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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6):19-29
过失犯是刑法教义学中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三阶层和四要件这两种犯罪论体系对过失犯的处理方式完全不同。四要件把过失作为犯罪主观要素加以讨论,而三阶层则从构成要件、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阶层对过失犯分别进行考察,形成了完整的过失犯理论话语。无论是纯正过失犯还是不纯正过失犯,都可以采用三阶层的分析工具,为过失犯的司法认定提供理论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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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于行为在规范上偏离“一般人”标准的新过失论思考模式助长了当前司法认定当中过失犯、行政犯的过度扩张趋势。应该回归修正的旧过失论,夯实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证明。基于修正的旧过失论的立场,可以将结果回避义务视为承认或阻却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而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不存在具有将实行行为止于未遂的机能。故意犯未遂与过失犯未遂在行为构造上可以相同,两者不同的可罚性由责任阶段的评价所决定。故意与过失只能通过责任阶段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与认识可能性进行区分。在社会行为论的基础上,实行行为理论不仅实现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质化,而且具有与客观归责理论同样的效果。在此前提下,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应该围绕行为人的认识问题而非行为问题展开,故意所要达到的程度是“对结果发生具体可能性的认识”,达不到这一程度的有认识的过失依然只是一种“认识可能性”。无认识的过失要上升为刑法规范所苛责的恶,需要在认识能力的形成过程中考察认识可能性,并在证明上严格达到“应当预见”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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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的监督过失属于过失竞合而非共同过失,其归责的法理依据是"新过失论"。引入监督过失理论可以解决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监督过失责任认定的法学理论根据问题,从而有助于规范对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监督者过失责任的认定。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监督过失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存在现实的监督关系、未履行注意义务和存在因果关系三项条件。在认定团队医疗过失犯罪中的监督过失责任时坚持信赖原则可以避免不当扩大过失犯的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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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基准行为论:过失犯刑事责任范围的限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传统过失犯理论无力对抗片面地从危害结果引出的处罚要求,具有鲜明的结果归责倾向。引进"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这两个概念,虽然有助于使过失心态认定更为精确,但显然不能彻底解决传统理论的上述问题。要实现过失刑事责任范围的合理限定,必须借助"过失基准行为"这一理论工具,在过失犯认定过程中赋予"行为"以实质作用。过失基准行为则是指包含法不容许的危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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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客观化论虽然从研究范式转型、刑事政策目标、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构造差异、准确认定业务过失犯罪、在监督过失中实现主观归责等方面提出了理据,但是犯罪过失客观化不仅在理论上有可商之处,而且在实践中潜藏着危险。在理论层面,犯罪过失客观化会削弱刑罚的谴责功能,其抽象一般人标准难以维持,并与信赖原则的法理存在冲突。在实践层面,犯罪过失客观化放大了过失犯认定的结果责任倾向,导致出现大量的“将行政违法视为犯罪过失”“将违反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视为犯罪过失”的现象,造成过失犯的处罚范围不当扩张。犯罪过失的认定思路应当是“客观事实→主观心态→规范评价”,探寻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步骤不应被省略。在认定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时,无论行为人的能力高于一般人还是低于一般人,都应当以特定情境下的行为人能力作为标准。在此意义上,犯罪过失客观化的反思实际上是对“违法是一般的,责任是个别的”这一命题的反思。这有利于推动刑法学中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走向深入,从而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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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行政法规范之违反与过失实行行为之认定的关系,对于我国过失犯罪,特别是业务过失犯罪的认定,有重大意义。对此,应当从不同的过失犯构造理论出发,做体系性思考。立足于行为无价值的新过失论,将过失实行行为定义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不仅能合理限制过失不法的范围,理论立场上也更为首尾一贯;而且通过注意义务的类型化,更能贯彻刑法的自由保障功能和法益保护功能。在新过失论的框架下,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和刑法上的注意义务在范围、性质上均有不同,但也存在相同之处:前者的危险防止义务是以定型的危险为前提而课予一般人的义务,后者则是以个案事态为前提而课予(处于行为人地位的)一般人的义务。违反不以避免构成要件结果为指向的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刑法上注意义务的违反。而违反以避免构成要件结果为指向的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如果该义务对于个案中的结果回避是必要的或不足的,则构成对刑法上注意义务的违反;如果该义务对于个案中的结果回避是不必要的、可替代的,或者会起消极作用,则不违反刑法上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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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4):30-47
过失犯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具有不同于故意犯的构成特征。我国刑法学中的过失论是从苏俄引入的,其特点是以法条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为中心进行注释性论述。随着将过失的本质确立为违反注意义务,我国的过失理论最终完成了从苏俄刑法学话语到德日刑法学话语的转变,由此而使我国刑法中的过失理论获得了生命力。在过去三十年间,我国对过失犯的研究从以法条规定为中心到以违反注意义务为中心,经历了一个过失犯理论的全面提升,而这一过失犯论的演变过程,也正是从苏俄刑法学到德日刑法学的转型过程。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德日的业务过失等过失犯理论逐渐被介绍到我国刑法学界,并被我国刑法学所吸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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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时,不能以“事实上能否出于过失”的归纳取代“法律有无规定”的判断,而应当充分考虑并贯彻刑法第15条第2款“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将某种犯罪确定为过失犯罪的法定标准,是法律有文理规定。根据尊重人权主义的原理,对于法益侵害并非严重的行为,不宜确定为过失犯罪;按照责任主义原理,不能出现某种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而不能由故意构成的局面;依循刑法的谦抑性原理,罪过形式的确定,不能以其他法领域规定的过错形式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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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建立“过失严重度”这一描述医疗事故或纠纷综合严重程度的量化指标。方法“过失严重度”以事故级别系数乘以责任大小系数表示。结果经计算,共产生了15个级别的“过失严重度”,从最重的1到最轻的20。结论“过失严重度”可对不同等级、不同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排序,按照这一排序,可使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处理更具操作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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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过失犯的本质应是结果回避义务,判断该义务之有无应以预见因果关系为内容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前提;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判断此种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理论,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而致损害法益结果发生时才能成立交通过失犯。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以作为刑法规范下位规则的交通法规为基础的可普遍适用于交通过失犯的判断标准,它属于交通过失犯中的违法要素,使用它无须通过客观归责理论。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能合理限定交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有效克服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交通事故责任书直接作为刑法上交通过失犯成立依据的不妥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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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理论是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的发展使刑法学界已不能回避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明确违反共同注意义务在共同过失犯罪中的核心地位,准确划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判断对象,正确认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与竞合过失的区别,对纠正传统理论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误解,建立和完善共同过失罪理论体系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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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诸失误之匡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其一定的理论脉络。在我国,不注意中外刑法理论体系的差别,生搬硬套或者误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现象比较严重。如有论者主张无期待可能性是我国刑法中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因,有论者主张期待可能性在我国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要素,有论者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属于刑事责任论的内容,有论者认为应以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完善我国的罪过理论等等。以上诸观点,在现行刑法理论体系之下,都值得匡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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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注意能力以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冲突三个角度论述了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对医务人员诊疗中注意义务及其程度的制定标准应当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在认定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时 ,应采用客观说 ;并建议在医疗事故罪的主观定性方面 ,应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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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作为一种正当业务行为,其合法化根据应立足于被允许的危险之法理加以解释;对被允许的危险的判断,应坚持结果无价值的立场,并考虑行为无价值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医疗行为中被允许的危险理论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医疗主体、社会必要性、患者的承诺、法益衡量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