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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吴凯杰 《法学研究》2020,(3):123-142
作为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新兴环境立法,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等自然保护地立法与环境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存在发生规范冲突和赘余的可能,有必要明确其价值定位以及相应的规范表达。在生态文明入宪、入环境基本法的背景下,环境基本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和综合治理原则内含对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的价值期待,需要自然保护地立法予以表达。相较于污染防治法与资源保护法,自然保护地立法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根本调整目标,且具有调整对象的系统性和调整方式的调适性,契合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的需要。为落实这一价值期待,自然保护地立法需构建以分区定保护级别制度、总行为控制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并采用“自然保护地基本法+各类自然保护地特别法”的总分结构。  相似文献   

2.
杜群 《法学评论》2023,(4):160-171
一个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构建我国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和制定《自然保护地法》的前提。2019年我国提出了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政策框架,环境法对其规范性研究不足。从国际经验总结的“保护地范式”规范要素体系可作为方法论指引,分析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政策框架的规范建构和内涵缺失。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政策框架需要法制进程的规范调适,明晰自然保护地分类中有关保护目标的“基础性”和“优位性”的基本认识,补充保护地类别、纳入风景名胜区,在功能分区模式转变中设定禁限管控措施的空间约束标准等。  相似文献   

3.
潘佳 《政治与法律》2020,(1):128-138
研究者对于正在制定的我国《国家公园法》是否应当确认游憩功能,尚有争议,这将直接影响该部法律的相关制度安排。否认立法应确认游憩功能的观点,具有保护环境的合理性,但未关注国家公园的全民共享性,未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保护理念与国际潮流的顺应,欠缺科学性。通过立法确认国家公园的游憩功能具备自然基础、现实基础和社会价值。国家公园游憩功能的法律确认与制度安排,以游憩功能的法律属性界定为核心,游憩不是自然权利及法定权利,也不是主观权利,只能是客观秩序,公众无法向国家提出诉求,游憩利益只有依托国家履行义务才能实现。我国《国家公园法》的相关制度安排,应以管理主体的职责配置为重心,充分保障游憩这一客观秩序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社会主义文化产业是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文化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与此同时,文化产业的发展与制度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与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效力层级较低,尚未形成逻辑严谨的完整体系,且立法理念和具体制度设计也存在一定的偏差。有必要审视我国当前文化产业立法的现状,从民事主体、投资融资、交易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系统研究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为文化产业良性发展提供体系化的制度保障,确保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性地位,实现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环境法律的体系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9,(3):83-95
我国的环境法律在总体结构和功能上存在体系性的问题,需要借助于法律体系化的理论来将其体系化。法律体系化包括以法律原则为核心的内在价值体系构建和以法律规则为主要形态的外在规则体系构建两个维度。作为问题应对性的领域性法律,环境法律的体系化还应当符合增进环境法律的整体功能这一要求。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化应当从内在价值体系构建、完善环境法律的总体结构和增强环境法律制度的体系功能三个方面进行推进。  相似文献   

6.
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和新 《法学论坛》2001,16(5):17-26
现代市场经济需要一整套健全的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经济立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法律体系枢架正在逐步成型,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矛盾,譬如,有的法律、法规带有旧经济体制的痕迹,经济立法严重滞后,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较差,内容散乱、标准不一、结构失衡等.因此,加强经济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仍然是一个相当重要的任务.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目标模式应有三大门类的法律构成,即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在构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还应注意解决好价值目标与内在和谐性这两大问题.前者应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平衡,后者应体现结构优化、兼容私法与公法、正确处理好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世界范围内,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法律传统,对环境立法体系化采取了"基本法+单行法"与法典化两种模式.按照建立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适度法典化"成为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合理选择."适度法典化"是动态开放的实质性法典编纂,应以理念变革、方法创新为基础,构建以目标价值为核心,以工具价值为技术方法的基本逻辑体系."适度法典化"模式下的环境法典的体例可采取"总则一分编"结构.总则编采取"提取公因式"方式,规定可以统领全局和普遍适用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管理体例和引领性制度等内容.分则编整合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对法典调整的事项进一步详细规定.由此,编纂方法上需要界定"生态环境"基石概念,厘清环境法律关系;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采取"双法源"模式;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以"生态环境"为基石概念,法律关系为体系化工具,构建环境法典框架体系.  相似文献   

