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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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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申诉的信访答复,属于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的申诉作出的重复处理行为,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法律效果,不是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信访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接受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不服该决定,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2.
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行政救济时效届满之后向法定机关再次提起处理的请求,行政主体重申原行政决定的行为。通过对程序重开制度和行政信访制度的分析,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司法解释》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救济应当视具体情形来决定,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申诉作出的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3.
倪志凤 《法学杂志》2003,24(5):27-29
在复议前置条件下,行政相对人可能在下列四种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三是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四是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据此,审判实践中应正确处理复议前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4.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不自觉履行,一般来讲,行政机关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因此,非诉行政审查作为行政执行的组成部分,是…  相似文献   

5.
自司法部颁布了新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规章以来,公证机构对公证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要求撤销公证书或者不予撤销的复查结论以后,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受理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复查结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对待由此行政复议而  相似文献   

6.
【要点提示】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已从行政相对人扩展到行政相关人,与行政行为有物权上的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关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有法定职责且对管理事项已经知情,在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履行判决,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履行判决的内容可以依据行政职权的羁束程度和管理事项的复杂程度,由人民法院确定。  相似文献   

7.
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是法律规定可供行政相对人选择的两种救济途径,二者应实现程序对接。不同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按照"受理在先"原则确定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类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应诉请原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要求撤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未经确认的,行政相对人不能提起单独行政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8.
某县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撤销该县工商行政机关(工商行政机关是省以下垂管机关)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后,县工商行政机关向县法院申请执行本机关作出的但巳被县政府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审查认为: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被县政府依法撤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县工商行政机关依据上述法律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巳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而相对人不向有权复议的机关提起行政救济,而向某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某县政府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其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对处罚不具有约束力。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向有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规定所确定的义务。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因此,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对县工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的违法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相似文献   

9.
一、公证申诉、投诉和复议的要领及适用依据 1.关于公证申诉 公证申诉是指公证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作出不予受理、拒绝办证或终止办证的决定有异议,或者认为公证处证明的事项不当,或者对公证处和司法局作出撤销公证书和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依法向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论点辑要     
《中国审判》2009,(7):53-55
加处罚款是敦促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一种惩罚性的行政措施,其成立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列的逾期加处条文只能视为行政告知行为,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行政处罚执行案件时,把加处罚款同原行政处罚罚款一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加处罚款部分裁定不予执行,同时告知另行作出加处罚款的行政决定,并在生效后申请执行。这样既可以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也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采取的能直接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表现形式有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许可等。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组织;二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处理的行为;三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只能一次性  相似文献   

12.
吕佳 《人民司法》2023,(32):98-101
<正>【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证明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取决于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了实际影响,如果产生了实际影响,相对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证明时,应当充分查明事实,严格适用法律,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如果相对人因此产生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3.
行政复议不作为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不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消极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依法予以受理、超期不做复议决定以及不依法转送处理。这些不作为不仅可能在复议前置型的复议中存在,而且还可能存在于复议选择型(并轨制)乃至复议终局型(双轨制与单轨制)的复议之中。从复议对象上看,既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又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然而,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却只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  相似文献   

14.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包含不予答复申请、违法拒绝合法申请和违法拒不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三种类型。与此相对,履行判决实际上包含要求答复申请的履行判决、要求同意申请的履行判决和要求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履行判决三种类型。要求答复申请的履行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情形,在判决方式上,出于最大限度尊重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考量,应采用程序性判决。要求同意申请的履行判决适用于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合法申请的情形。在行政机关违法拒绝合法申请时,法院原则上应当作出撤销并重作判决,如果发现无需行政机关调查以及裁量,则应当作出实体性履行判决。要求作出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履行判决是法院要求行政机关对第三人作出干预行为的判决。这类判决的适用条件应当比前两类履行判决更加严格,不仅应当满足无需调查及裁量要件,而且需要满足重大性要件和补充性要件,在判决方式上应当采用实体性判决。  相似文献   

15.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信访部门作出的信访答复行为通常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公民以信访登记表的形式向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该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授权作出处理。如行政机关仅以信访复函的方式建议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实际上是一种拒绝、推诿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可诉性,法院应予受理。  相似文献   

16.
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申请,长时间不予书面答复,亦未按规定履行指导、监督的职责,其行为构成违法。  相似文献   

17.
编辑同志:我院遇到这样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针对某公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该公民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但另有一位公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对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了维亮了维亮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眼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此规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对象但与该…  相似文献   

18.
相对人对不予复议而起诉的行政案件,被告应为哪个行政机关?编辑同志: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不予复议,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被告应为哪个机关?对此,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为复议行政机关;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将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作为被告;第三种意见...  相似文献   

19.
王飞 《人民司法》2012,(6):109-110
行政机关在其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相对人,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鼓励等非强制性方式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由于相对人没有服从的义务,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不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对人可自愿接受或拒绝,因而这类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相似文献   

20.
高菲 《时代法学》2005,3(5):17-32
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股权确认及/或变更争议案件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得以解决.对此,人民法院不应裁定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予以解决.行政机关不予审批的不作为行为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提起行政许可诉讼的两个基本要件.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许可行为不服不构成行政诉讼的标的,但构成行政复议的内容.当事人通过虚假或欺骗行为获得的行政许可,如本案的股权变更等,依法可通过向行政部门申请撤销得到补救.当事人只有在行政机关不作为不予撤销以欺骗行为获得的行政许可/审批时才应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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