。但目前,我国当事人的证明权还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使得当事人实体权利也遭到了损害。本文的目的在于明确当事人证明权与法官的职责,完善当事人证明权保障制度,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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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是在碳排放额度上设立的一项新型无形财产权。因其具有交换价值,故能设立担保。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化扫除了设定碳排放权担保的理论障碍。碳排放权的特性和权利质权的构造决定了在碳排放权上设定权利质权比设定抵押权更为适宜。建议立法者在设立碳排放权质权时,采用登记生效模式。与其他权利质权相比,碳排放权质权更易受政策影响,故体现的物上代位性较弱。因此,质权人宜选择其他保全碳排放权质权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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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权是人们在保全自我、经营生计基础上实现幸福生活的权利。民生权可以分解为四项基本权能:自我保全、正当生存的权利,涵括生命权、生存权、人格尊严权等权利类型;经营生活、规划生计的权利,劳动及择业权、缔结婚姻与组建家庭权、私有财产权以及个人在生计上的自我决定权属于此一权能涵摄的范围;源于国家供给和支持的受益权利,国家和社会必须通过生态环境保护、公共资源提供以及发展机会供给等让人们从中得益;为弱者提供法律支持的社会权利,主要有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险权、社会救助权等类型。民生权利既是不受外部干涉的消极权利,又是需要国家和社会予以帮助的积极权利;既有自然权利的底色,又有社会权利的特质;既强调国家和社会作为义务主体的应尽职责,也明确了个人在民生权实现上的自我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