8.
曹明德 《中国法学》2023,(5):128-148
双碳目标的实现路径需要从政策表达转译为法律规范。气候变化问题的复杂性特征、双碳法律体系的系统性特征、我国社会治理改革积累的经验,以及社会系统论自身的方法论优势,决定了社会系统论是考察、形塑双碳法律体系的最佳理论工具。在社会系统论的视角下,我国既有的气候变化法制体系存在一定缺陷:综合性应对气候变化法缺位、双碳法律体系碎片化和不均衡,专项立法低碳化程度不足,以及政治和法律两种系统之间的结构耦合存在异化;规制工具上未充分实现管制控制规制与多元主体自我组织规制的协同;气候公正转型与能源正义在立法中整体表现不足。为了完善双碳法律体系,不仅应当遵循社会系统论的双重转译逻辑,以双碳目标为引领及时制定综合性应对气候变化法,还应当以重点领域为抓手有序健全双碳目标相关单行法律,尤其是气候公正转型补偿法律制度。同时,还应当注重促进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的良性结构耦合,并充分尊重双碳法律体系的功能有限性。  相似文献   

9.
行政法体系化的最高表现是法典化.法典化需要具备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条件,目前我国行政法的法典化难以实现.行政法的体系化不限于法典化,国家可以推行以行政法总则为基本法律,以行政行为类型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以众多特别行政法为基础的分层分级行政法体系.行政法总则包括以实体法为主的总则和以程序法为主的总则.行政实体法总则已经止步,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实体法内容难以统一,国际上并无先例,行政组织法尚未制定,以及体制改革尚未完成.行政法的体系化只有以程序法为主的行政法总则即"行政程序法"一个选项.它既是行政程序的共同规则,又是兼顾了行政实体法一般原则的总纲性法律.它既有行政行为类型化立法所提供的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经验,又有类型化立法所不能覆盖而提出的立法需求.它既是国际上行政法体系化的普遍规律,又是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它既是法律技术上可行的方案,又是为了实现统一行政程序、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和推广区域协调法治经验的现实目标."行政程序法"兼顾了行政实体法,但又不追求行政实体法的全面、完整,是我国行政法体系化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0.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宣布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从“体系”的角度看,民法立法还存在体系化和科学化方面的重大缺陷,这些问题十分明显并亟待改正.现代民法进入中国,本身就是以体系化科学的知识体系进入的.但是我国现行民法均以单行法律法规呈现,这些法律制定的时间跨越期限很长,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他们没有体现民法社会的基本精神;一些在不同时期制定的法律制度相互不衔接甚至矛盾;一些立法制定时并不考虑既有法律法规的存在,也不考虑民法知识体系的科学性,只考虑单一的单行法规自成一统,结果使得民法整体出现立法碎片化的现象.立法机关在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曾经宣布,等条件成熟时应该制定民法典,借以整合民法资源,实现民法规则体系化和科学化.但是,现行建成的所谓“体系”并没有表现民法典整合的趋势,也不符合民法科学体系化的内在逻辑.为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权利,民法立法体系化科学化的任务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出来,必须借助潘德克顿法学的科学防止立法碎片化,尽快实现民法现行立法的整合,并且尽快出台中国民法典.  相似文献   

11.
1982年《宪法》明确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解释权、法律修改权与非基本法律制定权.2000年《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解释程序.从2000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充分地行使了法律解释权,针对《刑法》共颁布了九个立法解释,由此也引发了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如何区分,是否有独立存在意义的争议.通过对刑法立法解释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全国人大常务委会法律解释体制的特征不在于其解释方法的特殊性,而是其特殊的法律统一解释功能.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完备之后,如何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将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任务.全国人大常务委会法律解释体制应承担此重要的功能,这既是1982年《宪法》所赋予的权力,也是构建宪政国家不可或缺的环节.应基于这种法律统一解释功能来构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程序.  相似文献   

12.
为在民事法治建设中妥善处理各民族风俗习惯与国家民事法律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对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变通的权力。已经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对此项权力予以明确规定,而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又因为我国《民法典》的实施而被废止。在此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还能否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变通或者补充,是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变通规定制定权是授权立法而非职权立法,依据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有关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已无法解决我国《民法典》与《民法通则》等法律之间存在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问题。在民法典时代,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能否对《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变通或补充,尚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相似文献   

