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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立法例
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公示手段,很多国家就登记机构专门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法或不动产登记法规,或者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如《日本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登记事务,以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或其支局,派出所为登记所,而予以管辖。”《德国土地登记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由地方法院(不动产登记局)统二掌管。不动产登记局对本区域内的土地有管辖权。”在瑞士,依瑞士民法典及州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通常为各州法院。在英国,统一管理城乡土地权属于登记的机构,为“政府土地登记局”。这一机构是英国现今统一从事不动产所有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发证及办理过户换证的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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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2日,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目的到底是为什么?《条例》开宗明义地指出: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关专家和分析人士也有总结:一是有利于摸清家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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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土资源部正计划上报《不动产登记条例》给国务院,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被“刹车”,“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写进条例第六章第七十二条,全国实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实行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钉钉”(6月2日《新快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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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和管理体制建立以后,可对多个领域改革形成多方的支撑,比如有助于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提高政府治理效率,有助于完善反腐机制、为官员财产公开创造条件,还有利于建立产权清晰、高效流转的全国统一不动产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做出规定。那么,《条例》都释放了哪些意义和信号,又如何具体实施落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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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正在加紧制定中。如何加强《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的可操作性,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以及如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值得我们深思。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是《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的重点,关乎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社会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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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财产交易有序化的必要条件,也是整套物权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专门对不动产登记作出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正式建立,并为将来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提供了思路。然而,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着诸如立法不完善、房地分离登记、城乡管理不统一等许多问题。因此文章认为有必要就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从立法体系、登记机关、登记规则等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使我国不动产管理真正做到制度健全,有法可依,从而保障不动产真正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国家法律的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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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对物权的登记进行了规定。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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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强调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对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作出了规定。《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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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立法机关正在加紧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力争在2020年全部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除了继承原有《物权法》之外,还存在很多值得研究和关注的问题,例如就不动产登记这一分支问题,就需要把握好两点:一是关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法律效力,学者通常习惯认为《物权法》已经认可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但也有很多学者持不同的观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之有无完全是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其实《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可以说明不动产登记就具有公信力功能;二是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在抵押登记效力问题上存在不一致,因此在民法典分编编纂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有关条款,处理好担保法部分和物权编的关系。在分析以上两个问题的基础上,文章建议建立并完善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在承袭《物权法》的基础上,开宗明义地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并详细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制度和错误登记的国家赔偿制度等内容,以解决和完善目前研究理论和实务中理解不一、新旧法条文之间存在冲突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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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在物权法中占据重要地位,不动产登记是近现代各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不动产的公示方式。2007年我国通过了《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总体的规定,但尚不完善。本文就不动产登记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并针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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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就是指经权利人申请,由专门的登记机构将申请人财产的相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事实或行为。登记不仅是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且还是物权公示的一种方式。登记在各国物权法上都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2007年已经颁布了《物权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也已经起草完成,但是其中还有一些问题规定得比较模糊,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文章主要针对不动产登记中一些具有争议性的问题着重进行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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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这是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大突破,也是一项重大改革。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也公开表示,确保在6月起草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并上报国务院,年内出台实施。这意味着现行的不动产多头登记有望在年内进入"统一"时代。本文以社会发展的几项焦点问题为切入点剖析了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过程中将存在的阻力和潜在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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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的起草、审议过程中,立法、司法及学术界一直就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应经公证进行实质性审查问题进行争论。2005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提出了自愿公证的意见,指出“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办理公证,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如果办理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不仅不便民,还会增加群众负担。因此,不宜规定不动产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