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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9,(11)
1988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笔者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刑事再审案件一般不宜公开审理。一再审刑事案件一般不宜公开审理,是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从再审前提看,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主要是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主要是通过审查申诉、卷宗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讯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再审甚至具体的处理决定。也就是说,一经决定再审,尤其是公开审理,就对案件的处理有较为明确的意向。加之,由于信  相似文献   

3.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但是,有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再审时既不开庭审理,也没有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而是径行判决。其理由: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再审时都应当开庭审理;二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但其规定也不明确,人…  相似文献   

4.
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具有事后性和补救性。再审程序事关判决的确定力、既判力,影响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地位,事关重大。统一再审改判标准可以使上下级法院判决标准一致,当事人的预期下降,会降低再审上诉率和信访率,有效的减少法院的工作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相似文献   

5.
一、抗诉案件指令再审于法无据。首先,《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虽然规定了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法定情形,但这是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引起的再审,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外部监督机制引起的再审是不同的。其次,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受理案件的人  相似文献   

6.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任建新院长“再审案件要创造条件公开开庭审理”的要求,于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召开了刑事再审案件公开审判研讨会。参加和应邀参加研讨会的有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和省法院刑三庭、政研处的领导同志、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江汉大学法律系和市司法学校的有关专家、教授,武汉市公、检、法、司和市人大以及省劳改局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  相似文献   

7.
刑事再审是刑事诉讼中依法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因此,住审判过程中,除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外,在审判程序上探讨一下应如何结合再审案件的特点,执行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很有必要。再审案件提起时,原审被告人一般处于下列几种情况:(1)尚在劳改场所服刑;(2)已刑满释放回到社会上;(3)原判处的刑罚没有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被告人始终在社会上。因此,人民法院在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时,必须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对第一种情况,即原审被告人尚在劳改场所服刑的,应当立即将决定再审的裁定书送达原审被告人和劳改机关,同时将原审被告人换押至公安机关看守所羁押。因为劳改场所本身并不完全具备公安机关看守所的职能和条件。劳改场所是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服刑改造的场所。如果再审程序开始后不换押,  相似文献   

8.
1988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凡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条件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前应  相似文献   

9.
当前,检察机关所办理民行抗诉再审案件逐年增多,在个别地区,上诉再审与抗诉再审案件改判标准不相一致,即上诉可改可不改的一定改,抗诉可改可不改的一定不改,甚至对抗诉案件一律不改,两者的改判标准不一致从根本上动摇了法  相似文献   

10.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但除二审程  相似文献   

11.
民事调解案件再审的探索陈晓明民事调解案件的再审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得较为抽象。然而,司法实践表明,我国民事纠纷调解结案的占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办案过程中主客观上的原因,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一些错误。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民事调解再审案件也将相应地增加...  相似文献   

12.
《法学》1989,(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148条至150条)对审判监督程序(即习称再审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1988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公开审理再审案件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对刑法、刑诉法实施以来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凡条件具备的,均应依法公开审理;条件不具备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前应通知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的规定,必须派员出庭”。对再审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这不仅顺应人民群众民主与法制意识的自觉要求,增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而且也是为  相似文献   

13.
对检察机关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能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均未予以明确。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就此持肯定意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仅就其弊端及其成因谈以下拙见。指令再审刑事抗诉案件的弊端首先,对抗诉案件指令再审有悻法律的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2款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各级法院职权的规定,p有当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错误是由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的时候,才发生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问题,而对上级检察机关因发现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向法院提出的再审抗诉,法律并没有允…  相似文献   

14.
现行法律把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表述为“确有错误”。这个表述存在着逻辑上的“背反”,因为没有再审,如何认定“确有错误”?即使说有错误也只是一种可能性。再审立案标准如果以“确有错误”来表述界  相似文献   

15.
一、问题之提出及其意义关于民事诉讼再审问题或审判监督程序的研究,学界多有著述,成果颇丰,但是理论界多聚焦于再审程序之性质问题、再审之诉问题、启动主体问题、申请理由问题等,对民事案件再审范围的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偶有提及而鲜有专题论述。再审案件应当在什么范围内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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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提级再审,是指下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确需提起再审的,应由上级法院提审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拆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但在审判实践中,上级法院为了减轻或缓解再审案件的压力,基本上均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极少适用提审程序,有的案件即使适用提审程序也基本未作实体判决,而是裁定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复杂而多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再审程序功能的发挥。从民事再审的特别法律救济及纠错程序的属性出发,兼及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将民事再审案件改为由二审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管辖并统一按照二审程序审理裁判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18.
李宏海  史建榕 《河北法学》2002,20(Z1):151-152
指出确立再审案件改判标准的必要性,分析确定再审案件改判标准的原则,阐明再审案件改判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虽然此法对民行抗诉案件再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那级再审没有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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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对检察机关按再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能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均未予以明确。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就此持肯定意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仅就其弊端及其成因谈以下拙见。 一、指令再审刑事抗诉案件的弊端 首先,对抗诉案件指令再审有悖法律的规定。其一,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2款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各级法院职权的规定,只有当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错误是由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的时候,才发生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问题,而对上级检察机关因发现下级法院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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