13.
屈茂辉 《中国法学》2014,(2):123-141
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体制下,除宪法和一些基本法律外,同一主题的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大量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实际起作用的是哪一层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值得探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为2011年新建立的制度,以此为对象分析上位法与下位法内容相关性,颇具典型性。基于现有数据,在形式上分析立法结构,在内容上把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法律文本从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程序、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强拆规定和法律责任等进行解构对比,发现:下位法重复立法现象严重;上位法被严重架空;无立法权的地方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客观上与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具有同一的效力;有立法权限的省级立法不太活跃;实际起作用的是市、县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立法的乱象亟待规范。  相似文献   

14.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方式授予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制定权,形成了以人大立法权为核心且以行政立法权、监察立法权和军事立法权为补充的更优的“一元三系”立法分工体系,监察权也得到了极大丰富,进而有利于织密权力监督之网。当前的紧要任务在于明确界定监察法规制定权限,以在推进监察法律规范体系立体建设的同时保障监察法规制定权规范演进。利用“三维考察+三层掘进”的阐释模型耙梳可以发现,目前国家监察委员会既可以为执行监察法律、监察直接相关法和间接相关法的规定,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国家机关进行执行性立法,也可以在遵守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就领导性管理事项进行创制性立法,还可以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授权,就法律的相对保留事项和监督性管理事项进行授权性立法。接下来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的基础上对制定监察法规的立法权限、形式和备审等内容作进一步规范,以备我国《立法法》修改之需。  相似文献   

15.
论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医药传统知识不仅是我国的传统文化和医疗资源,也是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商业资源,通过立法来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已经成为了中医药界的共识。在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立法的过程中,立法技术要遵循与现行法律有效衔接、制度创新、上位法与下位法相结合等基本原则;立法内容要遵循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分类确权、体现价值、国家利益、政府主导等基本原则;立法进程要遵循先易后难、协调配合等基本原则,从而实现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法律制度的系统构建。  相似文献   

16.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论略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涉及相互关联的四个向度.在立法理念层面,我国围际私法立法应采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方略.在立法技术层面.应当注意国际私法立法的逻辑周延性和体系的系统性.在立法形式层面,宜采用管辖权、法律选择和司法协助三大内容的综合性法典形式.在立法内容层面.则须响应当代涉外民事交往的复杂化、专业化、网络化和契约化等发展趋势,从而在内容构造和设定上反映出本时代的精神.  相似文献   

17.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联合立法,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立法实践中的一种惯常立法形式,在实现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细化和可操作性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与单个部门立法相比,部门联合立法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实现部门“条条”之间的立法权责整合、防止多部门职责交叉领域立法的碎片化和部门本位主义、提升部门立法的公正性与效率性、节约行政立法成本和减少部门立法冲突、为制定行政法规进行先行制度实验等诸多方面。在部门联合立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部门权限冲突与利益协调的难题。为推进部门联合立法的规范化治理,应当对部门联合立法的时机选择、事项范围、效力等级、立法主体关系以及备案审查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制度分析与研究。  相似文献   

18.
This article explores how private organizations influence the content and meaning of consumer protection legislation. I examine why California forced consumers to use a private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that affords consumers fewer rights, while Vermont adopted a state‐run disputing structure that affords consumers greater rights. Drawing from historical and new institutional theories, I analyze twenty‐five years of legislative history, as well as interviews with drafters of the California and Vermont laws, to show how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weakened the impact of a powerful California consumer warranty law by creating dispute resolution venues. As these structures became institutionalized in the lemon law field, manufacturers reshaped the meaning of legislation. Unlike California, the political alliances in Vermont and a different developmental path led to a state‐run dispute resolution structure. I conclude that how social reform laws are designed and how businesses influence social reform legislation can increase or decrease the achievement of a statute's social reform goals.  相似文献   

19.
我国财税法治建设的破局之路——困境与路径之审思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刘剑文 《现代法学》2013,35(3):65-72
环顾经济、政治现代化的时代背景,财税法治建设是新时期改革进路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开创新局面的有效关口。面对着此群体利益与彼群体利益、稳定性与变革性、代议制民主与行政高效率等多重矛盾,难免使我们对前路进行再度审思。要突破僵局,亟需从摆正财税法的性质定位、调整立法主体的结构、加快立法或修法的进度、理顺立法与改革的关系等角度切入,通过整体、全面的路径构建,强化全国人大的税收同意权和预算审批权,进而达致财税法律体系完善、法治观念融贯、法权配置协调的"良法善治"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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